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制度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加强财务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发挥财务部门在公司经营与运作过程中反映、控制、参加和监督作用,全面揭示经济活动发生及成果,依照国家财政金融政策和《会计法》与《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状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合用于集团公司本部及分(子)公司。第三条集团公司履行“统一管理,统一筹划,分业经营,独立核算”管理体制,由集团公司财务部统一领导全公司财务工作,分(子)各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和监督本单位一切财务活动。第四条公司勉励财务部门及财务人员积极依法依本制度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及分(子)公司和股东权益。第五条财务部门及财务人员履行职责应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依法、依制度和依工作程序;勤奋廉洁,恪守崇高职业道德;严格遵守公司及各分(子)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强化服务意识,增强工作技能;努力改进财务工作质量,讲求财务工作效率,减少财务管理成本;保守职业秘密。公司及各分(子)公司和全体员工必要严格依此办理财务事宜,并积极协助、配合财务部门工作。第六条本制度由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制定、解释,修订权归集团公司董事会。各分(子)公司根据本制度拟定相应实行细则,经董事会批准后施行。财务人员管理第一条本制度所指财会人员涉及财务总监、财务经理、会计主管、会计、出纳。第一章聘请与管理第二条所有人员一律由集团公司聘请和管理。第三条所有财务人员均由集团公司财务部和行政部共同选拔、考核,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第四条各财务人员均由集团公司委派,实行轮岗制度,在每个单位或岗位工作时间普通不超过两年,期满后由集团公司视需要续聘留任;在任职期内不称职或因其他需要,集团公司有权提前辞退或调动。第五条财会人员工资统一由集团公司发放,其奖金及福利由所在公司结合本单位经济效益核发。第六条对被委派财会人员实行定期述职制度,在任期内经综合评议不合格,公司予以撤职或辞退。第七条被委派财会人员接受集团公司财务部和所在单位双重领导。对不服从所在公司正常管理、不爱岗敬业或业务水平低下财会人员,所在单位有权向集团公司申请调离。第二章任职资格第八条热爱公司,爱岗敬业,清正廉洁,坚持原则,抵制不正之风,有良好财会人员职业道德。第九条有财会人员上岗资格证,财务负责人应具备助理睬计师以上职称,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工作经历。第三章基本职责第十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第十一条搞好所在公司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工作,为领导决策提供参照根据,对重大事项及时报告。第十二条参加所在公司业务筹划制定和重要经济合同审查与执行,检查筹划、合同执行状况和成果。第十三条组织编制财务筹划,贯彻完毕筹划各项办法,对筹划执行过程中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解决办法。第十四条加强所在公司资金和资产管理,保证资金和资产安全完整,合理组织资金调拨与结算。第十五条积极参加集团公司组织财会人员业务培训和业务考核。第十六条财务人员应尽其他职责。第四章离任与交接第十七条财务人员调动或离职必要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接如下程序办理调动或离职手续:1、由集团公司财务部、审计部派员构成审计小组,办理离任审计。2、经审计合格后,方可办理交接手续,未办清交接手续后,不得调动或离职。第十八条财务人员办理移动时,要编制移送清册,列明应移送会计账表、凭证、印鉴、文献、会计软件、密码及数据磁盘,并将钞票、有价证券、支票、发票等与出纳核对一致,在监交人监督下按移送清册内容移送,并对遗留问题和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第十九条交接完毕,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在移送清册上签名或盖章,并在移送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职务、姓名、移送清册页数及需阐明其他问题和意见等,移送清册一式叁份,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第五章考核与管理第二十条对财务经理工作质量和职责履行考核由集团公司行政部、财务部进行。同步考核成果报行政部,与其效益工资挂钩。对财务经理考核采用按季考核、年终综合评价办法。其他财务人员考核在各分(子)公司进行,年终将考核成果报集团公司财务部。考核内容以所在公司会计基本制度执行状况、财务制度和财务筹划执行状况、会计基本规范化管理工作以及固定资产管理等制度贯彻执行状况、所在单位内在管理水平为主。考核成果与个人经济利益及评先挂钩。财务经理考核办法详见《湖南芙蓉国公司集团有限公司财务经理考核办法》。会计核算管理第一章会计核算原则第一条公司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人员职权条例》、《公司会计准则》和《公司财务通则》等法律法规关于会计核算普通原则、会计凭证和帐簿、内部审计和财产清查、成本清查等事项规定。第二条公司采用国家规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并按关于规定办理睬计事务。第三条记帐办法采用借贷记帐法。记帐原则采用权责发生制。以人民币为记帐位币。人民币同其他货币折算,按国家规定会计制度规定办理。第四条一切会计凭证、帐簿、报表中各种文字记录取中文记载,数目字用阿拉伯数字记载。记载、书写必要使用钢笔,不得用铅笔及圆珠笔书写。第五条公司对公司资本坚持资本拟定、资本充实原则。第六条公司各单位收益与费用计算,实行分级核算,按部设帐。第七条对同一时期各项收入及与其有关联成本、费用都必要在同一时期内反映,如应付工资、应提折旧等均按规定期间进行,不应提前或延后。第八条公司采用会计解决办法,先后各期必要一致,非董事会批准,任何人不得随意变化。第二章会计凭证第九条客户签发或内部签发凭证,其经济内容应符合国家政策或公司财务制度关于规定,应真实、合法、印章齐全,要素完整,大小写金额相符。第十条自制记账凭证应有合法原始凭证作附件或填制根据;冲正错账、调节暂收、暂付、扣划款项和费用开支等凭证审批及经手人员签章应齐备。第十一条各种资金存入、划出或账户之间划转凭证应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和精确性。第十二条记账凭证中会计分录和关于金额应精确,关于签章应齐备、清晰。第十三条物品采购凭证应附有详细物品清单、物品入库单及批准文献。第三章会计账簿第十四条账簿、账户使用应对的,账簿记载应符合记账规则规定。第十五条总账各科目余额与该科目明细账余额之和应相符。第十六条银行存款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对不符款项应查明因素。资金管理第一条集团公司设立资金管理中心,在董事长领导下,监督管理各分(子)公司资金运营工作。资金管理中心具备管理、监督和服务三重职能,与分(子)公司在资金管理工作中是监督与被监督、管理与接受管理关系;在结算业务中是服务与被服务关系。第二条在资金管理上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不准以任何形式坐支资金。各分(子)公司依照各自实际状况开设银行存款帐户,报集团公司财务部备案,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多开设银行帐户。第三条寻常费用开支采用限额备用金制度,各分(子)公司依照我司实际状况向集团公司资金管理中心申报备用金限额,经批准后,在资金管理中心监督下,各公司在备用金限额内周转使用。第四条货款支付采用集中支付和分批支付相结合管理办法,需支付筹划内货款支付前报集团公司资金管理中心审批,超筹划支付货款报董事长审批。第五条各分(子)公司应于每年年初依照董事会下达目的任务编制资金筹划,报集团公司资金管理中心。资金管理中心依照各公司年度任务、经营发展规划、资金来源以及分(子)公司资金状况综合平衡后,拟定各分(子)公司流动资金定额。第六条资金管理中心将严格按照定额控制各分(子)公司资金规模,如遇周转困难需向集团公司借款时,应专项报告阐明因素,报董事长批准后实行有偿使用,关于资金占用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第七条资金管理中心必要保证资金安全性、高效益性、流动性,定期对分(子)公司资金库存、银行存款状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定期向董事长、董事会专项报告。第八条各分(子)公司必要于每天上午九点前将前一天资金余额报集团公司资金管理中心,资金管理中心将数据报送集团公司财务总监,如发生漏报或迟报,对有关人员进行惩罚。资产管理第一条本制度所指资产管理涉及流动资产、固定资产、长期投资、无形资产管理。第一章流动资产管理第二条流动资产涉及钞票、银行存款、应收款项、存货、低值易耗品等。第三条钞票收付及保管由经被授权出纳员负责,其他人员不得直接受支和管理钞票。钞票支出审批人员应同出纳员、银行票据保管员和记账员分离。第四条钞票使用范畴重要限于:①支付薪资、奖金及津贴等。②支付差旅费。③依银行规定和结算起点(在1000元)如下零星开支。第五条营业所获得钞票,应由出纳清点并送存银行。任何人不得坐支钞票。第六条负责应收帐款人员不得同步负责钞票收入账工作。第七条保管银行票据人员不得同步负责钞票支出账和调节银行存款账。第八条负责调节银行存款帐人员不得同步负责银行存款帐、钞票支出帐、应收款帐、应付款帐。第九条收支钞票时,经办人员要严格审核钞票收付凭证及所附单据与否合法,数额与否完整,审签手续与否齐备等。对不符合制度规定,应予以纠正或回绝办理收付。第十条认真做好库存钞票保管工作。钞票和有价证券应置于保险箱(柜)里以保证安全和完整无缺。第十一条因工作关系需配备备用金,需要人应向所在公司财务部门提出申请,经所在公司领导批准,备用金支用不得超过规定范畴和业务内容,不得移作她用或私人挪用,出纳人员应对该类备用金使用状况定期或不定期抽查。第十二条钞票收付款项,均应按业务性质分别填写交款单或费用报销单,并应写明收付内容、用途、金额及关于状况经关于人员审核盖章后方能办理收付手续。第十三条钞票收付业务必要当天登记钞票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不得用白条或原始凭证抵库。第十四条公司各部门与各分(子)公司及所属各部门钞票收付都应通过所在公司财务部门入账,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自行保存钞票,不得私设“小金库”,公司财务部应经常督促检查。第十五条对超过钞票收付范畴或限额以上款项进行收付时,必要通过银行结算,禁止化整为零套取钞票,禁止运用公司及各分(子)公司银行账户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办理结算。第十六条公司及各分(子)公司在经营业务需要使用银行票据付款时,一律由经办部门填写银行票据申请单,凭合法有效和批准手续齐备根据经所在公司财务负责人审批后方能办理银行票据领取手续。第十七条银行票据领用者,必要在银行票据登记簿上写明领用日期、付款内容并签字。第十八条财务部门签发银行票据时,应进行登记并将该票据项目填写齐全。使用支票时,不得签发空头支票,若无法明确收款单位名称、金额时,应把付款用途、签发日期写明。第十九条实行筹划控制费用或物资采购,在付款时应同步核算筹划。超过筹划某些应在按规定先追补手续。第二十条公司及各分(子)公司财务部门应依本条规定拟定专人办理银行票据事宜,并应同步遵守银行有关规定,保证银行票据使用安全。1.银行票据涉及:钞票支票、转帐支票、银行汇票、银行本票、银行承兑汇票。2.业务员将收到票据交给会计,由会计对收到银行票据进行审核(日期、金额、收款单位全称、印章齐全与否)。审核后交出纳保管,出纳将票据号码、金额、背书转让等进行登记,然后进帐。出纳进帐后将单据及时交会计入帐。3.银行承兑汇票由出纳保管,可到期收款,也可背书转让。4.银行票据使用时其票面金额、用途、时限应与经批准内容相符,并随附关于凭证。5.公司应付银行承兑汇票,由出纳登记清单,并提前谋划资金,以保证银行能按期支付到期款项。6.银行票据经办人或结算人员不得擅自接受外来银行票据并代客承兑,特殊状况下应经所在公司财务负责人和总经理批准。第二十一条银行存款管理人员应对的使用和审核各种银行结算凭证,及时办理银行存款收付业务,并及时审核银行往来对账单,如月末有未达账款,应查明因素及时解决,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第二十二条货币资金清查:1.钞票及有价证券清查,由财务部经理或主管会计主持,出纳员在场,通过实地盘点办法拟定库存钞票及有价证券实存数,再与其账面余额核对,以查明盈亏。盘点结束后,依照盘点成果,填制“钞票、有价证券盘点表”。2.银行存款清查,由财务部经理或主管会计主持,采用与开户银行对账方式进行。核对完毕后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3.钞票、银行存款及有价证券清查应采用不定期清查方式,普通每月至少一次。第二十三条所有应收性质款项,如应收帐款、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