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S45 004-2013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朗姆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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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DBS45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标准DBS45/004—2013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朗姆酒2013-12-20发布2014-03-01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发布DBS45/004—2013I前言本标准按GB/T1.1-2009规定的格式编写。本标准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提出。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农垦局、广西大学。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干宁军、马步、吕仕军、莫佳琳、黎一清、何善廉、林荣珍、宋刚、王永河、段玉林、邹毅、刘培杰、梁达奉、王晓宁、周开法、陆杰光、莫富治。DBS45/004—20131朗姆酒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朗姆酒的术语和定义、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甘蔗为原料,经压榨、发酵、蒸馏、橡木桶陈酿、勾兑、包装而成的甘蔗蒸馏酒;或者以糖蜜为原料,经发酵、蒸馏、橡木桶陈酿、勾兑、包装而成的甘蔗蒸馏酒。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275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蒸馏酒及其配制酒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T5009.13食品中铜的测定GB/T5009.48蒸馏酒及配制酒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8951白酒厂卫生规范GB10344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GB/T10498糖料甘蔗GB/T11856白兰地QB/T2684甘蔗糖蜜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朗姆酒以甘蔗为原料,经压榨、发酵、蒸馏、橡木桶陈酿、勾兑、包装而成的甘蔗蒸馏酒;或者以糖蜜为原料,经发酵、蒸馏、橡木桶陈酿、勾兑、包装而成的甘蔗蒸馏酒。DBS45/004—201323.2酒龄朗姆酒原酒在橡木桶中的陈酿时间(年)。3.3非酒精挥发物总量朗姆酒中除酒精之外的挥发性物质(挥发酸、酯类、醛类、糠醛及高级醇)的总含量。4要求4.1原辅料要求4.1.1甘蔗应符合GB/T10498、GB2762和GB2763的规定。4.1.2糖蜜应符合QB/T2684的规定。4.1.3生产用水应符合GB5749的规定。4.2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外观清澈透明、无悬浮物、无沉淀物、无杂质色泽无色、金黄色、棕色滋味和气味具有朗姆酒特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臭异味4.3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酒精度/(%vol)25.0~75.0非酒精挥发物总量/(g/L)≥0.25甲醇/(g/L)≤2.0氰化物(以HCN计)不得检出铜(以Cu计)/(mg/L)≤6.0DBS45/004—20133表2理化指标(续)项目指标铅(以Pb计)/(mg/L)≤0.4其他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2762对蒸馏酒类食品的规定真菌毒素应符合GB2761对蒸馏酒类食品的规定注1:酒精度实测值与标签示值允许偏差为±1.0%vol。注2:非酒精挥发物总量、氰化物、甲醇指标均按100%vol酒精度折算。5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2760的规定。6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8951的规定。7试验方法7.1感官要求7.1.1外观与色泽将注入酒样的品尝杯置于明亮处,举杯齐眉,用肉眼观察杯中酒的色泽及其深浅、透明度和澄清度、有无沉淀及悬浮物,做好详细记录。7.1.2滋味和气味喝入少量酒样(约2ml)于口中,尽量均匀分布于味觉区,仔细品尝有了明确印象后咽下,体会滋味口感,记录滋味特征;手握杯柱,慢慢将酒杯置于鼻孔下方,嗅闻其挥发香气,然后慢慢摇动酒杯,嗅闻空气进入后的香气。加盖,用手握酒杯腹部2min,摇动后,再嗅闻香气,记录气味特征。7.2理化指标7.2.1酒精度、非酒精挥发物总量按GB/T11856的规定的方法测定。7.2.2甲醇、氰化物按GB/T5009.48的规定的方法测定。7.2.3铜按GB/T5009.13的规定的方法测定。7.2.4铅按GB5009.12的规定的方法测定。DBS45/004—201347.3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按GB2760的规定的方法测定。7.4其他污染物和真菌毒素7.4.1其他污染物按GB2762的规定的方法测定。7.4.2真菌毒素按GB2761的规定的方法测定。8检验规则8.1组批同一生产周期内所生产的、同一类别、同一品质且出厂包装规格相同产品为同一组批。8.2出厂检验每批产品应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酒精度、甲醇、非酒精挥发物总量。8.3型式检验8.3.1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试制、正式投产时;b)原辅料、工艺较大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正常生产,每半年时;d)更换设备或长期停产再恢复生产时;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8.3.2型式检验项目为4.2、4.3和5规定的项目。8.4抽样方法及数量按GB/T11856的规定进行。8.5判定规则8.5.1如果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则该批产品判为合格。8.5.2如果有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不符合本标准时,从该批产品中加倍量取样对不符合项目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复检结果仍有一项不符合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9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9.1标签、标志9.1.1预包装产品标签应符合GB7718、GB10344和GB2757的规定。9.1.2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191的规定。9.1.3标签、标志应标注酒龄。9.2包装9.2.1产品内包装材料应无毒、无害、无异味、防透水性好。DBS45/004—201359.2.2产品包装封口应严密,产品不得散漏。9.2.3外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9.2.4净含量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9.3运输9.3.1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产品不得与有害、有毒、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运输。9.3.2运输时应轻拿轻放,不得扔、碰撞、挤压。9.3.3运输过程中不得暴晒、雨淋、受潮。9.4贮存9.4.1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贮存。9.4.2产品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中;不得露天堆放、日晒、雨淋或靠近热源。库内温度宜保持在10℃~25℃。堆放时应离地、离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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