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水控制与利用工程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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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水控制与利用工程设计规范【篇一:新建建设工程雨水控制与利用技术要点(暂行)】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印发《新建建设工程雨水控制与利用技术要点(暂行)》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新建建设工程雨水控制与利用工作,减少雨水径流,充分利用雨水资源,提高城市防洪能力,改善生态环境,我委组织相关单位,对现行国家和我市相关技术标准及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梳理。在此基础上编制了《新建建设工程雨水控制与利用技术要点(暂行)》(以下简称《技术要点》),现印发给你们执行。在我市新建建设工程(含改、扩建工程)的规划设计工作中,相关建设单位、规划设计单位及管理部门,除应认真执行雨水控制与利用相关标准、规范外,还应符合《技术要点》的规定。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严格按照《技术要点》进行审查。特此通知。附件:新建建设工程雨水控制与利用技术要点(暂行).doc附件:新建建设工程雨水控制与利用技术要点(暂行)一、总体要求(一)新建建设工程(含改、扩建工程)均应进行雨水控制与利用工程规划和设计。雨水控制与利用工程必须与主体建设工程同时规划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二)雨水控制与利用工程的规划设计,以建设工程硬化后不增加建设区域内雨水径流量和外排水总量为标准。(三)新建建设工程的附属设施应和雨水控制与利用工程相结合。景观水体应设计建设为雨水储存设施,草坪绿地应设计建设为雨水滞留设施。(四)设计单位在提交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中,应对雨水控制与利用工程的规划设计情况进行说明,明确标注采用透水铺装面积的比例,雨水调蓄设施的规模、位置,竖向设计及措施等内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应包含雨水控制与利用工程说明、竖向设计及雨水控制与利用设施、措施等具体设计内容。(五)规划管理部门在办理规划条件或选址意见书时,应明确要求建设单位同时建设雨水控制与利用工程。在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时,要对其雨水控制与利用工程方案进行审查。规划监督部门在对建设项目进行规划核验时,应对其雨水控制与利用工程规划建设情况进行核验。(六)在施工图审查阶段,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对新建建设工程雨水控制与利用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二、规划要求(一)新建建设工程总用地面积在5公顷以上的,应先编制雨水控制与利用规划,再进行雨水控制与利用工程设计。用地面积小于5公顷的,可直接进行雨水控制与利用工程设计。(二)雨水控制与利用规划内容包括:1.规划依据、设计参数。2.外排雨水总量测算。3.雨水控制与利用设施、规模和布局。4.雨水控制与利用要求的地面高程控制。5.雨水控制利用量估算与投资估算。6.雨水综合利用率。(三)新建建设工程硬化面积达10000平方米以上(含)的项目,应配建雨水调蓄设施,具体配建标准为:每万平米硬化面积配建不小于500立方米的雨水调蓄设施。居住区项目,硬化面积指屋顶硬化面积,按屋顶(不包括实现绿化的屋顶)的投影面积计算。(四)凡涉及绿地率指标要求的建设工程,绿地中至少应有50%作为用于滞留雨水的下凹式绿地。公共停车场、人行道、步行街、自行车道和建设工程的外部庭院的透水铺装率不小于70%。(五)建设用地竖向设计应满足雨水控制与利用工程的要求,新建小区要进行地面标高控制,防止客水流入,并引导雨水按规划区域及标高排出。(六)下列场所不得采用雨水入渗系统:1.防止陡坡坍塌、滑坡灾害的危险场所。2.对居住环境以及自然环境造成危害的场所。3.自重湿陷性黄土、膨胀土和高含盐土等特殊土壤地质场所。(七)雨水回用用途应根据收集量和回用量、时间的变化规律、卫生要求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无资料时可按下列次序选择:1.水面景观用水。2.绿化用水。3.路面、地面冲洗用水。4.循环冷却水补水。5.冲洗汽车用水。6.冲厕用水。三、设计要求(一)雨水控制与利用应采用雨水入渗系统、收集排放系统、调蓄排放系统之一或其组合。调蓄设施包括:收集回用蓄水池、调蓄排放池,以及入渗设施的储存容积部分等。(二)设有雨水控制与利用系统的建设工程,应设外排雨水设施。(三)屋面表面应采用对雨水无污染或污染较小的材料,不宜采用沥青或沥青油毡。有条件时可采用种植屋面。(四)与建筑相通的下沉区域排水系统设计标准应按50年重现期标准设置。(五)公共建筑周边绿地与小区绿地、广场绿地,应采用下凹绿地。小区内路面应高于绿地5-10厘米,当路面设置立道牙时应采取将雨水引入绿地的措施。(六)小区内的人行道、非机动车道、广场两侧的人行步道应采用透水铺装地面。(七)雨水储存与调蓄设施应按下列要求设置:1.当有天然洼地、池塘、景观水体时,应作为雨水径流高峰流量调蓄设施。2.当天然条件不满足时,可建造人工调蓄池。人工调蓄池应设于室外。3.调蓄池的排空时间不应超过12小时。出水管管径不应超过市政管道能力。4.屋面雨水收集池设在室内时,应防止雨水进入室内。(八)雨水入渗设施应满足以下要求:1.雨水入渗系统不应对地下水造成污染,不应对居民的生活造成不便,不应对卫生环境和建筑物安全产生负面影响。地面入渗场地上的植物配置应为耐水植物。2.地下建筑顶面覆土设有渗排片材或渗排水管时,地下建筑顶面覆土可作为透水层处理。3.渗透设施的日渗透能力不宜小于其汇水面上的重现期2年的日雨水设计径流总量,渗透时间不超过24小时。4.除地面入渗外,雨水入渗设施距建筑物基础不应小于3米。(九)雨水收集与回用应满足下列要求:1.雨水收集应采用具有拦污截污功能的雨水口。2.屋面及道路雨水收集回用前应设初期雨水弃流装置。3.雨水收集回用系统应设置净化设施,净化设施出水水质应满足相应用水水质标准要求。【篇二:城市雨水利用工程技术规程】icsp备案号:xxxxx—2009db市地方标准db11/txxx—2009北京城市雨水利用工程技术规程engineeringtechnicalcodeonrainwaterharvestingandutilizationinurbanarea(征求意见稿)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11/txxx—2009目次前言.......................................................................i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4基本资料...................................................................45规划........................................................................46工程设计...................................................................67工程施工与设备安装.....................................................158工程验收与运行管理.....................................................169工程效果监测与评价............................................................16idb11/txxx—2009前言为使雨水利用工程做到安全可靠、经济适用,进一步提高雨水利用工程的建设质量和管理水平,编制城市雨水利用工程技术规范。本标准由北京市水务局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北京市水利科学研究所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本标准主要起草人:i【篇三:雨水集蓄利用工程技术规范】雨水集蓄利用工程技术规范1总则1.0.2在我国,建设雨水集蓄利用工程的重点地区是西北、华北的半干旱缺水山区、西南石灰岩溶地区和石山区以及海岛和沿海地区。这些地区的共同特点是:严重缺乏或季节性缺乏地表水和地下水资源;多为山区、沟壑纵横,引水、输水条件十分困难;居住分散,适宜利用就地资源,分散开发;贫困、不发达。例如,西北、华北许多山区,地表水、地下水十分缺乏,不仅农业生产靠天吃饭,人畜用水也严重不足。西南山区虽然全年降雨比较充沛,但分布不均;区内河谷深切,水资源难以开采;石灰岩裸露、岩溶发育、保水性很差;因而经常发生季节性干旱。我国沿海的石质丘陵山区及海岛由于缺乏淡水资源,引水工程的修建比较困难,也迫切需要建设雨水集蓄利用工程。关于规定雨水集蓄利用工程多年平均降水量适用下限的依据,主要是考虑如果降水量太小,所需要的集流工程规模就较大,工程费用也随着增加,将会造成技术不可行和工程不经济。根据调查,我国开展雨水集蓄利用的地区中,以甘肃省的靖远县和会宁县、内蒙古自治区的伊克昭盟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的宁南山区的降水量最小。甘肃靖远多年平均降水量为200~250mm,雨水集蓄利用主要用于解决人畜用水困难,用于灌溉的很少。会宁北部年降水量为250~300mm,除了解决人畜用水外,也进行集雨灌溉。内蒙古自治区伊克昭盟降水量多数大于300mm,最少的地方降水量也在250mm以上。宁夏的雨水集蓄利用工程分布在宁南山区,那里的降水量多数在300mm以上。因此本条规定了雨水集蓄利用工程的适宜降水量下限为250mm,是符合我国雨水集蓄利用工程的实际的。1.0.5本规范引用的其它规范主要包括:sl103—95《微灌工程技术规范》,gbj85-85《喷灌工程技术规范》,sdj207-82《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jgj/t98-96《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gb74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cecs82:96《农村给水设计规范》,gb50288-99《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等。3规划3.1一般规定3.1.1为保证雨水集蓄利用工程的科学决策,使这项工作能够得到健康发展,切实发挥效益,搞好县(含县)以上的发展规划、合理制定各项规划指标、做好区域性的工程布局是十分必要的。规划主要是区域性规划,因此本节的规定主要适用于对县及县以上各级的要求。3.1.2对雨水的利用既要有效,又应有一定的限度。只有这样,才能保证雨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估算,我国近年来已建成的雨水集蓄工程利用的雨水占这些地区雨水总资源量的比例还不到1%。按照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发展规划,在今后10年内,雨水资源的利用率也不会超过总量的2%~3%。3.3供水标准的确定3.3.1供水标准的确定主要考虑了雨水集蓄利用工程的技术可行性和国家及群众的承受能力。由于雨水集蓄利用工程所能提供的水量很有限,只能有限度地满足各方面的用水需求。供水标准定的过高,必然加大雨水集蓄利用工程的规模,使有限的国家资金不能在更大的范围内发挥作用,群众也难以承受过多的自筹资金和劳力投入。比较合理的做法是在目前先解决群众紧迫的生存问题,并为生产发展创造一定的基础条件,使群众能在今后依靠自身的力量,逐步提高供水标准。生活供水包括了人的饮水、盥洗和其他生活用水需求。目前我国有关部门和地区对生活供水标准的规定见表1。表1中,1栏中Ⅰ、Ⅱ类地区为北方地区,Ⅲ、Ⅳ类地区为南方地区,Ⅴ类地区部分为北方地区,部分为南方地区。从表1中可以看到,各省(自治区)规定的雨水集蓄利用工程生活用水标准范围,北方半干旱地区各省(自治区)为10~30l/d,南方为15~45l/d。本规范的规定基本符合这些要求。这些标准虽然比有关规范和手册中所确定的有室内卫生设备情况下的供水标准要低得多,但是是符合开展雨水集蓄利用的地方严重缺水的现状和居民目前的用水水平的实际情况的。此外,南方降雨比北方大得多,对不同降雨量地区规定不同的供水标准是适宜的。根据以上的标准和资料,本规范在表3.3.1中对南北方分别作出了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