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GWYZ 0003 S-2019 食用调味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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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Q/GWYZ广东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Q/GWYZ0003S-2019代替Q/GWYZ0003S—2016食用调味油2019-02-01发布2019-07-01实施广州市国味油脂食品有限公司发布备案号:44010236S-2019备案日期:2019年02月21日Q/GWYZ0003S-2019Ⅰ前言本标准按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有关规定进行编写。本标准由广州市国味油脂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沙远、谢梅芳本标准与Q/GWYZ0003S-2016《食用调味油)》相比,主要变化如下:——更新了规范性引用文件;——修改了产品分类的描述;——修改了原辅料要求;——修改了感官要求;——修改了理化指标要求;——修改了检验方法;——修改了包装要求。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Q/GWYZ0003S-2011;——Q/GWYZ0003S-2014;——Q/GWYZ0003S-2015;——Q/GWYZ0003S-2016。1食用调味油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食用调味油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及贮存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第3章所定义的产品。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以的修订单)适用于本文件。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1535大豆油GB27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植物油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4806.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玻璃制品GB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4806.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GB4806.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涂料及涂层GB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5009.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族和G族的测定GB5009.2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苯并(a)芘的测定GB/T5009.37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5009.22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GB5009.22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酸价的测定GB5009.23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动植物油脂水分及挥发物的测定GB5009.2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溶剂残留量的测定GB/T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8233芝麻油GB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15691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GB/T19112米糠油Q/GWYZ0003S-20192GB/T22479花椒籽油GB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306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用香精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产品分类3.1芝麻调味油以芝麻油、大豆油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米糠油为辅料,添加或不添加食品用香精,经调配、混合、包装而成的芝麻调味油。3.2辣椒调味油以辣椒、大豆油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食品用香精,经原料处理、调配、混合、包装而成的辣椒调味油。3.3花椒调味油以花椒籽油、大豆油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食品用香精,经调配、混合、包装而成的花椒调味油。4技术要求4.1原辅料要求4.1.1芝麻油应符合GB/T8233的规定。4.1.2大豆油应符合GB/T1535的规定。4.1.3米糠油应符合GB/T19112的规定。4.1.4辣椒应符合GB/T15691的规定。4.1.5花椒籽油应符合GB/T22479的规定。4.1.6食品用香精应符合GB30616的规定。4.1.7所有原辅料还应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4.2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规定。表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芝麻调味油辣椒调味油花椒调味油色泽红棕色或浅棕色,有光泽,均匀一致红色,有光泽,均匀一致红色,有光泽,均匀一致滋味、气味具有芝麻香气和滋味,无异味具有辣椒香气和滋味,无异味具有花椒香气和滋味,无异味性状透明、允许微浊杂质允许有少量沉淀,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4.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Q/GWYZ0003S-20193表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水分及挥发物/(%)≤0.1酸价(以脂肪计)(KOH)/(mg/g)≤3.0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0.25浸出溶剂残留量/(mg/kg)≤50.0总砷(以As计)/(mg/kg)≤0.1铅(以Pb计)/(mg/kg)≤0.1苯并(a)芘/(µg/kg)≤9.0黄曲霉毒素B1/(µg/kg)≤10.04.4食品添加剂要求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2760的规定。4.5净含量及允许负偏差要求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的要求。5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14881的规定。6检验方法6.1感官要求取被检样品一份,倒出混合均匀,取适量置于一洁净的烧杯中,在自然光线下用肉眼观察其色泽、性状及是否存在杂质,并嗅其气味,尝其滋味。6.2理化指标6.2.1水分及挥发物按GB5009.236规定的方法测定。6.2.2酸价按GB5009.229规定的方法测定。6.2.3过氧化值按GB5009.227规定的方法测定。6.2.4浸出溶剂残留量按GB5009.262规定的方法测定。6.2.5总砷按GB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6.2.6铅按GB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6.2.7苯并(a)芘按GB5009.27规定的方法测定。6.2.8黄曲霉毒素B1按GB5009.22规定的方法测定。Q/GWYZ0003S-201946.3净含量按JJF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7检验规则7.1原辅料入库检验原辅料入库前应由公司技术检验部门按原辅料要求标准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7.2出厂检验7.2.1产品出厂须经检验部门逐批检验,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明后方可出厂。7.2.2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净含量、水分及挥发物、酸价、过氧化值。7.3型式检验7.3.1正常生产时,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时;b)原料供应商或产地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产品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要求时;f)更换主要生产设备时,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7.3.2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技术要求4.2-4.5中规定的项目。7.4组批以同一批原料、同一班次、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7.5抽样方法7.5.1出厂检验时,每批产品随机抽取独立包装应不少于8个(不含净含量抽样),样品量总数不少于2L,检样一式二份,供检验和复检备用。7.5.2型式检验时,每批产品随机抽取独立包装应不少于10个(不含净含量抽样),样品量总数不少于3L,检样一式二份,供检验和复检备用。7.6判定规则7.6.1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7.6.2若检验项目有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允许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复检后仍不符合本标准的,判为不合格品。8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8.1标签、标志8.1.1定型包装产品的标签要求应符合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8.1.2外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191规定。8.2包装Q/GWYZ0003S-20195各类包装材料必须清洁、卫生、环保、无毒、无害,并完全符合相应的标准和相关规定。8.2.1玻璃瓶应符合GB4806.5要求。8.2.2塑料瓶、塑料罐、直接接触食品的塑料瓶盖应符合GB4806.7要求。8.2.3直接接触食品的瓶盖内垫片或涂料应符合GB4806.7及GB4806.10要求。8.2.4金属瓶、盖应符合GB4806.9要求。8.2.5纸箱应符合GB/T6543要求。8.2.6可根据市场发展需要,开发新的包装材料,包装材料必须符合国家相应的标准和规定要求。8.3运输运输工具、车辆应保持清洁卫生,运输时应避免日晒、雨淋及剧烈震动,装卸时应小心轻拿轻放。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运输。8.4贮存8.4.1产品应贮存在清洁、卫生、干燥、通风良好的仓库中。保持包装完整,离地、离墙10cm以上,并不得与有毒、有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共存。8.4.2在本标准规定的贮存条件下,产品的保质期为1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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