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HQ 0001 S-2019 食用调味油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广东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Q/HQQ/HQ0001S—2019食用调味油2019-03-01发布2019-03-01实施广州市含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布备案号:44010454S-2019备案日期:2019年04月22日Q/HQ0001S-2019I前言本标准按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定编写。本标准由广州市增城云飞芝麻调味油加工厂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广州市增城质量技术监督检测所、广州市增城云飞芝麻调味油加工厂。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钟海相、郭霞。本标准于2019年03月01日首次发布。Q/HQ0001S-20191食用调味油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食用调味油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贮存、运输、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第三章规定的非即食的食用调味油。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1535大豆油GB27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植物油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百草枯等43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4806.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玻璃制品GB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5009.2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苯并[a]芘的测定GB5009.22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GB5009.22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酸价的测定GB5009.23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动植物油脂水分及挥发物的测定GB5009.2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溶剂残留量的测定GB/T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8233芝麻油GB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993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用香料通则GB/T30642食品抽样检验通用导则NY/T2111绿色食品调味油SB/T11192辣椒油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产品分类Q/HQ0001S-20192根据原料不同分为以下几种:芝麻调味油、辣椒调味油、花椒调味油。3.1芝麻调味油以大豆油、芝麻油、棉籽油、食品用香料为原料,经调配、混合、包装等工艺制成的芝麻调味油。3.2辣椒调味油以辣椒油、大豆油、食品用香料为原料,经调配、混合、包装等工艺制成的辣椒调味油。3.3花椒调味油以花椒油、大豆油、食品用香料为原料,经调配、混合、包装等工艺制成的花椒调味油。4技术要求4.1原辅材料要求4.1.1芝麻油应符合GB/T8233、GB2716的规定。4.1.2大豆油应符合GB/T1535、GB2716的规定。4.1.3棉籽油应符合GB2716的规定。4.1.4辣椒油应符合SB/T11192的规定。4.1.5花椒油应符合NY/T2111的规定。4.1.6食品用香料应符合GB29938的规定。4.1.7以上原料应符合GB2761、GB2762、GB2763、GB2763.1的要求。4.2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要求。表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滋味及气味具有本品相应的滋味及气味,无异味色泽具有本品相应的色泽性状澄清油状液体,允许有少量沉淀杂质无肉眼可风外来杂质4.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要求。表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水分及挥发物/(%)≤0.2溶剂残留量/(mg/kg)≤50总砷(以As计)/(mg/kg)≤0.5铅(以Pb计)/(mg/kg)≤0.9Q/HQ0001S-20193酸价(以脂肪计)(KOH)/(mg/g)≤3.0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0.25苯并[a]芘/(μg/kg)≤104.4食品添加剂4.4.1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4.4.2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品种及其使用量应符合GB2760的规定。4.5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5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14881的规定。6试验方法6.1感官要求按眼观、鼻闻、口尝的方法测定。6.2理化指标6.2.1水分及挥发物按GB5009.236规定的方法测定。6.2.2总砷按GB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6.2.3铅按GB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6.2.4溶剂残留量按GB5009.262规定的方法测定。6.2.5酸价按GB5009.229规定的方法测定。6.2.6苯并[a]芘按GB5009.27规定的方法测定。6.2.7过氧化值按GB5009.227规定的方法测定。6.3净含量按JJF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7检验规则7.1原辅料入库检验原辅料入库前应由生产单位技术检验部门按原料质量标准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7.2出厂检验7.2.1产品出厂须经工厂检验部门逐批检验,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明方可出厂。7.2.2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净含量、酸价、过氧化值、水分及挥发物。7.3型式检验7.3.1型式检验项目按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进行检验。7.3.2正常生产时,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b)正式投产后,如原料供应商或产地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新产品投产时;Q/HQ0001S-20194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f)更换生产设备时。7.4抽样方法和数量7.4.1组批同一批原料、同一配方、同一工艺、同一班次所生产的同一规格品种为一批。7.4.2抽样按GB/T30642的规定执行。7.5判定规则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为合格品。检验项目如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可允许在原抽样样品中加倍抽样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8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8.1标签、标志8.1.1产品的标签须符合GB7718、GB28050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8.1.2储运图示标志符合GB/T191的规定。8.2包装8.2.1产品的包装容器与材料应符合相应的规定。玻璃瓶包装应符合GB4806.5的规定;聚乙烯罐包装应符合GB4806.7的规定;包装用瓶盖应符合GB4806.7的规定;包装用纸箱应符合GB/T6543的规定。8.2.2内包装应包装严密、封口牢固;外包装应封装严密,捆扎牢固,坚实耐压。8.3运输8.3.1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8.3.2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混运,防止暴晒、雨淋。8.3.3装运时应轻拿、轻放、轻装、轻卸、防止重压。8.4贮存8.4.1应贮存在清洁卫生、凉爽、干燥、通风良好的仓库中,离墙30cm离地10cm以上堆放,仓库内应有防尘、防蝇、防鼠等设施。8.4.2地面要有垫板,堆放高度以提取方便为宜,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存。8.4.3应掌握先进先出的原则,分批次、分品种贮存,不符合要求的产品不得入库。8.4.4按标准规定的运输与贮存条件下,包装完好的产品的保质期为18个月。

1 / 6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