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HHHSP 0002 S-2019 预配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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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Q/HHHSPQ/HHHSP0002S-2019预配料2019-01-27发布2019-01-30实施惠州市汇华海食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布备案号:44130067S-2019备案日期:2019年03月27日Q/HHHSP0002S-2019I前言本标准按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编写。本标准由惠州市汇华海食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起草人:赖辑。本标准为首次发布。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Q/HHHSP0002S-20191预配料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预配料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玉米为主要原料,添加适量的食用油脂制品和调味糖制品,分别包装制成的预配料。本产品用于膨化食品加工。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订单)适用于本文件。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1353玉米GB27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粮食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5009.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果糖、葡萄糖、蔗糖、麦芽糖、乳糖的测定GB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5009.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族和G族的测定GB5009.4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GB5009.22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GB5009.22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酸价的测定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9683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519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油脂制品GB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方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技术要求3.1原辅料要求3.1.1玉米应符合GB1353、GB2715的要求。3.1.2食用油脂制品应符合GB15196的要求。3.1.3调味糖制品应符合附录A的要求。3.1.4所有原辅料应符合GB2761、GB2762、GB2763的要求。3.2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要求。Q/HHHSP0002S-20192表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泽具有本品相应的色泽滋味及气味具有本品相应的滋味及气味,无异味性状具有本品应有的性状杂质无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异物3.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要求。表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水分,%≤14酸价(以脂肪计)(KOH),mg/g≤5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0.25总糖(以蔗糖计),g/100g≥40铅(以Pb计),mg/kg≤0.15黄曲霉毒素B1,μg/kg≤203.4食品添加剂3.4.1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3.4.2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2760的要求。3.5净含量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符合GB14881的规定。5试验方法5.1感官要求采用感官的方法测定。5.2理化指标5.2.1水分按GB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5.2.2酸价按GB5009.229规定的方法测定。5.2.3铅按GB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5.2.4总糖按GB5009.8规定的方法测定。5.2.5过氧化值按GB5009.227规定的方法测定。5.2.6黄曲霉毒素B1按GB5009.22规定的方法测定。5.3净含量按JJF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Q/HHHSP0002S-201936检验规则6.1原、辅料入库检验原辅料入库前应由厂质量监督和技术检验部门按原辅料标准要求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6.2组批同一原料、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同一规格品种的产品为一批。6.3抽样方法在成品库同一组批产品中随机抽取,每批抽样数独立包装应不少于10个(不含净含量抽样),检样一式二份,供检验和复检备用。净含量偏差抽样方法按JJF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6.4出厂检验6.4.1产品出厂前对产品进行检验,检验结果符合本标准要求,并出具质量合格证的产品方可出厂。6.4.2出厂检验项目:感官要求、水分、酸价、过氧化值、总糖、净含量。6.5型式检验6.5.1正常生产,型式检验应每半年进行一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定型投产时;B)更换主要生产设备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原料产地或供货商发生变化时;E)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F)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6.5.2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要求的全部项目。6.6判定规则6.6.1检验结果符合本标准要求,则判定该次检验合格;6.6.2检验结果中如有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允许在原抽样样品中加倍抽样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7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7.1标签、标志7.1.1产品标签应符合GB7718、GB28050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要求。7.1.2储运图示的标志应符合GB/T191的要求。7.2包装产品所用的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应食品级包装材料国家标准的要求,包装袋卫生标准符合GB9683的要求。7.3运输产品的运输过程中应轻放,防止日晒雨淋,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不得与有毒有害、有污染的物品混运。7.4贮存应贮存于通风、干燥、阴凉的仓库内,避免太阳暴晒,贮存时货物离地面≥20cm,离墙面≥20cm;常温下保质期为12个月。Q/HHHSP0002S-20194附录A(规范性附录)调味糖制品的质量要求A1调味糖制品A1.1固体调味糖制品以白砂糖、赤砂糖为主要原料,添加适量食用盐及食品添加剂磷脂、食品用香精,经混合、搅拌等工艺制成的调味糖制品。A1.2膏体或半固体或液态调味糖制品以白砂糖、麦芽糖或果葡糖浆为主要原料,添加适量甘蔗糖蜜、可可粉、食用盐及食品添加剂磷脂、食品用香精,经混合、搅拌等工艺制成的调味糖制品。A2调味糖制品的质量要求应符合附表A的要求。附表A调味糖制品质量要求项目要求色泽具有本品相应的色泽滋味及气味具有本品相应的滋味及气味,无异味性状粉状或粒状或膏体或半固体或液态杂质无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异物食盐(以NaCl计),g/100g≤1.0水分,%≤20(仅限固体调味糖制品)铅(以Pb计),mg/kg≤0.4总砷(以As计),mg/kg≤0.5总糖(以蔗糖计),g/100g≥80pH值3.0-5.5(仅限膏体或半固体或液态调味糖制品)注:以上资料出自已备案的企业标准Q/HHHSP0001S-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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