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7页第1页合同:买方:合同号:制造方:签订日期:年月日卖方:签订地点:不含税(元)含税价(元)税率13%序号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总价单价总价1.合计XXX买卖合同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买方)与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卖方)就买方XXX设备技术要求进行了详细讨论和确认,并共同签订了《XXX有限公司XXX项目非标设备采购技术附件》14页,(以下简称“技术附件”),该技术附件及卖方的报价资料是合同文本的附件,与合同商务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果商务合同正文与“技术附件”规定的相关标准、规程和规范要求出现不一致时,以最严格的条款为准。在此基础上,经过友好协商,合同双方同意按下列条款订立本商务合同。1.供货范围及数量卖方的供货范围按“技术附件”规定执行。以下将供货范围内的所有内容统一简称为“合同设备”。2.合同价格与费用合同总价:合同总价以不含税价格为准,合同含税总价为¥00.00(大写:XXX整),此价格包含“合同设备”的货款、设计费、包装费、检验费、运输保险费、运杂费、以及卖方按“技术附件”中规定提供的所有技术服务费用。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合同双方为履行合同而派到对方的工作人员的费用由派遣方承担。3.支付条款3.1本合同使用货币种类为人民币。合同规定的应由买方支付的货款等款项,按下列方式和时间办理。3.2付款方式均采用银行电汇或承兑汇票。3.3合同签订后,买方凭卖方提供的正规等额收据后15日内支付给卖方合同含税总金额的30%,即¥00.00(大写:XXX元整)作为预付款。3.4“合同设备”发货前,买方凭卖方提供的合同总价30%正规等额收据和合同全额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扫描件后支付给卖方合同含税总金额的30%,即¥00.00(大写:XXX元整)作为发货款,卖方在收到货款后5个工作日内必须将合同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原件以快递方式邮寄给买方并将共7页第2页合同:邮寄单号告知买方。3.5、货到验收合格后买方凭卖方提供的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合同含税总价30%,即¥00.00(大写:XXX元整)作为到货款,如货物运抵买方现场有不符合约定情形应扣除相应部分。3.5剩余合同含税总价的10%即¥00.00(大写:XXX元整)作为质量保证金,在“合同设备”质量保证期满没有质量问题并经合同双方认可、且技术性能达到“技术附件”的相应要求的前提下,买方在10个工作日内凭买方签字的最终验收证书支付给卖方(如有问题,应扣除相应部分)。4.技术要求及制造要求4.1对卖方所供货物,卖方负责按技术附件的规定进行选材、制造、检验和测试等。卖方须保证所供货物能与买方设备配套使用。对于“合同设备”的制造技术要求等按买方“技术附件”约定执行,技术附件中未做明确要求的,按国家及行业相应现行标准或卖方企业标准执行(卖方的企业标准必须得到买方认可)。4.2“合同设备”各部件的型号和选材应是“技术附件”所指定的标准、品牌或制造厂,并是原产产品。4.3卖方应确保所提供的“合同设备”、设备部件及用材是全新的、配置齐全的、技术先进的、未被淘汰的。4.4任何第三方对“合同设备”提出的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买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由卖方负责应诉和处理。4.5监造4.5.1买方认为必要时可自派员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合同设备”监造。卖方有配合监造的义务,且不增加买方任何费用。4.5.2卖方在监造过程中应向买方或第三方的驻厂代表或监造代表提供:A.“合同设备”投料时提供整套设备的生产计划及每一个月度实际生产进度和月度检验计划。B.与“合同设备”监造有关的标准(包括工厂标准)、图纸、资料、工艺及实际工艺过程和检验记录(包括中间检验记录和不一致性报告)等有关文件及复印件。C.向监造代表提供工作、生活方便。4.5.3监造代表在监造中如发现设备和材料存在质量问题或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标准和包装要求时,有权提出意见并暂不予以签字,卖方应采取相应改进措施,以保证制造和交货质量;若监造代表多次提出整改意见而卖方未响应的,监造代表有权提出5000到30000元的违约扣款,此款在合同总价中扣出。无论监造代表是否要求和是否知道,卖方均有义务主动及时地向其提供合同设备制造过程中出现的较大的质量缺陷和问题,不得隐瞒和擅自处理。共7页第3页合同:5.包装与标记5.1卖方交付的所有货物要符合铁路公路航空包装储运指示标志的规定及国家主管机关的规定,具有适合长途运输、多次搬运和装卸的坚固包装。包装应保证在运输、装卸过程中完好无损,并有减震、防冲击的措施。若包装无法防止运输、装卸过程中垂直、水平加速度引起的设备损坏,卖方要在设备的设计结构上予以解决。包装应按设备特点,分别采取防潮、防霉、防锈、防腐蚀的保护措施,以保证货物在没有任何损坏的和腐蚀的情况下安全运抵合同设备安装现场。产品包装前,卖方负责按部件进行检查清理,不留异物,并保证零部件齐全。5.2卖方对包装箱内的各散装部件在装配图中的部件号、零件号应标记清楚。5.3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应分别包装并注明上述内容。5.4采用栅格式箱子或类似的包装,仅能用于盛装不至于被偷窃或被其他物品或雨水造成损坏的设备及零部件。5.5所有管道、管件及其它设备的端口必须用保护盖或其它方式妥善防护。5.6对于需要精确装配的明亮洁净加工面的货物,加工面应采用优良,耐久的保护层(不得用油漆)以防止在安装前发生锈蚀和损坏。5.7凡由于卖方包装或保管不善致使货物遭到损坏或丢失时,不论在何时何地发现,一经证实,卖方均应按本合同11条的规定负责及时修理、更换或赔偿。在运输中如发生货物损坏和丢失时,卖方负责与承运部门及保险公司交涉,同时卖方应尽快向买方补供货物以满足工期需要。5.8因卖方包装不当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卖方负担。5.9买卖双方承诺共同遵守国家环境及职业健康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合同期间,卖方在将货物交付买方之前的风险由卖方自行承担,该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货物的泄漏、缺失以及对周围环境的破坏等;卖方交货过程中若发生安全事故,买方不承担任何责任。5.10卖方送货车辆进入买方厂区,必须完全服从买方的管理规定。5.11卖方负责安排运输,运输符合国家相关的环保要求,运输费和保险费用由卖方承担。5.12合理进行包装,符合国家相关的环保标准,包装应能保证货物在运输途中不受损害,包装上应有明显的标识号,如卖方未按要求包装,买方有权拒收,延误的时间由卖方负责。包装费由卖方承担,包装物不回收。6.交货和运输6.1交货地点:XXX收货单位:XXX联系人:XXX共7页第4页合同:6.2交货时间:收到预付款后X天发货,交货应保证及时性和部件的完整性。6.3卖方负责办理将货物运抵合同规定的交货地点的一切运输事项,相关费用应包括在合同总价中。6.4卖方应向保险公司以卖方为受益人投保发运货物价值110%的运输一切险,相关费用应包括在合同总价中。6.5技术资料以交邮印戳日期为技术资料的实际交付日期。此日期将作为按合同10.1条对任何延期交付资料进行延期违约金计算的依据。如果技术资料经买方或买方代表检查后发现有缺少、丢失或损坏,不论何种原因,卖方应在接到买方通知后7天内(对急用者应在3天内),无偿向买方补充提供丢失、缺少或损坏部分。对于直接交付的资料双方签字确认。6.6在货物装车发运后24小时内,卖方应以传真和电子邮件两种方式将该批货物的如下内容通知买方:运单、总装箱清单、总包装件数、每一件的装箱清单(含各项货物的名称、编号及规格型号、)货物总毛重、货物体积、重量或尺寸超标的每件货物的名称、重量、体积和件数。6.7卖方按“技术附件”中要求的设备竣工资料(技术附件中附件7)在“合同设备”发出后的15个工作日内以特快专递或随机的方式将“合同设备”软件资料发给买方。7.质量保证7.1卖方对“合同设备”的质保期限为安装运行后十二个月或货到现场验收合格后十八个月(以先到为准)。7.2性能保证7.2.1“合同设备”应符合“技术附件”和双方签字确认的图纸中的规定。7.2.2“合同设备”应达到或优于“技术附件”和双方签字确认的图纸中规定的性能保证和机械保证的要求。7.3质保期内卖方派人到买方现场处理非买方原因的“合同设备”问题所产生的所有费用由卖方负担;质保期内卖方派人到买方现场处理因买方原因的“合同设备”问题所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买方负担;质保期内非买方原因出现的零部件损坏,卖方应免费更换。卖方应负责修理或调换及其人员的费用。7.4“合同设备”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时的违约责任按合同第10.5条的相关款项规定办理。8.检验、技术服务和验收8.1检验8.1.1制造检验:买方在卖方现场参加“合同设备”的目睹检验或试验的项目和方法按双方签字确认的图纸中规定执行,买方代表对“合同设备”制造质量不承担任何责任。“合同设备”检验或试验不合格不得发货。8.1.2外观检验:卖方在接到买方通知后应及时到现场,与买方一起根据运单和装箱单对货物的包装、外观及件数进行清点检验。如发现有任何不符,经双方代表确认属卖方责任的,由卖方负责处理解决;8.1.3开箱检验:外观检验后,买方应尽快组织开箱检验,以检验货物的数量,规格和质量。买方在开箱检查前3天书面通知卖方开箱检验日期,卖方应派遣检验人员参加现场检验工作。检验时,如卖方人员未按时赴现场,买方有权自行开箱检验,检验结果和记录对双方同样有效,并作为买方向卖方提出索赔的有效证据。如买方未通知卖方而自行开箱或每一批设备到达现场一个月后仍不开箱,产生的后果由买方承担。如发现设备由于卖方原因(包括运输)有任何损坏、缺陷、短少或不符合合同中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规范时,应做好记录,并由双方代表签字,各执一份,作为买方向卖方提出修理和/或更换和/或索赔的依据。共7页第5页合同:8.1.4卖方如对买方提出修理、更换、索赔的要求有异议,应在接到买方书面通知后7天内提出,否则上述要求即告成立。如有异议,卖方在接到通知后7天内,自费派代表赴现场同买方代表共同复验。8.1.5如双方代表在会同检验中对检验记录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可由双方委托权威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和双方权威检验机构联合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对双方都有约束力,检验费用由责任方负担。8.1.6买方对到货检验的货物提出索赔的时间,不迟于货物抵达现场之日起的一个月。8.1.7上述各项到货检验,即便没有发现问题,或卖方已按索赔要求予以更换、修理,均不能被视为卖方按合同规定应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的解除。8.2技术服务8.2.1卖方应按双方签字确认的图纸的规定及时提供与“合同设备”有关的工程设计、检验、土建、安装、调试、验收、性能验收试验、运行、检修等相应的技术指导、技术配合、技术培训等全过程的服务。卖方需派代表到现场进行技术服务,指导买方按卖方的技术资料进行安装、分部试运、调试和启动,并负责解决合同设备在安装调试、试运行中发现的制造质量及性能等有关问题。8.2.2如遇有重大问题需要双方立即研究协商时,任何一方均可建议召开会议,在一般情况下,另一方应同意参加。8.2.3买方有权将对卖方所提供的一切与“合同设备”有关的资料分发给与本工程有关的各方,并不由此而构成任何侵权,但不得向任何与本工程无关的第三方提供。对盖有“密件”、印章的合同双方的资料,双方都有为其保密的义务。8.2.4卖方的配套商需要合同设备的部分技术服务或去现场工作,应由卖方统一组织并征得买方同意,费用应由其自行负担。8.2.5卖方(包括分包与外购)须对一切与本合同有关的供货、设备及技术接口、技术服务等问题负全部责任。8.2.6凡与“合同设备”相连接的其它设备装置,卖方有提供接口和技术配合的义务,并不由此而发生合同价格以外的任何费用。8.2.7卖方派到现场服务的技术人员应是有实践经验、可胜任此项工作的人员。买方有权提出更换不符合要求的卖方现场服务人员,卖方应根据现场需要,重新选派买方认可的服务人员,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卖方承担。8.2.8由于卖方技术服务人员对安装、调试、试运行的技术指导的疏忽和错误以及卖方未按要求派人指导而造成的损失应由卖方负责。8.3验收8.3.1验收标准按双方签字确认的图纸及“技术附件”和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