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备案号:Q/GZNY广东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Q/GZNY0002S—2019咸蛋黄调味粉(粒)2019-05–01发布2019-06–01实施广州诺壹食品有限公司发布备案号:44010727S-2019备案日期:2019年06月20日Q/GZNY0002S—2019I前言本标准编写格式依据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本标准由广州诺壹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钟明珠。本标准于2019年05月01日首次发布。Q/GZNY0002S—20191咸蛋黄调味粉(粒)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咸蛋黄调味粉(粒)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本标准第3章所规定的产品。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317白砂糖GB/T1535大豆油GB/T1536菜籽油GB1886.3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山梨酸钾GB27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植物油GB27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盐GB274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蛋与蛋制品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百草枯等43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总则GB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GB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GB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GB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4806.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玻璃制品GB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5009.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族和G族的测定GB5009.4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GB5009.22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GB5009.22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酸价的测定GB/T5461食用盐Q/GZNY0002S—20192GB/T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88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β-胡萝卜素GB/T8885食用玉米淀粉GB1310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糖GB/T13206甘油GB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520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淀粉糖GB/T15691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GB1964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乳粉GB1964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稀奶油、奶油和无水奶油GB/T20880食用葡萄糖GB/T20884麦芽糊精GB/T22494大豆膳食纤维粉GB/T23530酵母抽提物GB2554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脱氢乙酸钠GB2557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二氧化硅GB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30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麦芽糖醇液GB306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用香精GB3164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酒精GB3164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复合调味料QB/T2745烹调黄酒SB/T10416调味料酒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产品分类3.1咸蛋黄调味粉以新鲜咸鸭蛋黄、食用盐、白砂糖为主要原料,添加或者不添加食用植物油、大豆油、菜籽油、黄油、复合调味料、酵母抽提物、大豆膳食纤维粉、食用葡萄糖、乳粉、调味料酒、食用玉米淀粉、麦芽糊精、二氧化硅、烹饪黄酒、食用酒精、麦芽糖醇、甘油、食品用香精、天然香辛料以及食品添加剂(β-胡萝卜素、脱氢乙酸钠、山梨酸钾)中的一种或多种为辅料,经前处理、炒制(或烤制)、调配、包装等工艺制成的用于调味的非直接食用的咸蛋黄调味粉。3.2咸蛋黄调味粒以新鲜咸鸭蛋黄、食用盐、食用植物油为主要原料,添加或者不添加黄油、复合调味料、大豆膳食纤维粉、调味料酒、烹饪黄酒、食用酒精、麦芽糖醇、甘油、食品用香精、天然香辛料以及食品添加剂Q/GZNY0002S—20193(β-胡萝卜素、脱氢乙酸钠、山梨酸钾)中的一种或多种为辅料,经前处理、炒制(或烤制)、调配、包装等工艺制成的用于调味的非直接食用的咸蛋黄调味粒。4技术要求4.1原辅料要求4.1.1新鲜咸鸭蛋黄:应符合GB2749的要求。4.1.2食用植物油:应符合GB2716的要求。4.1.3大豆油:应符合GB/T1535的要求。4.1.4菜籽油:应符合GB/T1536的要求。4.1.5食用盐:应符合GB2721、GB/T5461的要求。4.1.6大豆膳食纤维粉:应符合GB/T22494的要求。4.1.7白砂糖:应符合GB13104、GB/T317的要求。4.1.8食用葡萄糖:应符合GB15203、GB/T20880的要求。4.1.9乳粉:应符合GB19644的要求。4.1.10调味料酒:应符合SB/T10416的要求。4.1.11烹饪黄酒:应符合QB/T2745的要求。4.1.12天然香辛料:应符合GB/T15691的要求。4.1.13黄油:应符合GB19646的要求。4.1.14复合调味料:应符合GB31644的要求。4.1.15酵母抽提物:应符合GB/T23530的要求。4.1.16食用玉米淀粉:应符合GB/T8885的要求。4.1.17麦芽糊精:应符合GB/T20884的要求。4.1.18二氧化硅:应符合GB25576的要求。4.1.19食用酒精:应符合GB31640的要求。4.1.20麦芽糖醇:应符合GB28307的要求。4.1.21甘油:应符合GB/T13206的要求。4.1.22β-胡萝卜素:应符合GB8821的要求。4.1.23脱氢乙酸钠:应符合GB25547的要求。4.1.24山梨酸钾:应符合GB1886.39的要求。4.1.25食品用香精:应符合GB30616的要求。4.1.26以上原辅料还应符合GB2761、GB2762、GB2763、GB2763.1的规定。4.2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要求。Q/GZNY0002S—20194表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泽具有产品应有的色泽滋味、气味具有产品应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哈喇味、异臭等异味性状粉末状或颗粒状杂质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4.3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水分/(%)≤10食盐(以NaCl计)/(%)3~12酸价(以脂肪计)(KOH)/(mg/g)≤3.0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0.25总砷(以As计)/(mg/kg)≤0.5铅(以Pb计)/(mg/kg)≤0.9黄曲霉毒素B1/(μg/kg)≤5.04.4微生物指标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和表4的要求。表3指示菌指标项目指标菌落总数/(CFU/g)≤5000大肠菌群/(MPN/g)≤3.0表4致病菌限量项目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表示)ncmM沙门氏菌500—金黄色葡萄球菌52100CFU/g10000CFU/g注:1.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4789.1执行。注:2.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得样品数;m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4.5食品添加剂4.5.1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Q/GZNY0002S—201954.5.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2760的规定。4.6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5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14881的规定。6试验方法6.1感官要求按GB31644中感官要求规定的检验方法测定。6.2理化指标6.2.1水分:按GB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6.2.2食盐:按GB5009.44规定的方法测定。6.2.3酸价:按GB5009.229规定的方法测定。6.2.4过氧化值:按GB5009.227规定的方法测定。6.2.5总砷:按GB5009.11中规定的方法测定。6.2.6铅:按GB5009.12中规定的方法测定。6.2.7黄曲霉毒素B1:按GB5009.22规定的方法测定。6.3微生物指标6.3.1菌落总数:按GB4789.2规定的方法测定。6.3.2大肠菌群:按GB4789.3规定的方法测定。6.3.3沙门氏菌:按GB4789.4规定的方法测定。6.3.4金黄色葡萄球菌:按GB4789.10第二法的方法测定。6.4净含量按JJF1070的规定执行。7检验规则7.1原材料入库验收原材料入库前应由厂质量检验部门按原材料标准要求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7.2组批由同一班次、同一批原料、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Q/GZNY0002S—201967.3抽样每批随机按0.1%比例抽样,且抽样数量在10瓶≤A≤30瓶范围内;样品分成2份,1份检验,1份备查。定量包装产品净含量检验抽样方法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的规定进行。7.4出厂检验7.4.1每批产品须经本厂质检部门按本标准的规定抽样检验合格,方可出厂。7.4.2出厂检验项目:感官要求、净含量、水分、食盐、菌落总数、大肠菌群。7.5型式检验型式检验项目按技术要求规定的全部项目,正常生产时,应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试产定型时;b)更换主要设备时;c)停产三个月或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d)原料产地或供应商发生变化时;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f)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7.6判定规则检验结果全部合格,判该批产品合格;检验结果中净含量、感官要求、微生物指标有不合格项目,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且不得复检,如其他指标有不合格,应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仍有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8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8.1标志、标签8.1.1外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191的规定,外包装还应标明产品规格。8.1.2产品标签应符合GB7718、GB28050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应有明确标识,应标注产品名称、配料表、单位名称及地址、联系方式、产地、净含量、规格、生产日期、保质期、贮藏方法及本标准编号等,标识上字迹应清晰、完整、准确。8.2包装8.2.1产品的内包装应包装严密、封口牢固。外包装应封装严密,捆扎牢固,坚实耐压。8.2.2直接接触食品的玻璃瓶包装应符合GB4806.5的规定;塑料瓶(罐)应符合GB4806.7的规定;外包装物采用纸箱包装,外包装材料应符合GB/T6543的相关要求。8.3运输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运输。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运输过程中不得曝晒、雨淋、受潮。8.4贮存8.4.1产品不得与地面直接接触,应离墙离地10cm以上,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贮存。Q/GZNY0002S—201978.4.2产品应贮存在清洁、干燥、通风、阴凉的仓库中,严禁露天堆放、日晒、雨淋或靠近热源。8.5保质期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包装完好的产品保质期为9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