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GZXD 0003 S-2019 食用调味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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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广东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Q/GZXDQ/GZXD0003S-2019代替Q/GZXD0003S-2017食用调味油2019-02-18发布2019-04-18实施广州市学东食品有限公司发布备案号:44010603S-2019备案日期:2019年05月23日Q/GZXD0003S-2019I前言本标准按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编制。本标准修订后,本标准代替原Q/GZXD0003S-2017。本标准修订后,与Q/GZXD0003S-2017相比,主要差异如下:——更新了引用标准;——修改了原辅料;——删除了黄曲霉毒素B1、浸出溶剂残留量理化指标;——删除了微生物指标;——删除了酸价、过氧化值出厂检验项目;本标准由广州市学东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广州市学东食品有限公司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杜淑清。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Q/GZXD0003S-2017。Q/GZXD0003S-20191食用调味油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食用调味油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大豆油为主要原料,添加葱,经前处理、配料、油炸、过滤、灌装、包装等加工工艺制成的非即食食用调味油。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1535大豆油GB27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植物油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百草枯等43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5009.22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GB5009.22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酸价的测定GB5009.23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动植物油脂水分及挥发物的测定GB/T5525植物油脂透明度、气味、滋味鉴定法GB/T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9683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技术要求3.1原辅材料3.1.1大豆油应符合GB2716和GB/T1535的要求;3.1.2葱应洁净、无霉烂、无虫蛀、无异味;3.1.3以上原辅料还应符合GB2761、GB2762、GB2763、GB2763.1的要求;Q/GZXD0003S-201923.1.4所有原辅料还应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3.2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规定。表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性状具有本品相应的性状,无霉变现象色泽具有本品相应的色泽滋味及气味具有本品相应的滋味及气味,无异味杂质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3.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要求。表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水分及挥发物,%≤5.0酸价(KOH),mg∕g≤3.0过氧化值,g∕100g≤0.25总砷(以As计),mg/kg≤0.5铅(以Pb计),mg/kg≤0.93.4食品添加剂3.4.1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3.4.2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和用量应符合GB2760的要求。3.5净含量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符合GB14881的规定。5试验方法5.1感官检验按GB/T5525的规定进行,分别检查性状、色泽、滋味及气味,并观其有否杂质。5.2理化检验5.2.1水分及挥发物按GB5009.236的规定进行5.2.2酸价按GB5009.229规定的方法测定。5.2.3过氧化值按GB5009.227规定的方法测定。5.2.4总砷Q/GZXD0003S-20193按GB5009.11测定5.2.5铅按GB5009.12测定。5.3净含量按JJF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6检验规则6.1原辅料入库检验原辅料入库前应由厂质量监督和技术检验部门按原辅料标准要求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6.2组批同一原料、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同一规格品种的产品为一批。6.3抽样方法及数量在成品库同一组批产品中随机抽取,每批抽样数独立包装应不少于7个(不含净含量抽样),检样一式二份,供检验和复检备用。净含量偏差抽样方法按JJF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6.4出厂检验6.4.1产品出厂前对产品进行检验,检验结果符合本标准要求的产品方可出厂。6.4.2净含量、水分及挥发物、感官要求为每批必检项目。6.5型式检验型式检验应每半年进行一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定型投产时;b)更换主要生产设备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原料产地或供货商发生变化时;e)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f)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6.6判定规则6.6.1检验结果符合本标准要求,则判定该次检验合格;6.6.2如有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应重新按6.3抽样方案加倍取样复检,复检结果符合要求时,作合格评论。复检后如仍有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整批产品不合格。7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7.1标签、标志7.1.1产品标签应符合GB7718、GB28050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要求。7.1.2储运图示的标志应符合GB/T191的要求。7.2包装产品所用的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应食品级包装材料国家标准的要求,复合包装袋应符合GB9683的要求;玻璃瓶应符合GB4806.5的要求;塑料瓶应符合GB4806.7的要求;纸箱应符合GB/T6543的要求。7.3运输Q/GZXD0003S-20194产品运输有专用的工具,运输过程应加遮盖,严禁日晒雨淋,不得与其他有毒、有害物品及易污染物品混装、混运。7.4贮存应贮存于通风、干燥、阴凉的仓库内,避免太阳暴晒,贮存时货物离地面≥20cm,离墙面≥20cm;常温下保质期为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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