QHRSJ 0005 S-2019 枇杷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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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Q/HRSJQ/HRSJ0005S-2019代替Q/HRSJ0005S-2016枇杷糖2019-02-12发布2019-05-10实施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备案号:44030126S-2019备案日期:2019年03月15日Q/HRSJ0005S-2019I前言本标准按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编制。本标准代替Q/HRSJ0005S-2016,与Q/HRSJ0005S-2016相比,主要作了以下修改:------更新引用文件;------修改了感官要求;------修订理化指标和微生物指标,增加了总糖指标。本标准由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和归口。本标准由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宋清、黄辉雄、田杰、濮江、张敏、姜传宝、刘剑锋。本标准于2016年04月10日首次发布,自2016年05月10日开始实施,于2019年02月12日首次修订。Q/HRSJ0005S-20191枇杷糖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枇杷糖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白砂糖、葡萄糖浆、枇杷叶、枇杷或枇杷干、鲜白茅根、凉粉草、胖大海、罗汉果、菊花、金银花、甘草、薄荷、甜菊糖苷、食品用香精、天然薄荷脑为原料,经预处理、熬煮、调和、成型、冷却、包装等加工工艺制成的枇杷糖。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317白砂糖GB1886.19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天然薄荷脑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GB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GB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5009.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还原糖的测定GB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T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827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甜菊糖苷GB9683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1310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糖GB/T13867鲜枇杷果GB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6325干果食品卫生标准GB1520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淀粉糖GB/T20885葡萄糖浆GB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306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用香精BB/T0030包装用镀铝薄膜QB/T1014食品包装纸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关于批准番茄籽油等9种新食品原料的公告(卫计委2014年第2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Q/HRSJ0005S-201923技术要求3.1原辅料要求3.1.1白砂糖应符合GB/T317和GB13104的要求。3.1.2葡萄糖浆应符合GB/T20885和GB15203的要求。3.1.3枇杷应符合GB/T13867的要求。3.1.4枇杷干应符合GB16325的要求。3.1.5枇杷叶应符合《关于批准番茄籽油等9种新食品原料的公告(卫计委2014年第20号)》的要求。3.1.6鲜白茅根、凉粉草应洁净、无腐烂、无霉变。3.1.7菊花、胖大海、甘草、薄荷、罗汉果、金银花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的要求。3.1.8甜菊糖苷应符合GB8270的要求。3.1.9食品用香精应符合GB30616的要求。3.1.10天然薄荷脑应符合GB1886.199的要求。3.1.11以上原辅料还应符合GB2762和GB2763以及国家相关要求。3.2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泽具有本品相应的性状性状片状滋味及气味具有本品相应滋味及气味,无异味杂质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3.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要求。表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干燥失重,g/100g≤11.0铅(以Pb计),mg/kg≤0.4总糖(以还原糖计),%≤303.4微生物指标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要求。表3微生物指标项目采样方案a及限量ncmM菌落总数,CFU/g52104105大肠菌群,CFU/g5210102注a: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4789.1及GB/T4789.21执行。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m为微生物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为微生物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3.5食品添加剂Q/HRSJ0005S-201933.5.1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3.5.2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品种和用量应符合GB2760的要求。3.6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14881的规定。5试验方法5.1感官要求取适量的样品置于一洁净的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线下,用肉眼观察其色泽、性状和杂质,用鼻嗅其气味,用口尝其滋味。5.2理化指标5.2.1干燥失重按GB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5.2.2铅按GB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5.2.3总糖按GB5009.7规定的方法测定。5.3微生物指标5.3.1菌落总数按GB4789.2规定的方法测定。5.3.2大肠菌群按GB4789.3中平板计数法的规定方法测定。5.4净含量按JJF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6检验规则6.1原辅料入库检验原辅料入库前应由厂质量监督和技术检验部门按原辅料标准要求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6.2组批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6.3抽样方法及数量在成品库内从每批产品随机抽取,抽样数量不少于14个包装(不含净含量抽样),样品量总数不少于2Kg,检样一式二份,供检验和复检备用。其中净含量抽样按JJF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6.4出厂检验6.4.1产品出厂前对产品进行检验,检验结果符合本标准要求,并出具质量合格证的产品方可出厂。6.4.2净含量、感官要求、干燥失重、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总糖为每批必检项目。6.5型式检验6.5.1型式检验正常生产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定型投产时;b)更换主要生产设备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原料产地或供货商发生变化时;Q/HRSJ0005S-20194e)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f)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6.5.2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要求的全部项目。6.6判定规则6.6.1检验结果符合本标准要求,则判定该次检验合格;6.6.2如果检验结果微生物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则整批产品不合格,且不得复检;6.6.3除微生物指标外的其余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应重新按6.3抽样方案加倍取样复检,复检结果符合要求时,作合格评论。复检后如仍有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整批产品不合格。7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7.1标志、标签7.1.1图形标志应符合GB/T191的规定。7.1.2最小销售单元标签应符合GB7718、GB28050的要求,并应标注每日食用量不超过100g。7.2包装7.2.1产品所用的包装材料铝膜符合BB/T0030的要求,复合袋、复合膜应符合GB9683的要求,PE瓶、PET瓶应符合GB4806.7的要求,纸盒包装应符合QB/T1014的要求。7.2.2外包装纸箱应符合GB/T6543的要求。7.3运输7.3.1运输工具应保持干燥、清洁、平整、无异味;应防止污染。不能影响包装及质量。7.3.2运输时要防止受热、受潮。7.3.3运输时应轻装轻卸,平面堆放,防止倾倒、重压,防止包装破碎和产品变形。若有破损时,应及时加封。7.3.4运输过程中严禁重压,不得与有毒、有异味、有腐蚀性的物品混运。7.3.5在周转堆放时,应防止日晒雨淋,不得在露天长期堆放,或直接放在地上,以免受潮。7.4贮存产品应存放于通风阴凉、干燥、清洁、无异味的库房中,避免阳光直射。应有防火、防虫、防鼠设施,并应防止农药和其他化学物品污染成品,产品不得与有毒、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恶臭的物品同库储存,贮存时货物离地面≥20cm,离墙面≥20cm。产品在包装完整无破损的状态下,常温下保质期为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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