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开发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1983年4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发布1983年10月1日实施)UDC628.191;622.323GB3550-83本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防治石油开发工业废水对环境的污染而制订。本标准适用于全国陆上石油开发企业。1标准的分级、分类1.1标准的分级石油开发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分为二级:第一级是指所有新建、扩建、改建企业,自标准实施之日起立即执行的标准和现有企业的奋斗目标。第二级是指所有现有企业,自标准实施之日起立即执行的标准。1.2标准分类全国石油开发企业分为二类。I油田。II气田,高含盐油田。2标准值2.1石油开发生产废水(包括从地层开采到地面的废水和地面工艺掺水)应进行处理。处理后的废水回注地层或用作工艺回掺水,未能回注或回用而必须排放的废水,其最高容许排放量应符合表1规定。表1石油开发工业废水最高容许排放量第一级第二级占总废水量的百分数/%占总废水量的百分数/%Ⅰ1020Ⅱ25402.2石油开发工业废水中有毒有害物质最高容许排放浓度应符合表2规定。表2石油开发工业水污染物最高容许排放浓度编号项目毫克/升1汞及其无机化合物(按Hg计)0.052镉及其无机化合物(按Cd计)0.13六价铬化合物(按Cr6+计)0.54砷及其无机化合物(按As计)0.55铅及其无机化合物(按Pb计)1.02.3石油开发工业废水中一般有害物质,最高容许排放浓度应符合表3规定。表3石油开发工业水污染物最高容许排放浓度编号项目第一级第二级ⅠⅡⅠⅡ1pH值6-96-96-96-92石油类101030303悬浮物1001002005004挥发性酚0.50.5115硫化物11156化学需氧量1001001001003其他规定3.1表2、表3中所列标准值,均指月平均值。3.2每月监测的超标次数,应不大于总监测次数的10%。3.3每次监测的测定值的超标幅度,应不大于最高容许浓度的50%。3.4当地方执行本标准不适用于当地环境特点(如集中生活水源,经济渔业区等)时,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制订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4标准的监测:4.1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工业废水的采样点,设在车间(或处理设施)的排出口。含有一般有害物质的工业废水采样点,设在企业的排放口。4.2一次采集水样,在24小时内测试完毕。4.3制订本标准依据监测方法是:《石油工业废水水质监测分析方法》。附加说明: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工业部提出。本标准由石油开发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小组负责起草。本标准委托石油工业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