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GZSX 023-2017 盘州酸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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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67.080.20X26贵州省食品工业协会团体标准T/GZSXT/GZSX023-2017盘州酸菜PanzhouChinesesauerkraut2017—11—03发布2017—12—01实施贵州省食品工业协会发布T/GZSX023—20171前言本标准依据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而制定。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本标准由盘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本标准由贵州省食品工业协会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盘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六盘水盈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贵州金彩旅游美食文化有限公司、贵州万蕊酸菜厂。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何礼万、张超、李付贤、尚杰、李昉、张艳、鲍安乐、胡胜、王应明。T/GZSX023—20172盘州酸菜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盘州酸菜的术语和定义、要求(含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3.1定义的食品。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1354大米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总则GB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GB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测定GB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测定GB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方法GB5009.3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亚硝酸盐与硝酸盐的测定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10786罐头食品的检验方法GB/T12456食品中总酸的测定GB14881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GB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盘州酸菜按盘州市区域内传统加工方式,以新鲜的白菜、青菜、萝卜缨等蔬菜为原料,经选料、清洗、焯烫、米汤发酵、灭菌或不灭菌,包装或不包装等工序加工而成的产品。3.2米汤用大米加工而成的汤汁。4要求4.1原、辅料4.1.1白菜、青菜、萝卜缨等T/GZSX023—20173应新鲜、洁净、无杂质、无边皮、无虫蛀。4.1.2大米应符合GB/T1354的规定。4.1.3其他原辅料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4.2生产用水应符合GB5749的规定。4.3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项目要求检验方法色泽具有本品固有的色泽将样品置于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线下观察色泽和状态,检查有无杂质,闻其气味,品其滋味滋味及气味具有本品应有的滋味、酸味纯正,无异味组织状态具有本品种固有的组织形态杂质无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杂质4.4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项目指标检验方法总酸(以乳酸计)/(%)≤2.0GB/T12456铅(以Pb计)/(mg/kg)≤1.0GB5009.12亚硝酸盐(以NaNO2计)/(mg/kg)≤20.0GB5009.33固形物含量/(%)≥60GB/T107864.5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项目采样方案及限量β检验方法ncmM大肠菌群/(CFU/g)5210103GB4789.3(平板计数法)沙门氏菌/(/25g)500-GB4789.4金黄色葡萄球菌/(CFU/g)51102103GB4789.10第二法注:β样品的采样和处理按GB4789.1执行。4.6净含量预包装食品的净含量均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检验按JJF1070规定的方法检验。4.7食品添加剂应符合GB2760的规定。4.8其他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2762的规定。4.9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应符合GB14881的规定。T/GZSX023—201745检验规则5.1组批以每批次投料生产的且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批。5.2抽样应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10份样品(总量不低于2kg),其中7份作检验样品,另3份用于留样观察。5.3出厂检验5.3.1每批产品经检验合格后方能出厂。5.3.2每批产品的出厂检验指标为感官、净含量、固形物、总酸、亚硝酸盐、大肠菌群。5.4型式检验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要求中4.3~4.8的全部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的试制鉴定;b)主要原辅料产地或加工工艺发生较大改变时;c)连续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5.5判定规则出厂检验项目或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判为合格品。当出厂检验项目或型式检验项目(微生物指标除外)有一项及以上指标不符合本标准时,可对该批次留样产品进行不符合项的检验,结果判定以复检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不合格时,不得进行复检。6包装、标签、标志、运输、贮存6.1包装产品包装封口应严密,不得泄露,包装材料应清洁、无异味,并应符合国家相关食品包装材料的安全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6.2标签、标志食品标签应符合GB7718,营养标签应符合GB28050的规定。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191的规定。散装食品的标签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6.3运输运输应在常温下进行,产品应轻装、轻卸,防止挤压、防止日晒雨淋,并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混合装运,运输工具必须无毒无害,符合有关卫生要求。6.4贮存产品应贮存于阴凉、干躁、通风良好、清洁卫生的场所,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同处贮存,离地离墙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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