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AS-SL01-2012-xd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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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1月28日发布2015年06月01日第一次修订2015年06月01日实施CNAS-SL01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认可方案AccreditationSchemeforNIM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SL01:2012第1页共5页2012年11月28日发布2015年06月01日第一次修订2015年06月01日实施前言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简称NIM)是国际计量委员会(CIPM)《国家计量基(标)准和国家计量院签发的校准与测量证书互认协议》(CIPM-MRA)的签署成员,是我国的计量科学研究中心和国家级法定计量技术机构,承担研究、建立、保存、维护国家计量基准和国家计量标准,复现单位量值,研制标准物质等的职责。基于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在量值溯源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的特殊性,依据ILAC-BIPM对于国家计量院认可的联合声明,制定本认可方案,在认可周期、认可评审方式、评审员资格、评审报告和证书格式等方面做出专门的规定。CNAS-SL01:2012第2页共5页2012年11月28日发布2015年06月01日第一次修订2015年06月01日实施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认可方案1引言由于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在量值溯源体系中的地位和其校准和测量能力水平的特殊性,为确保与亚太计量合作组织(APMP)联合评审的顺利进行,确保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的校准和测量能力评审的有效性,制定本认可方案。2范围本认可方案仅适用于CNAS对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的认可。3规范性引用文件3.1CIPM-ILAC对国家计量院认可联合声明3.2CNAS-CL01《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3.3CNAS-RL01《实验室认可规则》4术语和定义4.1校准和测量能力(CMCs):是指在常规条件下,提供给用户的校准与测量能力:(a)在CIPM-MRA的BIPM关键比对数据库(KCDB)中发布的;或(b)签署ILAC协议的实验室认可范围中所描述的。4.2《国家计量基(标)准和国家计量院签发校准与测量证书互认协议》(CIPM-MRA):由国际计量委员会(CIPM)起草的国际多边承认协议,在《米制公约》中赋予其权力,由《米制公约》缔约国和国际计量大会附属成员的国家计量院(NMIs)院长签署。其目的为:●建立由NMIs维护的国家测量基(标)准的等效;●建立NMIs签发的校准和测量证书的互认机制;●为政府和其他部门签订国际贸易、商业和法务相关的更广泛协定提供可靠的技术基础。4.3同行评审专家(PR):符合区域计量组织(RMOs)、国际计量委员会(CIPM)导则要求的,熟悉和参加相关计量领域的技术活动,有能力对国家计量院的技术能力进行评审的人员。5对认可规则的补充要求5.1评审组组成CNAS-SL01:2012第3页共5页2012年11月28日发布2015年06月01日第一次修订2015年06月01日实施对NIM校准能力的初评、扩项和复评审,评审组的选择依据5.2.1至5.2.3的要求,对校准能力的监督评审,评审组的选择依据5.2.3的要求。5.2校准能力的评审5.2.1评审组长或体系评审员:选择经亚太计量规划组织(APMP)同意的CNAS评审员担任评审组长或负责体系评审。评审组长原则上负责质量管理体系的评审。5.2.2对已纳入CIPM-MRA的CMC或申请纳入MRA的CMC,应选择CIPM或APMP认可的国际同行评审专家负责技术能力评审。5.2.3对没有纳入CIPM-MRA范围的校准能力,属于国家计量基准或复现SI单位的校准能力的,一般情况下,CNAS选择其他国家或经济体计量院的技术专家评审;其他校准能力,CNAS选择国内具备能力的评审员评审。5.3标准物质生产者能力的评审5.3.1评审组长和体系评审员的选择参照5.2.1进行选择。5.3.2对已纳入CIPM-MRA的CMC或申请纳入MRA的CMC,应选择APMP认可的国际同行评审专家负责技术能力评审。对没有纳入CIPM-MRA范围之外的能力,CNAS选择其他国家或经济体具有同等技术水平的从事标准物质生产的专家进行技术能力评审。5.3.3对标准物质生产者(RMP)评审,可形成单独的评审小组进行技术能力和管理体系的评审。5.4检测能力的评审检测能力由CNAS按照常规程序选定评审组长和评审员进行评审,按照CNAS通用认可程序实施。5.5评审组职责5.5.1评审组长职责:全面负责评审组的工作,并及时就相关问题与被评审方沟通;a.与同行评审专家沟通,告知评审要求、确定评审时间,制定评审日程表,并提交被评审方和评审专家;b.主持每次评审的首末次会议,需要时也可以指派他人主持;c.负责或指派他人负责质量管理体系符合性审查;d.完成或收集相应的评审报告,并提交CNAS和APMP。5.5.2同行评审员职责:a.对相应的技术能力进行评审;b.使用CIPM或APMP的模版完成评审报告,并确定评审发现;c.对NIM提交的纠正措施计划和实施证据进行评审,确认其有效性,并将确认结果反馈评审组长。5.6现场评审5.6.1所有参加评审的人员需签署CNAS编制的“公正性和保密声明”。CNAS-SL01:2012第4页共5页2012年11月28日发布2015年06月01日第一次修订2015年06月01日实施5.6.2评审组长或其委派的人员参加每个阶段评审的首次会议,并将上次评审发现传递给各阶段评审组成员。首次会议需保留签到表。5.6.3各组按照既定日程单独与NIM进行意见交流和举办末次会,评审组长或其委派的CNAS工作人员参加末次会议。末次会议需保留签到表。5.7认可周期及能力表述5.7.1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的CNAS认可周期为5年。5.7.2CNAS认可的校准和标准物质生产能力表述,使用CIPM或APMP规定的格式,检测能力采用CNAS规定的模版来描述。5.7.2.1对认可的校准能力的表述,由于CIPM和APMP是用参数(参量)表述能力范围,因此,NIM应识别和建立认可范围内具体能够校准的测量设备(校准项目)清单,并公布在NIM的网站上,该清单应至少包含以下信息:a.测量设备(校准项目)名称;b.校准方法(名称、编号、版本号);c.限制范围和说明(如测量范围的限制、工作介质等);NIM应保留该清单修订的情况,包括每次修订的时间和修订的内容。5.7.2.2当NIM变更或增加清单中的校准方法时,必须进行方法验证或确认,并保存确认记录。如果所涉及的校准能力不在实验室认可范围之内,实验室应向CNAS提出扩大认可范围的申请,以将变更或新增的校准能力纳入认可范围。5.8监督评审在5年认可周期内,应实施3次监督评审,分别在颁证日期后12个月(1年)、30个月(间隔1年半)和42个月(间隔1年)进行。监督评审一般情况下,由CNAS安排国内评审员实施,三次监督应覆盖全部认可范围。5.9评审模式5.9.1对NIM的复评审、扩项或监督评审可按照专业或NIM下设的实验室(专业所)分别进行,但应确保一次完整的复评或监督评审在三个月内完成。5.9.2NIM能力范围中每个专业的复评时间可能不同,但需确保每5年复评一次,在CNAS计划的复评中,未到复评的项目可做监督处理,CNAS秘书处应建立具体的监督和复评计划,明确具体技术能力的监督和复评时间。5.10能力验证的要求NIM参加的能力验证活动或作为主导实验室组织实施的能力验证活动,只要可能,应满足CNAS-RL02的要求。6对认可准则的补充要求6.1对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的认可评审,分别依据下列准则实施:a.校准能力:CNAS-CL01(等同采用ISO/IEC17025)、CNAS-CL25;b.标准物质生产能力:CNAS-CL04(等同采用ISOGuide34);CNAS-SL01:2012第5页共5页2012年11月28日发布2015年06月01日第一次修订2015年06月01日实施c.检测能力:CNAS-CL01和CNAS发布的相关领域的应用说明。7其他7.1本方案中与其他认可规范文件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方案执行。本方案未规定的其他认可相关事宜,当ILAC、CIPM或APMP均未做规定时,按CNAS相关认可文件执行。7.2本方案征得NIM同意,并由CNAS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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