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GB16151.1-2008《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1部分:拖拉机》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本修改单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09年6月10日批准,自2009年7月1日起实施。GB16151.1-2008《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1部分:拖拉机》国家标准修改内容如下:一、将前言:“本部分与GB16151.1~16151.3-1996相比主要变化如下”中“—增加了驾驶室等部件部分对安全框架、设置号牌座、配备灭火器和警告标志牌的要求;”修改为“—增加了驾驶室等部件部分对设置号牌座、配备灭火器和警告标志牌的要求;”;删除“—增加了驾驶员操作位置处噪声试验方法”。二、将前言中“本部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为规范性附录。”修改为“本部分的附录A、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三、在第2章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增加“NY345.1拖拉机号牌”。四、将第4.1.2条中的“…标牌应标明品牌、型号、发动机标定功率、出厂编号、出厂年月及生产厂名。”修改为:“标牌应标明商标或品牌、型号、发动机标定功率、出厂编号、制造年月及生产厂名。”五、将第4.9条中的“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的比功率应不小于4.0kW/t。”修改为:“拖拉机运输机组的比功率应不小于4.0kW/t。”六、将第5.3条修改为:“应有水温和机油压力的指示装置,且能正常工作。蒸发式水箱应有水位指示器。”七、将第8.5条修改为:“转向机构应保证平稳转向,最小转向圆半径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要求。”八、将第9.1.3条修改为“制动最大操纵力:a)踏板应不大于600N;b)手柄应不大于400N。”九、将第9.4.2条的表3修改为:表3制动力和制动力平衡要求制动力总和与整机重量的百分比轴制动力与轴荷a的百分比拖拉机类型空载前轴后轴(或其他轴)制动力平衡要求前轴有制动功能的轮式拖拉机及运输机组≥60≥60≥60前轴无制动功能的轮式拖拉机及运输机组≥60b-≥60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及手扶变型运输机≥35-≥60在制动力增长全过程中同时测得的左右轮制动力差的最大值,与全过程中测得的该轴左右轮最大制动力中大者之比,对于前轴应不大于20%;对于后轴(或其他轴)应不大于24%。a用平板制动检验台检验时应按动态轴荷计算。b前轴无制动功能的轮式拖拉机及运输机组的制动力总和与整机重量的百分比不计算前轴制动力和前轴重量。十、删除第12.3条。十一、将12.11条修改为:“拖拉机至少应设置前号牌座,拖拉机运输机组应设置前、后号牌座,前号牌座应在前面的中部或右部,后号牌座应在后面的中部或左部。号牌座应能保证号牌安装牢固,并应按NY345.1的要求预设水平安装孔。”十二、将第14条修改为:“噪声控制新注册拖拉机噪声应符合GB6376的要求。”十三、删除附录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