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S45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标准DBS45/021—2015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干米粉2015-02-26发布2015-09-01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DBS45/021—2015I前言本标准按GB/T1.1—2009的格式编写。本标准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本标准代替DB45/T582—2009《干米粉》。本标准与DB45/T582—2009相比,主要变化内容如下:——标准名称进行了修改;——修改了部分规范性引用文件;——修改了“范围”的描述;——将“感官”要求进行细化;——修改了“理化要求”;——修改了原来的铅的指标要求;——修改了原来的总砷为无机砷的指标要求;——增加了的镉、铬、总汞的指标要求;——删除了大肠菌群的指标要求。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本标准起草人:干宁军、温韬、段玉林、吴雪、农军、林国梅、莫佳琳、张海殷、李春篱、黄智玉、钟瑾、覃国新、王健。DBS45/021—20151干米粉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干米粉的术语和定义、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大米为原料,经浸泡、磨浆(粉碎)、熟化、成型、干燥、包装等生产工艺加工形成各种形状的米粉干制品。本标准不适用于即食干米粉。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1354大米GB2715粮食卫生标准GB2716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总则GB478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霉菌和酵母菌计数GB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T5009.11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T5009.15食品中镉的测定GB/T5009.17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GB/T5009.123食品中铬的测定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10146食用动物油脂卫生标准GB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18979食品中黄曲霉毒素的测定免疫亲和层析净化高效液相色谱法和荧光光度法GB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3术语和定义DBS45/021—201523.1干米粉以大米为原料,经清洗、浸泡、磨浆(粉碎)、熟化、成型、干燥、包装等生产工艺加工而成的米粉干制品。3.2发酵干米粉以大米为原料,经清洗、浸泡、发酵、磨浆(粉碎)、熟化、成型、干燥、包装等生产工艺加工而成的米粉干制品。4要求4.1原料要求4.1.1大米应符合GB1354、GB2715的要求,其中整精米率指标不作要求;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GB2761的规定,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2762的规定,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应符合GB2763的规定。4.1.2生产用水应符合GB5749的要求。4.1.3生产用食用油应符合GB2716、GB10146及相关标准的要求。4.2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泽具有米白色或淡黄色,均匀一致,无霉变气味、滋味具有米香味,无异味组织形态基本均匀一致,表面平滑杂质无杂质4.3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表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DBS45/021—20153发酵干米粉非发酵干米粉酸度/(°T)≤4.01.2表2理化指标(续)项目指标发酵干米粉非发酵干米粉水分/(%)≤16.0灰分/(%)≤0.6铅(以Pb计)/(mg/kg)≤0.2总汞(以Hg计)/(mg/kg)≤0.02无机砷(以As计)/(mg/kg)≤0.2镉(以Cd计)/(mg/kg)≤0.2铬(以Cr计)/(mg/kg)≤1.0黄曲霉毒素B1/(μg/kg)≤5.0注:°T表示以10.0g试样消耗氢氧化钠标准滴定溶液[C(NaOH)=0.01mol/L]的体积数值(毫升)数。4.4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卫生指示菌指标项目指标霉菌/(CFU/g)≤10005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2760的规定,不得添加硼砂、亚硫酸盐、吊白块等有毒有害物质。6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应符合GB14881的规定。7检验方法7.1感官要求取适量样品用目视法检查色泽、组织形态和杂质,用鼻嗅法检查气味,按食用方法煮熟后品尝滋味。7.2理化指标7.2.1水分按GB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DBS45/021—201547.2.2酸度按GB/T5009.53规定的方法测定。7.2.3铅按GB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7.2.4无机砷按GB/T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7.2.5镉按GB/T5009.15规定的方法测定。7.2.6总汞按GB/T5009.17规定的方法测定。7.2.7铬按GB/T5009.123规定的方法测定。7.2.8灰分按GB/T5009.4规定的方法测定。7.2.9黄曲霉毒素B1按GB/T18979规定的方法测定。7.3微生物指标霉菌按GB4789.15规定的方法测定,样品分析和处理按GB4789.1执行。7.4食品添加剂按相关标准规定的方法测定。8检验规则8.1组批以同一原料、同一工艺配方、同一条生产线在同一生产日期加工的同一包装规格的产品为一组批。8.2抽样每批产品按生产批次及数量比例随机抽样,抽样数量应满足检验要求。DBS45/021—201558.3出厂检验8.3.1每批产品均必须进行出厂检验。8.3.2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水分、酸度、灰分。8.4型式检验8.4.1型式检验项目包括第4.2、4.3、4.4条和第5章规定的项目。8.4.2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产品试制、正式投产时;——正式生产后,如原料、工艺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更换设备或长期停产再恢复生产时;——产品出厂检验,检验结果有较大波动时。8.5判定规则8.5.1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要求,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霉菌指标不符合要求,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其他检验项目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要求,允许按相关规定进行复检,如复检结果仍有不符合要求项,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8.5.2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要求,判定该批产品合格。霉菌指标不符合要求,判定产品不合格。其他检验项目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要求,允许按相关规定进行复检,如复检结果仍有不符合要求项,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9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9.1标签、标志9.1.1预包装食品标签应符合GB7718和GB28050的要求。9.1.2产品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191的规定。9.2包装9.2.1产品包装容器应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卫生标准要求,内包装物不得重复使用。9.2.2净含量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9.3运输9.3.1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干燥,不得与有毒、有异味或不洁物混装混运。9.3.2运输过程应防日晒、雨淋、防潮、防污染。9.4贮存产品贮存应离地离墙,干燥、通风、清洁、不得与有毒或不洁物混合存放。9.5保质期企业可以根据自身产品质量状况确定保质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