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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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令第30号主要内容•目前我国档案法规体系构成•30号令出台的背景和作用•30号令条文解读我国法规体系的构成全国人大国务院省人大国家专业主管部门省政府省以下部门法律国家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性规章国务院部委规章规章、办法档案法规体系的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全国人大本行业.本单位档案管理办法国家行政法规国务院地方档案法规省人大国家部委行政规章国家档案局省政府规章省政府档案规章办法省档案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辽宁省档案条例》《辽宁省破产企业档案管理暂行规定》《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辽宁省机关档案工作特级标准》档案法规简介《辽宁省档案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档案法》《档案法》是经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1987年9月5日公布实施,又根据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决定修正。《档案法》共分为六章二十七条,自1988年1月1日起施行。此次与以前相比主要修改四方面内容。它颁布二十七年来,为促进我国档案事业的发展,使之走上法制化的轨道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也是各级各类档案部门起草档案法规和规章的准则,是我国每个公民和组织所应遵守的国家档案法律。《档案法实施办法》《档案法实施办法》是1990年10月24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11月19日国家档案局第1号令发布,《档案法》修改颁布后,又经1999年5月5日国务院批准修订,1999年6月7日国家档案局第5号令重新发布。共分为六章三十一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它并不重复《档案法》的规定,而是在《档案法》规定的基础上,与《档案法》互相补充,是配套的行政法规,使《档案法》更具有可操作性。《辽宁省档案条例》《辽宁省档案条例》是我省第一部地方性档案法规,1997年7月26日由辽宁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并于1997年9月1日起施行。后又分别经省人大十届十二次和十届二十三次会议修改。《条例》共为六章三十条,它是依据《档案法》和《档案法实施办法》,结合我省档案事业发展的实际而制定的,即符合上位国家专业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又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在有些具体方法上有所创新,它是我省境内所有组织和个人所应遵守的地方档案法规。主要内容•目前我国档案法规体系构成•30号令出台的背景和作用•30号令条文解读30号令出台的背景和作用一是档案违法违纪事件日益增多对档案事业的危害•工作薄弱,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丢失•条件差,人员和设施不到位-损毁严重•为部门和个人谋利益-涂改、伪造档案•将文件材料和资料据为已有,拒绝归档•以各种理由拒绝按规定向档案馆移交•擅自提供、抄录、复制、携运或公布未开放的档案•《档案法》侧重于行政处罚,多针对的是单位。没有具体处分幅度,实施处分的主体和权限、针对性、操作性不强;•现行档案法规中缺乏对违法违纪行为给予处分的详细规定。亟待出台相关规定以对这些行为给予准确、及时、有效的认定和处分。30号令出台的背景和作用二是现行档案法规规定较粗,难以对违法违纪行为有效处理30号令出台的背景和作用2012.4.28国家档案局局务会通过2012.7.30国家公务员局局务会通过2012.8.27人力资源保障部部务会议通过2013.1.24监察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08年开始,调研、起草、修改、征求意见30号令出台的背景和作用•它是我国档案工作领域第一部规范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的国家部门规章•它细化了《档案法》相关规定,健全了档案行政责任体系和责任追究制度,开启了行政问责的先河•使执法执纪机关对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理有法可依主要内容•目前我国档案法规体系构成•30号令出台的背景和作用•30号令条文解读封面《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30号令)条文解读主要内容•明确了立法目的和适用对象•归纳了在档案形成、保管、开放利用环节中可能发生的主要违法违纪行为•根据具体情况,设定相应的处分档次•明确了对造成档案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方式•规定了行政救济手段和案件移送制度。制定本规定的目的和依据(第一条规定)•目的为了预防和惩处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例》关于适用对象的界定(第二条规定)(一)行政机关公务员;(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四)企业、社会团体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四、降级五、撤职二、记过一、警告三、记大过六、开除关于违法违纪行为处分的设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档案形成环节中可能发生的主要违法违纪行为(第三条规定)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资料据为己有,拒绝交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归档的,对有关责任人员档案保管环节中可能发生的主要违法违纪行为(第四条至十一条、第十五条)拒不按照国家规定向指定的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的,对有关责任人员情节严重的第四条情节较重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档案保管环节中可能发生的主要违法违纪行为第五条出卖或者违反国家规定转让、交换以及赠送档案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档案保管环节中可能发生的主要违法违纪行为第六条情节严重的情节较重的利用职务之便,将所管的档案据为己有的,对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撤职降级开除档案保管环节中可能发生的主要违法违纪行为第七条情节严重的情节较重的因工作不负责任或者不遵守档案工作制度,导致档案损毁、丢失的,对有关责任人员损毁丢失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档案保管环节中可能发生的主要违法违纪行为第八条情节严重的情节较重的擅自销毁档案的,对有关责任人员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档案保管环节中可能发生的主要违法违纪行为第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情节严重的情节较重的(一)涂改、伪造档案的;(二)擅自从档案中抽取、撤换、添加档案材料的。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档案保管环节中可能发生的主要违法违纪行为第十条携运、邮寄禁止出境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出境的,对有关责任人员情节严重的情节较重的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警告档案保管环节中可能发生的主要违法违纪行为第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情节严重的情节较重的降级撤职开除记过记大过警告(一)擅自提供、抄录、复制档案的(二)擅自公布未开放档案的档案保管环节中可能发生的主要违法违纪行为第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扩大或者缩小档案接收范围的,对有关责任人员情节严重的情节较重的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警告档案开放利用环节中(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四条情节严重的情节较重的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记过在档案利用工作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对有关责任人员档案开放利用环节中第十六条拒不按照国家规定开放档案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档案安全事故防范和处理(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二条情节严重的情节较重的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记过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档案安全事故发生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一)未配备安全保管档案的必要设施、设备的;(二)未建立档案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三)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的。(一)档案安全事故发生后,不及时组织抢救的;(二)档案安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虚假报告或者不及时报告的;(三)档案安全事故发生后,干扰阻挠有关部门调查的。档案安全事故防范和处理(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三条情节严重的情节较重的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记过有下列行为之一,对有关责任人违法违纪行为所指向的档案的范围(第二十条规定)本规定所称的档案,是指:1.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2.不属于国家所有但保存在各级国家档案馆的档案。任免机关、监察机关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建立案件移送制度。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查处档案管理违法违纪案件,认为应当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档案管理违法案件,认为应当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处分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中的协作配合机制(第十八条规定)涉及党纪处分和刑事责任的处理(第十九条)有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到处分人员复核申述权(第十七条)因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处分的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可以申请复核或者申诉。规定的解释权(第二十一条)施行时间(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负责解释。本规定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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