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友家政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新版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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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友家政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定,发展生产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如下简称《公司法》)及关于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章程。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一条公司名称:顾友家政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如下简称公司)第二条住所:硅湖学院第二章公司经营范畴第三条公司经营范畴:家教服务部,送菜服务部,洗衣服务部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第四条第五条公司注册资本:2万公司增长或减少注册资本,必要召开股东会并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并做出决策。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做出决策之日起十日内告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示三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四章股东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第六条股东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姓名]水晗洞以货币出资:4000元[姓名]林心怡以货币出资:元[姓名]郑雪萍以货币出资:元[姓名]陶秀玲以货币出资:元[姓名]章智慧以货币出资:元[姓名]胡波以货币出资:元[姓名]朱奕勉以货币出资:元[姓名]戴鹏涛以货币出资:元[姓名]方民辉以货币出资:元第七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以实物出资股东必要在半年内办理财产转移手续。如不能办理,必要用货币补充。第五章股东权利和义务第八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一)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依照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二)理解公司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三)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或监事;(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出资;(五)优先购买其她股东转让出资;(六)优先认购公司新增注册资本;(七)公司终结后,依法分得公司剩余财产;(八)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第九条股东承担如下义务(一)遵守公司章程;(二)按期缴纳所认缴出资;(三)依其所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公司债务;(四)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第六章股东转让出资条件第十条股东之间可以互相转让其所有或某些出资。第十一条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会议讨论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人转让其出资时,必要经全体股东过半数批准;不批准转让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出资,视为批准转让。第十二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姓名、住因此及受让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第七章公司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二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构成,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筹划;(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关于董事报酬事项;(三)选举和更换监事,决定关于监事报酬事项;(四)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五)审议批准监事报告;(六)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七)审议批准公司利润分派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八)对公司增长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策;(九)对股东向股东以外人转让出资作出决策;(十)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策;(十一)修改公司章程。第十三条股东会初次会议由出资最多股东召集和主持。第十四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第十五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暂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此前告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半年召开一次,暂时会议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建议方可召开。股东不能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她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权力。第十六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并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因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其她董事主持。第十七条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策,决策应由代表一半以上表决权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对公司增长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作出决策,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十八条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三人,由股东会选举。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端解除其职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决策;(三)决定公司经营筹划和投资方案;(四)制定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定公司利润分派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定公司增长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立;(九)聘请或者辞退公司经理,依照经理提名,聘请或者辞退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第十九条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因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其她董事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建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并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告知全体董事。第二十条董事会对所议事项做出决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并应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二十一条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请或者辞退,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行股东会董事会决策;(二)组织实行公司年度经营筹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立方案;(四)拟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详细规章;(六)提请聘请或者辞退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聘请或者辞退除应由董事会聘请或者辞退以外负责管理人员。第二十二条公司设监事一人,并在其构成人员中推选一名召集人,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二十三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背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行为进行监督;(三)当董事和经理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规定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四)建议召开暂时股东会。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第八章公司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五条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期为三年,由董事会选举和罢免,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二十六条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二)检查股东会会议和董事会会议贯彻状况,并向董事会报告;(三)代表公司订立关于文献;(四)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紧急状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此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五)提名公司经理人选,交董事会任免第九章财务、会计、利润分派及劳动用工制度第二十七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规定建立我司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应于次年三月一日前送交各股东。第二十八条公司利润分派按照《公司法》及关于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规定执行。第二十九条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关于规定执行。第十章公司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第三十条公司营业期限二十年,从《公司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第三十一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营业期限届满;(二)股东会决策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公司违背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五)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时;(六)宣布破产。第三十二条公司解散时,应根据《公司法》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关于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示公司终结。第十一章股东以为需要规定其她事项第三十三条公司依照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股东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后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同步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第三十四条公司章程解释权属于董事会。第三十五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第三十六条本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第三十七条本章程一式两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全体股东亲笔签名:[姓名][姓名][姓名][姓名][姓名][姓名][姓名][姓名][姓名][姓名]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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