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城企联动普惠养老专项行动战略合作协议书(正式文本)2020年月甲方:人民政府(地方政府名)乙方:(合作企业名)甲方情况:XX省市(县、区),截至2019年底,全市(县、区)共有60岁以上老年人口人,占全市总人口的%。目前全市共有养老服务床位(含社区)张,其中护理床位占比。本市基本养老床位价格为元/月(不含分级护理服务费用),居民每月养老退休金元,可支配收入每月元,确定乙方基本养老床位普惠价格的基准水平为元/月(不含分级护理服务费用),并设置10%的上下浮动调节区间。乙方情况:企业名称,企业性质,注册时间,注册地,注册资本元,企业员工人。从事养老服务年,现运营管理养老服务机构(含社区)家,床位数张。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持续扩大普惠养老服务有效供给,进一步激发社会资本参与养老服务积极性,推动养老产业高质量发展,在《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91号)等政策指导下,甲乙双方经协商决定结成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并达成如下战略合作协议:一、总则第一条【普惠养老】普惠养老服务是面向广大老年人,由市场供给、政策调节的养老服务。专项行动以“政府支持、社会运营、合理定价”为主要遵循,甲乙双方在现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发展的法律法规框架下,接受中央部门指导落实国家有关规划和政策,按照《城企联动普惠养老实施方案》开展合作,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协同创新、共赢发展。第二条【合作周期】甲乙双方合作周期为年。合作周期不少于10年,如乙方退出经营,应至少提前六个月向甲方提出合作变更申请,甲方或甲方推荐的企业对乙方退出经营的项目有优先回购权。第三条【合作目标】乙方根据甲方编制的《城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整体规划》定位和需求,将市作为重要投资区域和目标市场,积极参与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甲方为乙方在市的投资项目提供方便快捷的政务服务支持和相关优惠政策。力争实现普惠性床位数量明显提升、服务质量明显提升、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明显提升;通过土地、金融等多种政策,组合支持,推动企业建设运营成本下降、服务价格下降;让更多老年人受益,提高人民群众对社会养老服务的满意度。甲乙双方在合作期间,乙方将在市新增张医养床位,其中普惠性养老服务床位张,服务质量满足广大老年人需要。甲乙双方的合作将明显推动养老服务业发展,提升养老服务需求满意度,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第四条【合作项目】甲乙双方合作,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养老服务骨干网。项目名称:新建(含改扩建),建筑面积平方米,总投资万元,新增床位张。专业化养老服务机构。项目名称:新建(含改扩建),建筑面积平方米,总投资万元,新增床位张。包含以上两类内容的体系化养老服务项目。项目名称:新建(含改扩建),建筑面积平方米,总投资万元,新增床位张。甲乙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通过补充协议增加或减少具体项目。乙方建设的专业化养老服务机构应根据甲方需求,提供面向周边居民和社区的养老服务、医疗服务和技术指导、人员培训,提升区域内养老服务整体水平。二、甲方的责任和义务第五条【必选政策】甲方根据实际情况,与乙方协商,细化落实《城企联动普惠养老专项行动实施方案》附件《地方政府支持政策推荐清单》中16条必选项和自选项(共28项)的支持政策。一、必选项(共16项)(一)土地政策。1.设置专门的养老用地类别,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区分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优先安排土地利用计划。对于经营性养老用地,通过强制性监管协议杜绝开发商以养老名义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2.养老用地出让起价按不高于同类地段工业用地或同类地段医疗用地评估价评估后确定。土地可以抵押,若转让或抵押权实现,只可由其他养老企业承接。3.企业对城镇现有空闲的厂房、医院、校舍、办公用房、培训设施、疗养设施及其他设施等进行改造和利用,举办养老服务机构,可先建设后变更土地使用性质。改造方案经属地政府批准并报相关部门备案后,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五年内可不增收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差价,土地使用性质可暂不作变更。(二)规划和报批建设政策。1.依法简化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开办申报程序,支持合作企业在合作区域内开展连锁化、专业化服务。营利性养老机构增设营业场所时,无需办理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实现“一张营业执照,多个经营地址,一次行政许可”。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以依法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内设立多个不具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2.对于500张床位以上、规模较大的养老项目,允许企业拿到土地后分期合理开发。3.对于需要利用既有建筑开展的养老项目,在无法完整获得旧房历史资料的情况下,可利用房屋建筑结构安全性鉴定报告,代替原始资料。(三)财税补贴政策。1.营利性养老机构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均可享受床位运营等财政补贴,各类补贴资金作为综合收入的一部分,用于运营和融资等成本支出。2.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3.落实社区养老服务税费优惠政策。提供社区养老服务的机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服务的,免征契税;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养老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4.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全额免征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耕地开垦费、不动产登记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以及省级设立的其他涉及养老机构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收取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5.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四)医养、消防及其他支持政策。1.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立(内设)医疗机构优先纳入基本医保联网结算范围。2.确定当地一家或多家医疗机构为养老服务支持机构,为养老机构开通转诊就医绿色通道。3.按照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做好养老机构消防审批服务,建立工作机制,对专项行动项目采用一事一议,提高审批效能。落实按照耐火等级合理拓展养老服务设施建筑高度的规定。4.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或者投资30万元以下的养老机构、设施,不需要办理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手续。5.建立“时间银行”制度,积极做好志愿者培育工作,定期组织志愿者团队开展养老志愿服务活动。鼓励养老机构实施“时间银行”模式发展志愿服务,服务内容及志愿者纳入当地民政部门考核,达到一定规模给予适当奖励。二、自选项(共28项)(一)土地政策。1.可使用村集体建设用地优先用于养老机构建设,由企业与村集体约定土地使用和利益分配方案。2.对在养老服务领域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方式的项目,可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建设。3.政府提供的养老机构用地、用房,距离综合性医院不远于5km。(二)规划和报批建设政策。1.对于利用闲置资源发展养老服务的项目,将增设或改造楼内电梯纳入内部改造类工程范围,无需调整规划。2.对于利用老旧建筑改造为养老设施,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项目,采用承诺制方式办理相关建设手续。3.针对养老机构设置专门的停车位设置标准,合理配置,避免闲置浪费。(三)财税补贴政策。1.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实施差异化补贴政策,根据养老机构收住服务对象身体状况、服务质量星级评定、信用状况、医疗服务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收住失能老人越多、服务质量越好、失信行为越少、医疗能力越强,获得补贴越多。2.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将养老机构的资源用于政策保障对象的养老,明确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数量、价格,服务补贴随保障对象在各类机构中自由流转。3.将养老机构提供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纳入补贴范围。4.参照本地区居民收入水平,对在养老机构从事一线护理服务的人员给予岗位补贴和培训教育经费支持。5.完善城市国有资产物业用于发展养老服务的政策,对于出租物业支持社会养老,放宽租金回报方面的考核。6.凡适合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应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方便可及、价格合理的养老服务。(四)金融支持政策。1.采取金融支持措施(投资补助□信贷融资□债券融资□基金支持□政府购买服务□融资担保□),从中选取一项或多项。2.鼓励金融机构为纳入普惠养老城企联动专项行动的项目建设提供融资支持,合理降低融资成本。3.鼓励金融机构通过以收费权质押等方式拓宽抵质押担保范围、创新信贷方式,畅通养老机构融资贷款渠道,提升民营养老机构、服务型养老机构的融资能力。4.将养老服务项目纳入到政府出资或参股的融资担保机构的重点支持范围。5.鼓励企业建立城市康养产业发展基金或发行企业债券,用于建设养老设施、购置设备和收购改造社会闲置资源等。鼓励发起设立采取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独立运作的养老投资基金,吸引合作企业进入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和服务领域。6.整合地方政府可支配的资金,探索建立风险补偿金、担保基金或给予财政贴息,着力降低养老企业融资成本。(五)消防政策。1.对申报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备案的养老机构,主动提供消防技术咨询服务,明确办理时限和流程,限期办理。2.实行养老服务行业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采用分类引导,明确不同类型养老机构建筑耐火等级、楼层设置和平面布置、防火分隔措施、安全疏散和避难设计、建筑消防设施、消防管理机构和人员、微型消防站建设等配置要求。3.对于改扩建项目,因未办理不动产登记、土地规划等手续未能办理消防审验的,由所在城市民政部门提请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集中处置。(六)其他支持政策。1.逐步建立适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2.通过多种形式加大专业护理员培养力度,吸引护理人才,提升职业技能,提高服务水平。3.发挥就业公共服务职能,协调地方院校、培训机构为企业提供多种人力资源支持。鼓励合作企业在当地开展多种形式的养老服务和参与人力资源市场建设。4.设置养老护理员的公益性岗位,提供公益性岗位就业补贴。5.政府采取以奖代补方式,补贴部分企业40、50人员等重点扶持人员的社保费用。6.探索组建城市养老服务集团,加强与中小型养老机构协同合作。7.地方政府可采取的有助于普惠养老发展的其他政策,请注明。三、乙方的责任和义务第七条【必选责任】乙方根据实际情况,与甲方协商,细化落实《城企联动普惠养老专项行动实施方案》附件《企业责任推荐清单》中12项必选项和7项自选项的具体条款。一、企业必选项(一)确保将政府提供的土地用于养老机构建设,不用于房地产开发等其他用途。(二)确保将政府提供的物业用于养老机构建设,不用于其他用途,运行情况接受当地主管部门监督。(三)在维持合理盈利水平的基础上,测算提出基本养老床位的普惠价格及提供具体明细,并在运营过程中严格执行。建立价格随CPI等因素变化的调整机制,并接受政府价监部门的监管。(四)由企业自主定价的分级服务价格应控制在合理区间,提供床位均用于普惠性养老用途,其床位价格与当地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退休金等挂钩,向社会公开并接受政府价监部门的监督。(五)养老床位长期持有经营,不对外分割销售。不以办理会员卡、发行金融产品等名义从事违法违规活动。(六)通过自营或者联合服务型企业,开展面向周边社区居民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七)严格遵守医保和“新农合”的有关规定,防范各种骗保行为。(八)通过开办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中医医院、安宁疗护机构等或内设医务室、护理站等医疗机构,以及与周边医疗机构合作签约等方式强化医养结合能力。(九)承诺严格执行服务内容、标准、规范,保证服务质量。(十)对接当地“时间银行”,接受志愿者来机构从事志愿服务活动,并提供必要支持。(十一)依法经营,符合养老服务基本标准要求。(十二)建立完善消防安全工作制度,保障消防安全资金投入,采取针对性人防、物防、技防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