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GZLF 0004 S-2019 水果干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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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Q/GZLFQ/GZLF0004S-2019水果干制品2019-01-01发布2019-01-20实施广州列夫合宜食品有限公司发布备案号:44010285S-2019备案日期:2019年03月12日Q/GZLF0004S-2019I前言本标准按照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规定编写,参照国家相关标准规范,结合企业实际进行编写,作为广州列夫合宜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管理、质量控制及出厂检验的依据。本标准由广州列夫合宜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广州列夫合宜食品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薇、彭晔峰本标准批准人:郑道坤本标准于2019年01月01日首次发布。Q/GZLF0004S-20191水果干制品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水果干制品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和标签、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葡萄干、黑加仑、红枣片、桑葚干、无花果干、杏干、苹果干、海棠果干、梨干、酸梅(乌梅)干、干制红枣、黑果枸杞水果干制品为原料,经选料、整理挑选、包装等重要加工工艺制成的水果干制品。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百草枯等43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GB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5009.18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展青霉素的测定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12456食品中总酸的测定GB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6325干果食品卫生标准Q/GZLF0004S-20192GB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致病菌限量NY/T705无核葡萄干NY/T1041绿色食品干果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技术要求3.1原辅料要求3.1.1各种原辅料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葡萄干、黑加仑、红枣片、桑葚干、无花果干、杏干、苹果干、海棠果干、梨干、酸梅(乌梅)干、干制红枣、黑果枸杞水果干制品应符合GB16325、GB2760、GB2762、GB2763、GB29921、GB2763.1的规定。3.1.2生产加工用水符合GB5749的要求。3.2感官要求3.2.1葡萄干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葡萄干感官要求项目要求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外观果粒饱满,大小均匀整齐,色泽一致果粒较饱满,大小基本均匀整齐,色泽基本一致滋味具有本品种风味,无异味,质地柔软颜色具有本品应有的色泽虫蛀果粒不得检出杂质/%≤0.30.51.01.5劣质果率/%≤2.05.07.510.03.2.2除葡萄干外其他水果干制品的感官要求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其他水果干制品感官要求项目要求外观颗粒完整,无病虫烂果,无霉变色泽具有本品应有的颜色,色泽均匀滋味、气味具有本品固有的香甜味,无异味组织形态具有本品应有的组织形态杂质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Q/GZLF0004S-201933.3理化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水分/%≤15葡萄干25干制红枣、酸梅干、乌梅干30杏干20其他;总酸/(g/100g)≤6.0酸梅干、乌梅干、杏干、山楂干2.5其他铅(以Pb计)/(mg/kg)≤0.09(浆果和其他小粒水果外的水果)0.15(浆果和其他小粒水果)展青霉素/(µg/kg)≤50注:1、铅指标以鲜品计,干品限量按失水率折算。2、展青霉素仅限苹果干、海棠果干、山楂干的检测项目。3、国家限用、禁用农药残留量符合GB2763、GB2763.1的规定。4、除原料带入外,本公司生产过程当中未使用任何食品添加剂。3.4微生物指标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4的规定。表4微生物指标3.5净含量允许短缺量净含量允许短缺量符合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14881的规定5试验方法5.1感官要求按NY/T705规定的方法测定。5.2水分按GB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指标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表示)ncmM沙门氏菌500-金黄色葡萄球菌51100CFU/g1000CFU/g注: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m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Q/GZLF0004S-201945.3铅按照GB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5.4总酸按照GB/T12456规定的方法测定。5.5展青霉素按照GB5009.185规定的方法测定。5.6致病菌(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按照GB4789.4、GB4789.10第二法规定的方法测定。5.7净含量允许短缺量按JJF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6检验规则6.1组批与抽样以同一原料、同一工艺、同一生产日期、同一等级、同一包装规格的产品为一批。从同一批产品中,随机抽取数量不少于4K(大于4个最小包装)的样品作为检验样品,样品分为两份,一份检验,一份备查。6.2原辅料入库检验原辅料应查验质量证明并检验,符合标准方可入库。6.3出厂检验6.3.1每批产品需经生产厂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检验合格,并附产品合格证后方可出厂。若购货合同中有其他检验项目规定的,可按其规定执行。6.3.2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水分、净含量及产品标签。6.4型式检验一般情况下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鉴定时;b)更改原料或加工工艺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d)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e)国家执法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6.5判定规则6.5.1检验结果符合标准要求,则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Q/GZLF0004S-201956.5.2微生物指标中如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即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其他项目如有一项以上(含一项)不合格,应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若复验项目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7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7.1标签、标志产品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191的规定,标签、标志符合GB7718和GB28050的规定。7.2包装7.2.1产品内包装应符合符合GB4806.7的规定。7.2.2外包装瓦楞纸箱应符合GB/T6543的规定。7.2.3内包装密封良好,外包装完整、封口牢固。7.2.4产品规格:26克/袋,80克/袋,100克/袋,108克/袋,190克/袋,268克/袋等,可根据市场需要设置其他包装形式及规格,也可按照客户要求或合同规定执行。7.3运输7.3.1运输、装卸时应小心轻放,严禁撞击、挤压和日晒雨淋。7.3.2本品运输车辆必须保持清洁卫生、干燥,不得与有毒有污染物品混装混运。运输中应防止挤压、污染、雨淋和暴晒,应有覆盖物,装卸时轻拿轻放。7.4贮存7.4.1应存放于干燥、阴凉、通风,具有防鼠防虫措施的清洁的环境中,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和易挥发性有异味的物品同库储存,成品堆放必须有垫板,离地大于20cm,离墙30cm,便于通风。成品入库必须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进行管理。7.4.2保质期:产品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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