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GB16151.12-2008《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12部分:谷物联合收割机》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本修改单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09年6月10日批准,自2009年7月1日起实施。GB16151.12-2008《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12部分:谷物联合收割机》国家标准修改内容如下:一、将前言中“本部分的3.1、3.3、3.9、3.11~3.22、4.2、4.4、4.5、7.2~7.9、9.1、9.4、9.5、10.1、10.2、10.5、11.1、11.2、12.2、12.4、12.5为强制性条款,其余条款为推荐性。”修改为:“本部分的3.1、3.3、3.9、3.11~3.22、4.2、4.4、4.5、7.2~7.9、9.1、9.4、9.5、10.1、10.2、10.5、11.1、11.2、12.2、12.3、12.4、12.5、12.8、12.9、14.9为强制性条款,其余条款为推荐性。”二、将前言中“增加了使用说明书、发动机编号、车架编号的要求;”修改为:“增加了发动机型号、整机型号、出厂编号的打印要求;”三、在第2章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增加“NY345.2联合收割机号牌”。四、将第3.1条中的“…标牌应标明商标品牌、收割机型号、发动机标定功率、总质量、出厂编号、出厂年月及生产制造厂名。…”修改为:“…标牌应标明商标或品牌、收割机型号、发动机标定功率、总质量、出厂编号、制造年月及生产制造厂名…。”五、将第3.1条中的“…整机型号和出厂编号应打印在机架,对无机架的应打印在不能拆卸的构件上,易见且易于拓印的部位。打印字高为10mm,深度不小于0.3mm,型号在前,出厂编号在后。在出厂编号的两端应打印起止标记。”修改为:“…整机出厂编号应打印在机架上,对无机架的应打印在不能拆卸的构件上,易见且易于拓印的部位。打印字高为10mm,深度不小于0.3mm。在出厂编号的两端应打印起止标记。”六、将第3.9条“收割机动态环境噪声和操作者操作位置处噪声(驾驶员耳位噪声)的限值应符合表1规定。”修改为:“新注册收割机动态环境噪声和操作者操作位置处噪声(驾驶员耳位噪声)的限值应符合表1规定。”七、将第3.10条修改为:“链条、胶带、缆索、转轮、转轴等外露传动机件及风扇进风口、割刀端部、茎秆切碎器端部和发动机排气管高温处,会对人体产生伤害的地方,应设置防护板(罩、网)。”八、删除第3.13条。九、删除第3.14条。十、将第3.16条、第3.16.1条、第3.16.2条、第3.16.3条、第3.16.4条、第3.16.5条、第3.16.6条、第3.16.7条和第3.17条合并修改为:“扶手、梯子、通道、操作平台等应符合GB10395.1和GB10395.7中的有关规定。”十一、将第3.18条修改为:“整机易发生危险部位应按GB10395.1的规定加设防护装置。可开启的防护装置上应有适当的安全标志。”十二、将第3.21条修改为:“自走式收割机应设置号牌座两处,分别在前面的中部或右部、后面的中部或左部。号牌座应能保证号牌安装牢固,并应按NY345.2的要求预设水平安装孔。”十三、将第3.22条修改为:“轮式自走式联合收割机上应配备故障警告标志牌。”十四、将第4.3条修改为:“应有水温和机油压力的指示装置,且能正常工作。”十五、将第7.7条修改为:“停车制动装置应保证收割机向上或向下可靠停驻在,轮式在坡度为20%、履带式在坡度为25%的纵向干硬坡道上,时间大于5min。”十六、将第11.1条修改为:“粮箱的分配螺旋输送器应有防护装置。”十七、将第11.3条中的“…刀片顶点回转周围应至少有850mm的安全距离。防护装置的下边缘离水平地面的高度如果小于1100mm,安全距离可减至550mm。”修改为:“…刀片顶点回转圆周围应至少有850mm的安全距离。防护装置的下边缘离水平地面的高度如果小于1100mm,850mm的安全距离可减至550mm。十八、增加第12.9条:“无驾驶室的半喂入收割机应至少设置一块足够大的后视镜;其它收割机应至少设置两块足够大的后视镜,每侧一个,以保证行驶安全。”十九、将第14.2条中表2修改为:表2照明和信号装置基本配置表机型前照灯前位灯后位灯倒车灯制动灯后牌照灯前转向信号灯后转向信号灯后反射器作业照明灯轮式自走式联合收割机√√√√√―√√√√履带式(半喂入、全喂入)联合收割机√――――――――√注:1.“√”表示应配置,“―”表示可选配置;2.割幅在1.2m以下的小型简易自走式收割机至少应配置前照灯和手持工作灯。二十、将第14.3条修改为:“轮式自走式联合收割机应至少装有:前照灯(有远、近光)2只、前位灯2只、后位灯2只、前转向信号灯2只、后转向信号灯2只、倒车灯2只、制动灯2只、作业照明灯2只(1只照射割台前方,1只照射卸粮区)。割幅大于等于3m的应有危险报警闪光灯。有驾驶室的联合收割机应装驾驶室照明灯。”二十一、将第14.4条修改为:“履带式联合收割机应至少装有:前照灯2只、作业照明灯2只(1只照向割台前方,1只照向卸粮区)。半喂入联合收割机还应装有1只照射作物进入主滚筒情况的作业灯。”二十二、将附录A修改为:附录A(资料性附录)各类收割机与本部分条款的对应表履带式联合收割机条款号轮式自走式联合收割机半喂入全喂入悬挂式联合收割机3.1√√√√3.3√√√√3.6√√√√3.8√√√√3.10√√√√3.12√√√√3.16√―√―3.18√√√√3.19√√√√3.20√√√√9.1~9.4√―√√9.5√―――10.1~10.4√√√√10.5√―√√11.1√√√√11.2~11.3√√√√14.3√―――14.4―√√―14.7√―――14.8√√√―14.9√√√√注:“√”表示适用本条款,“―”表示不适用本条款;其它没有列入的条款,分别适用于轮式自走式联合收割机和履带式(半喂入、全喂入)联合收割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