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Q/GMW速冻果蔬汁(浆)2019-05-15发布2019-06-01实施广州市果美味食品有限公司发布Q/GMW0007S-2019备案号:44010548S-2019备案日期:2019年05月10日Q/GMW0007S—2019I前 言本标准按照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编写。本标准由广州市果美味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史先兵。本标准于2019年5月15日首次发布。Q/GMW0007S—20191速冻果蔬汁(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速冻果蔬汁(浆)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第三章规定的产品。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317白砂糖GB1886.2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D-异抗坏血酸钠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百草枯等43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总则GB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GB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GB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GB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480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GB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4806.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纸和纸板材料及制品GB4806.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GB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5009.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锡的测定GB5009.18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展青霉素的测定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710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料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1269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料生产卫生规范GB1310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糖GB1475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维生素C(抗坏血酸)GB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520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淀粉糖GB/T20882果葡糖浆GB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Q/GMW0007S—20192GB306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用香精GB/T31121果蔬汁类及其饮料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产品分类3.1速冻纯果蔬汁(浆)以新鲜果蔬为原料,不添加任何辅料(包括水)和食品添加剂,加工制成的产品。3.2速冻调和果蔬汁(浆)以新鲜果蔬为主要原料,选择性添加适量的水、果蔬汁、果蔬粒、白砂糖、果葡糖浆、抗坏血酸、D-异抗坏血酸钠、食品用香精,加工制成的产品。4技术要求4.1原辅材料要求4.1.1新鲜果蔬:应新鲜,无腐烂,无虫蛀,无破损。4.1.2水:应符合GB5749的规定。4.1.3白砂糖:应符合GB/T317、GB13104的规定。4.1.4果葡糖浆:应符合GB/T20882、GB15203的规定。4.1.5抗坏血酸:应符合GB14754的规定。4.1.6D-异抗坏血酸钠:应符合GB1886.28的规定。4.1.7果蔬汁:应符合GB/T31121、GB7101的规定。4.1.8果蔬粒:应无污染、无腐烂。4.1.9食品用香精:应符合GB30616的规定。4.1.10所有原辅料应符合2761、GB2762、GB2763、GB2763.1的规定。4.2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泽解冻后具有该品种固有的色泽滋味与气味解冻后具有该品种固有的滋味和气味,酸甜适口,无异味,无异臭性状解冻后为均匀适度的液体,允许有轻微沉淀杂质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4.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可溶性固形物(20℃,折光计法)/(g/100g)2~40(速冻纯果蔬汁(浆))Q/GMW0007S—201935~60(速冻调和果蔬汁(浆))铅(以Pb计)/(mg/kg)≤0.2锡(以Sn计)/(mg/kg)≤250(仅限采用镀锡薄板包装的产品)展青霉素/(μg/kg)≤50(仅限于以苹果、山楂为原料制成的产品)4.4微生物指标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要求。表3微生物指标项目采样方案及限量ncmM菌落总数/(CFU/g)522.5×104105大肠菌群/(CFU/g)5210102沙门氏菌/(/25g)500-金黄色葡萄球菌/(CFU/g)511001000注1: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m为微生物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为微生物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注2: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4789.1执行。4.5食品添加剂4.5.1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的食品标准和有关规定。4.5.2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品种和使用限量应符合GB2760的规定。4.6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的规定。5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14881、GB12695的规定。6试验方法6.1感官要求检验取一定量混合均匀的被测样品置50mL无色透明烧杯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鉴别气味,用温水漱口,品尝滋味,检查其有无异物。6.2理化指标检验6.2.1可溶性固形物按GB/T12143规定的方法检验。6.2.2铅按GB5009.12规定的方法检验。Q/GMW0007S—201946.2.3展青霉素按GB5009.185规定的方法检验。6.2.4锡按GB5009.16规定的方法检验。6.3微生物指标检验6.3.1菌落总数按GB4789.2规定的方法检验。6.3.2大肠菌群按GB4789.3平板计数法规定的方法检验。6.3.3致病菌(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按GB4789.4、GB4789.10第二法规定的方法检验。6.4净含量检验按JJF1070规定的方法检验。7检验规则7.1原辅料入库检验原辅材料入库前,应由本企业质检部门按标准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7.2组批以同一批原料、同一班次、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7.3抽样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足量检验样品,分别用于检验和留样备查。净含量检验抽样方法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的规定进行。7.4出厂检验7.4.1产品出厂前,需经本厂质量检验部门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样按出厂检验项目进行检验,检验合格,方可出厂。7.4.2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可溶性固形物、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净含量。7.5型式检验7.5.1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亦进行检验:a)新产品投产时;b)原辅料产地或供应商发生较大变化时;c)更换主要生产设备时;d)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别时;f)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7.5.2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技术要求所有项目。7.6判定规则Q/GMW0007S—20195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检验结果中如微生物指标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品,不得复检;如其他项目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仍有1项指标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8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8.1标签、标志8.1.1产品标签应符合GB7718、GB28050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要求。8.1.2储运图示的标志应符合GB/T191的要求。8.2包装8.2.1产品预包装材料应无毒无害无异味,防透水性好,并符合GB4806.7、GB4806.8、GB4806.9的要求。8.2.2外包装物采用纸箱、泡沫箱、塑料筐或金属桶包装,外包装材料应符合GB4806.1、GB/T6543的相关要求。8.3运输产品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干燥、无异味污染并符合有关卫生标准,运输过程须有防尘、防晒的措施,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运输工具的厢内温度必须保持-15℃以下,运输过程中产品温度上升应保持在最低限度。8.4贮存产品应贮存在清洁、阴凉、干燥,周围环境无毒、无害、无异味污染、有防尘、防鼠、防蝇虫设施的专用冷库内,且库温低于-18℃,温度波动要求控制在±2℃以内,堆码高度以能抗挤压和提取方便为宜。堆放时应离地10cm,离墙20cm。在符合上述贮运条件且包装完好的情况下,自生产日期起计产品保质期不超过24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