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备案号:广东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Q/GWYQ/GWY0003S-2019代替Q/GWY0003S-2016香炸粉2019-01-31发布2019-07-30实施广州市广味源食品有限公司发布备案号:44010573S-2019备案日期:2019年05月17日Q/GWY0003S-2019I前言本标准按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定编写。本标准根据产品特性及GB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而制订,作为企业组织生产和质量监督检验的依据。本标准与Q/GWY0003S-2016相比,主要修改如下:——修改部分规范性引用文件;——修改产品配方;——理化指标增加酸价指标;——增加微生物指标黄曲霉毒素B1;——出厂检验增加酸价;——铅严于国家标准。本标准由广州市广味源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广州市广味源食品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彭厚崇、许业裕、刘卫生、梁干彬。本标准于2013年07月08日首次发布,2016年1月第一次修订,2019年3月第二次修订。Q/GWY0003S-20191香炸粉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香炸粉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和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大米、小麦粉为原料,添加食品添加剂(碳酸氢钠、葡萄糖酸-δ-内酯),经加工制成,用于煎炸的非即食香炸粉。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1354大米GB/T1355小麦粉GB27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粮食GB188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碳酸氢钠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5009.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GB5009.22-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族和G族的测定GB5009.23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酸度的测定GB7657食品添加剂葡萄糖酸-δ-内酯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21302包装用复合膜、袋通则GB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技术要求3.1原料和辅料的质量要求原辅料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的要求。3.1.1大米:应符合GB/T1354和GB2715的规定。3.1.2小麦粉:应符合:GB/T1355和GB2715的规定。3.1.3碳酸氢钠:应符合:GB1886.2的规定。3.1.4葡萄糖酸-δ-内酯:应符合:GB7657的规定。3.1.5以上原辅料还需应符合GB2761、GB2762、GB2763的要求。3.2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泽具本品特有色泽气味具面粉香味,无杂味滋味口感清甜、无异味组织形态粉状或粒状,无结块,无杂物Q/GWY0003S-201923.3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水分,g/100g≤14总砷(以As计),mg/kg≤0.5铅(以Pb计),mg/kg≤0.1总汞(以Hg计),mg/kg≤0.02酸度(以乳酸计),g/100g≤3.03.4微生物指标项目指标黄曲霉毒素B1,μg/kg≤5.03.5食品添加剂3.5.1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3.5.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量及使用范围应符合GB2760的规定。3.6净含量及允许负偏差要求净含量及其允许短缺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要求。4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应符合GB14881的要求。5检验方法5.1感官指标检验取适量样品置于白瓷皿中,观察其应有的正常色泽、有无不良气味、无异味、无杂质。5.2理化指标检验5.2.1水分按GB5009.3中规定的方法进行。5.2.2总砷按GB5009.11进行检测。5.2.3铅按GB5009.12进行检测。5.2.4总汞按GB5009.17进行检测。5.2.5酸度按GB5009.239进行检测。5.3微生物指标检验5.3.1黄曲霉毒素B1按GB5009.22进行检测。5.4净含量按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的规定进行。6检验规则6.1原料入库检验原料入库前应由品管技术中心按原料验收标准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6.2出厂检验每批产品出厂前,公司品管技术中心必须对每批产品的感官要求、理化指标(水分、酸度)进行检验,对产品的其它指标进行定期抽验。检验合格的成品应附有品管技术中心签发的质量合格证,不符合标准的不准出厂,凡不合格的产品一律不准交库、报产和出厂。6.3型式检验6.3.1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第3章中的全部项目。6.3.2型式检验正常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前;b)原料产地或供应商有较大变化时;c)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e)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Q/GWY0003S-20193f)更换主要生产设备时。6.4组批同一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规格产品为一批。6.5抽样6.5.1无论是出厂检验还是型式检验,一般要求随机取样。6.5.2定型包装产品的抽样数量不应低于:200g(含200g)以上包装产品不少于6包(盒),200g以下包装产品不少于8包(盒)。6.5.3样品抽取后,应立即进行检验,如不能立即检验,样品应妥善封存。6.6判定规则6.6.1抽检批样品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标准判定为合格品。6.6.2检验结果如有异味、污染、外来杂质有一项不合格时,则判为该批产品不合格,并不得复检。其余指标不合格,可在同一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复检后如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为该批产品不合格。6.6.3在检验和判定食品中食品添加剂指标时,应结合配料表中各成份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范围和使用量综合判定。7标签和标志标签的标注内容应符合GB7718、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令《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及GB28050的要求。包装储运标志应符合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的规定。8包装8.1香炸粉的包装为盒装。8.2包装材料及容器均须整洁,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无破损。8.2.1包装袋:应符合GB/T21302的规定。8.2.4纸盒及纸箱:应符合GB/T6543的规定。9运输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轻拿轻放,防止日晒雨淋。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不得与有毒、有污染的物品混运。10贮存10.1对不符合卫生质量标准的产品,不得储存在成品仓库。10.2产品应存放在清洁、干燥、卫生的地方。10.3产品应离地10cm,离墙50cm。10.4产品入库后应掌握先进先出原则。10.5定型包装产品的保质期不低于12个月,具体见标签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