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备案号:广东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Q/GWYQ/GWY0005S-2019代替Q/GWY0005S-2018(备案号:441224S-2018)芝麻调味油2019-04-24发布2019-04-24实施广州市广味源食品有限公司发布备案号:44010622S-2019备案日期:2019年05月30日Q/GWY0005S-2019I前言本标准按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定编写。本标准根据GB/T1535《大豆油》、GB27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植物油》而制订,作为企业组织生产和质量监督检验的依据。本标准与Q/GWY0005S-2018相比,主要差异为:——修改部分规范性引用文件;——修改出厂检验项目;——理化指标:溶剂残留量改为≤20mg/kg,铅(以Pb计)改为≤0.09mg/kg,黄曲霉毒素B1改为≤10μg/kg;——修改贮存保质期描述。本标准实施后,执行Q/GWY0005S-2018标准的产品可本标准进行检测判断。本标准由广州市广味源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广州市广味源食品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彭厚崇、许业裕、刘卫生。本标准于2003年01月01日首次发布,2005年09月01日第一次修订,2006年03月20日第二次修订,2009年7月1日第四次修订、2012年1月31日第五次修订、2015年2月5日第六次修订、2017年12月20日第七次修订、2019年4月24日第八次修订。Q/GWY0005S-20191芝麻调味油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芝麻调味油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和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芝麻油、大豆油为原料,经原料验收、配比混合、沉淀、包装而成的芝麻调味油/香麻油。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1535大豆油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4806.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玻璃制品GB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5009.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族和G族的测定GB5009.2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苯并(α)芘的测定GB5009.22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GB5009.22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酸价的测定GB5009.23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动植物油脂水分及挥发物的测定GB5009.2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溶剂残留量的测定GB/T5525植物油脂透明度、气味、滋味鉴定法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8233芝麻油GB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15688植物油脂检验杂质测定法GB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技术要求3.1原料和辅料质量要求原辅料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的要求。3.1.1芝麻油:应符合GB/T8233的规定。3.1.2大豆油:应符合GB/T1535的规定。3.1.3以上原辅料还需符合GB2761、GB2762、GB2763的要求。3.2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泽棕色或浅褐色香气滋味具芝麻特有的香气和味道,无不良气味组织形态澄清透明,无外来异物Q/GWY0005S-20192杂质无外来杂质3.3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水分及挥发物,(g/100g)≤0.2不溶性杂质,(g/100g)≤0.2酸价(KOH),(mg/g)≤3过氧化值,(g/100g)≤0.25溶剂残留量,(mg/kg)≤20总砷(以As计),(mg/kg)≤0.1铅(以Pb计)(mg/kg)≤0.09黄曲霉毒素B1,(μg/kg)≤10苯并(a)芘,(μg/kg)≤103.4食品添加剂要求3.4.1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3.4.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量及使用范围应符合GB2760的规定。3.5净含量及允许负偏差要求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的规定。4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应符合GB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的要求。5检验方法5.1感官要求检验按GB/T5525中的规定进行。5.2理化指标检验5.2.1水分及挥发物按GB5009.236中的规定进行。5.2.2不溶性杂质按GB/T15688中的规定进行。5.2.3酸价、过氧化值、浸出油溶剂残留酸价按GB5009.229规定进行、过氧化值按GB5009.227规定进行、浸出油溶剂残留按GB5009.262规定进行。5.2.4总砷按GB5009.11规定进行。5.2.5铅按GB5009.12规定进行。5.2.6黄曲霉毒素B1按GB5009.22规定进行。5.2.7苯并(a)芘按GB5009.27规定进行。5.3净含量的检验按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的规定进行。6检验规则6.1原料入库检验原料入库前应由技术部按原料验收标准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6.2出厂检验Q/GWY0005S-20193每批产品出厂前,公司品管技术中心必须对每批产品的感官要求、理化指标(水分及挥发物、酸价、过氧化值)进行检验,对产品不溶性杂质和其它卫生指标进行定期抽验,检验合格的成品应附有品管技术中心签发的质量合格证,不符合标准的不准出厂,凡不合格的产品一律不准交库、报产和出厂。6.3型式检验6.3.1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第3章中的全部项目。6.3.2型式检验正常生产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前;b)原料产地或供应商发生变化时;c)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e)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6.4组批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产品为一批。6.5抽样6.5.1无论是出厂检验还是型式检验,要求随机取样。6.5.2每批抽样数独立包装应不少于8个(不含净含量抽样),样品量总数不少于2kg,检样一式二份,供检验和复检备用。6.5.3样品抽取后,应立即进行检验,如不能立即检验,样品应妥善封存。6.6判定规则6.6.1抽检批样品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标准判定为合格品。6.6.2检验结果如有异味、污染、外来杂质、卫生指标有一项不合格时,则判为该批产品不合格,并不复检。其余指标不合格,可在同一批产品中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复检后如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为该批产品不合格。6.6.3在检验和判定食品中食品添加剂指标时,应结合配料表各成分中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范围和使用量综合判定。7标签和标志标签的标注内容应符合GB7718、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令《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及GB28050的要求。包装储运标志应符合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的规定。8包装8.1芝麻调味油的包装为罐装、瓶装。8.2包装材料及容器均须整洁,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无破损。8.2.1玻璃瓶:应符合GB4806.5的规定。8.2.2胶罐及胶盖:应符合GB4806.7的规定。9运输9.1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轻拿轻放,防止日晒雨淋。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不得与有毒、有污染的物品混运。10贮存10.1对不符合卫生质量标准的产品,不得储存在成品仓库。10.2产品应在清洁、干燥、卫生的地方,并离地离墙存放。10.3产品入库后应掌握先进先出原则。10.4定型包装产品的保质期少于3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