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法制与职业道德档案专业岗位培训第一章档案法制工作档案事业的重要构成和基础保障档案法制工作概述档案法制工作是指为了建立健全档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宣传档案法律知识,增强档案法制观念和实现档案工作依法治理的需要而实施的档案立法、档案法制宣传教育、档案行政执法等构成的工作体系.档案法制工作概述档案法制工作的内涵档案立法----基础和前提档案普法----必要的条件档案执法----关键性环节档案法制工作概述档案法制工作的特点规定性结构性规范性稳定性权威性强制性最重要的特点是权威性和强制性档案法制工作的地位目标与任务档案法制工作的地位档案法制工作是我国档案事业的重要构成;是档案工作建设发展的保障;是国家法制建设的内容之一。档案法制工作的地位目标与任务档案法制工作的基本目标通过健全档案法律体系,加强档案法制宣传和行政执法,提高各级组织、单位和公民在档案事务方面的守法水平,创造档案工作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治环境,保障档案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档案法制工作的地位目标与任务•档案法制工作的主要任务:(1)建立、健全和完善适用、科学、配套的档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2)开展档案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促进各级组织、单位和公民牢固树立并不断增强档案法制观念。(3)加强档案行政执法,为档案工作依法运行提供保障。档案工作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规定: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档案工作的原则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完整、安全的原则便于档案利用的原则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体现统一领导,统一职能,统一业务方法和制度,采用集中保管为主的管理方法。档案法律调整与管辖的范围“本法所称的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纪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档案法律调整与管辖的范围法定档案的外延小于普通档案;确定法定档案的依据是档案的价值,而不是档案的所有权。•法定档案与一般档案的区别在于价值不同,法定档案必须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档案法律调整与管辖的范围•档案法律调整的范围:1.基本对象----法定档案2.主体范围----与法定档案关联的组织、单位和个人3.相关事务----与法定档案直接相关的行为第二章档案立法立法是法制建设的基础档案立法概述档案立法是由特定主体进行的活动;是依据一定职权进行的活动;是依据一定程序进行的活动;是运用一定技术进行的活动;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的活动。档案立法遵循合法性、指导性、统一性、稳定性的原则。档案立法概述档案立法合法性原则的基本要求是:小法服从大法,下法服从上法,前法服从后法。档案立法概述国务院各部门制定本系统专业档案的具体管理制度和办法,依法必须经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制定本系统专业档案的具体管理制度和办法,依法必须经本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档案法律体系档案法律体系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为核心,由档案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部门规章、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组成的相互联系、相互协调的有机的整体。档案法律体系我国档案法律体系的构成国家法律————————核心部分行政法规————————基本框架地方法规————————基本框架部门规章————————作为补充政府规章————————作为补充行政规范性文件—————具体细化档案法律体系法律效力比较档案法律层次最高,法律效力也最高;档案行政法规的法律效力低于档案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政府规章;地方档案法规的法律效力低于档案法律和档案行政法章;部门档案规章的法律效力低于档案法律和行政法规;政府规章的法律效力低于档案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档案法规。外国档案法律概览《法兰西共和历二年穑月七日档案法令》法国1794年6月颁布《关于改革和集中统一管理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档案工作法令》前苏联1918年6月由列宁签署颁布,亦称列宁法令第三章档案工作的组织及职能我国档案事业的组织系统档案行政机构档案行政机构是党和国家指导和管理档案工作的部门,具有行政机关的性质。其主要职责是对档案事业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档案馆档案馆是集中管理档案的基地,是提供档案资料为社会各方面服务的中心。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档案馆属于科学文化事业机构和永久保管档案的基地,是科学研究和各方面工作利用档案史料的中心。档案馆档案馆的类型国家档案馆______综合档案馆专门档案馆部门档案馆企业事业档案馆档案馆档案馆的性质公共档案馆集档案实体保管基地、利用服务中心、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政府信息公开场所、电子文件备份中心五位为一体,体现独立性、公益性、文化性、社会性的特点。法人与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法人与其他组织档案机构的性质法人与其他组织档案机构的类型多种多样,性质属于单位的内设机构,既有档案实体管理的职责,也有档案工作管理的职责,内部性、附属性是其基本特点。法人与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o法人与其他组织档案机构的职责是:(1)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档案工作规章制度。(2)指导本单位文件、资料的形成、积累和整理归档工作。(3)统一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并按照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4)监督、指导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档案中介机构档案中介机构的性质非行政性自主性自律性经营性档案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九条规定:“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备专业知识”档案人员档案人员的基本条件和素质职业道德知识结构基本能力第四章档案事务中的法定权利、职责和义务法律以权利和义务为核心档案事务中的法定权利•档案所有权是指对档案占有的权利,与产权所有制密切相关,主要由产权的所有制形式决定。我国档案所有权的形式有:国家档案所有权,集体档案所有权,个人档案所有权,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的档案所有权。档案事务中的法定权利•档案管理权是所有权的自然延伸,国家实施对国有档案的管理权,非国有档案由档案形成者管理,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等单位保存的文物、图书资料同时是档案的,可以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由上述单位自行管理。档案事务中的法定权利•档案利用权是指单位和个人通过阅览、复制和摘录等形式,依法利用档案的权利。档案事务中的法定权利•档案公布权属于档案所有者,国家所有的档案由国家授权的档案馆和有关单位公布,非国家所有的档案,由档案所有者行使公布权,但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利益。档案事务中的法定职责和义务•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1,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2,把档案事业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3,建立、健全档案机构,确定必要的人员编制。4,统筹安排发展档案事业的经费。档案事务中的法定职责和义务•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职责1,从法制的高度重视和加强对本单位档案工作的领导,确立档案工作在本单位的法定地位。2,落实档案机构,改善档案工作条件,保障档案工作的正常开展。档案事务中的法定职责和义务•公民的义务1,公民有保护档案的义务。2,公民有接受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档案采取保护措施或者征购的义务。第五章档案管理事关档案的质量与安全文件管理档案法律法规所称的文件材料是广义的概念,泛指在各项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多种形式的信息记录。文件是档案的前身,档案是文件的归宿,文件管理是档案工作的基础。文件管理档案法实施办法规定:“按照国家档案局关于文件材料归档的规定,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由单位的文书或者业务机构收集齐全,并进行整理、立卷,定期交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管理,任何人都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文件管理档案法实施办法规定的含义1.明确了文件材料管理的主体。2.明确了文件材料管理的内容和任务。3.明确了文件材料归档应当遵循的有关规定。档案收集档案收集的具体内容和工作途径分为档案接收和档案征集。档案移交是指列入档案馆接收档案范围的单位按规定向档案馆送交档案的工作,属于法定义务。档案征集是指档案馆通过与档案权属人协商并经同意,将其档案收集进馆的工作,属于契约性行为。档案收集一般时限属于中央级、省级、设区的市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20年即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属于县(区)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10年即向有关的县(区)级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收集除外时限专业性强或者需要保密的档案,经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可以延期移交。撤销单位的档案和安全面临危险的档案可以提前接收移交进馆。《上海市档案条例》规定,列入综合档案馆收集范围,依法可以随时向社会开放的档案,可以提前向综合档案馆移交。档案登记档案登记是指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特定范围内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按规定向其注册说明重要档案的形成及管理状况的行为。档案登记是地方档案法规的创新性规定,目的在于了解掌握档案及其管理状况,以利加强行政监管。档案登记档案登记不涉及审批事项,不构成对法律禁止的解除,不改变档案事务中的法定权利和义务,不属行政许可范围,属于行政确认。档案登记的对象为重点档案,其范围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告知是登记的前提,未经告知,相对人可以不登记。档案转移监管档案出境管理是指将档案或其复制件携带、运输或邮寄出国境的行为,档案出境管理的主体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海关双方构成。携运档案或者档案复制件出境的,必须首先向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经审查,办理审批手续,予以批准的,颁发批准文件;不予批准的,以书面方式通知申请人,同时告知不予批准的理由。海关按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批件查验后放行。档案转移监管国家一级、二级、三级档案是专指国家档案馆馆藏中依法划定等级的档案,国家一级档案严禁出境,国家二级档案出境须经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国家三级或档案馆馆藏未定等级的档案及复制件,以及档案馆之外其他组织、单位、个人的档案及复制件出境,须经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档案转移监管o档案转让是指以一定的方式(主要指出卖、赠送、交换)改变档案权属,是档案所有权由一方转归为另一方的行为,未经批准或未按规定,档案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转让。o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禁止出卖,国家企事业单位资产转让时,可以按规定转让相关的档案;非国家所有的档案允许转让,但必须经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无论是档案原件转让还是档案复制件转让,都要履行批准手续。档案安全管理档案安全的含义通常包括档案实体的安全和档案信息的安全。档案安全管理的主要措施是加强档案保管和严格档案保密。档案安全管理依据档案法律法规,加强档案保管的措施主要有以下方面:(1)健全档案保管制度。(2)完善档案保管工作设施。(3)加强档案保管工作的现代化建设。(4)实施档案分级管理。档案安全管理档案涉密内容(一)国家秘密。(二)商业秘密。(三)个人隐私。(四)组织、单位认为不宜公开的国家秘密除外的其他秘密事项。档案安全管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档案,其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个等级,密级的确定、变更和解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非国家秘密而需要保密的档案,适用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保密规定。第六章档案的利用和公布利用档案是档案法治的目的档案的开放•档案开放是指各级国家档案馆按照规定将馆藏中可以公开的档案向社会公开,提供社会利用的行为。档案开放具有特定的主体,专门适用于各级国家档案馆,其他各种类型的档案机构不承担档案开放的任务。档案的开放档案开放的时限•建国前形成的档案可以向社会开放。•建国以来形成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30年分期分批向社会开放。•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方面的档案,可以随时向社会开放。档案的利用档案利用是指组织、单位和个人通过阅览、复制和摘录等方式,依法利用国家档案馆以及其他各类档案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