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GL 0002 S-2019 水果干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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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GL广东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Q/GL0002S—2019水果干制品2019-01-01发布2019-01-30实施广州市果靓食品有限公司发布备案号:44010150S-2019备案日期:2019年02月02日Q/GL0002S—2019I前  言本标准按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编写。本标准由广州市果靓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广州市果靓食品有限公司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肖年生。本标准为首次发布。Q/GL0002S—20191水果干制品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水果干制品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水果干制品为原料,经原料验收、分装、包装等工艺制成的水果干制品。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百草枯等43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总则GB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GB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5009.18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展青霉素的测定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6325干果食品卫生标准GB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技术要求3.1原料要求水果干制品应符合GB16325、GB2761、GB2762、GB2763、GB2763.1的要求。3.2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要求。Q/GL0002S-20192表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泽具有应有的色泽,色泽基本均匀一致。气味和滋味具有产品应有的气味和滋味,无异味。形状具该品种应有的形态,无霉变。杂质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3.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要求。表2理化指标3.4微生物指标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要求。表3微生物指标项目采样方案及限量ncmM沙门氏菌500/25g-金黄色葡萄球菌51100CFU/g1000CFU/g注1: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m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4789.1执行。3.5食品添加剂3.5.1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3.5.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2760的规定。3.6净含量项目指标水分,g/100g≤35.0铅a(以Pb计),mg/kg≤0.15(浆果和其他小粒水果)0.09(除浆果和其他小粒水果外的水果)展青霉素,μg/kg≤50(仅限含山楂、苹果的产品)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GB2763、GB2763.1的要求a以鲜品计,干品按失水率折算污染物指标。Q/GL0002S—20193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的规定。4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14881的规定。5试验方法5.1感官要求检验随机抽取200g样品于白色瓷盘内,用目测法检测性状、色泽、杂质;用嗅和尝的方法检测气味和滋味。5.2理化指标检验5.2.1水分按GB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5.2.2铅按GB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5.2.3展青霉素按GB5009.185规定的方法测定。5.3微生物指标检验5.3.1致病菌(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按GB4789.4、GB4789.10第二法规定的方法测定。5.4净含量检验按JJF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6检验规则6.1原辅料入库检验原料入库前应由本公司技术检验部门按原料质量标准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6.2出厂检验每一批产品应由本公司技术检验部门按出厂检验项目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应附有合格证方准出厂。6.2.1组批和抽样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每批抽样数独立包装应不少于8个(不含净含量抽样),样品量总数不少于2kg,检样一式二份,供检验和复检备用。6.2.2检验项目Q/GL0002S-20194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水分、净含量和标签。6.2.3判定规则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检验结果中如有项目不符合本标准时,允许在原抽样样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6.3型式检验6.3.1正常生产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a)更换生产设备时;b)新产品投产前;c)原辅材料产地或供应商发生改变时;d)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e)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的结果有较大差异时;f)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6.3.2批组和抽样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每批抽样数独立包装应不少于10个(不含净含量抽样),样品量总数不少于2kg,检样一式二份,供检验和复检备查。6.3.3检验项目本标准第3章的全部项目和标签。6.3.4判定规则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检验结果(微生物指标除外)中如有项目不符合本标准时,允许在原抽样样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不符合本标准时不得复检,判定为不合格。7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7.1标志、标签产品标签应符合GB7718、GB28050和国家有关规定。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191的规定。7.2包装产品包装材料应符合GB4806.7的规定。7.3运输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运输过程中应轻搬、轻放,防撞、防压、防潮,防止日晒雨淋,不得在露天堆放,不得与有毒物品和其他有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7.4贮存产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清洁的仓库中。产品堆放应有垫架,离地5cm,堆放整齐,不得靠墙,仓库内不得存放有毒、有腐蚀性、有异味以及易发潮的物品。7.5保质期在符合上述规定的运输贮存条件下,包装完整未经启封的产品保质期为一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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