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根据《交通部关于深化部属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的指导精神,为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建立符合我所自身特点的专业技术职务管理制度,在总结我所职称改革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本办法。一、专业技术职务设置我所专业技术职务设置自然科学研究、工程技术、政工、经济、会计、医疗等六个系列。各系列具体职务名称及级别对应关系如下表:系列正高级岗位副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初级岗位研究研究员副研究员助理研究员研究实习员工程教授级高工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政工高级政工师政工师助理政工师、政工员经济高级经济师经济师助理经济师、经济员会计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会计员医疗主治医师医师、医士二、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及职数设置原则对专业技术职务按级别实行结构比例控制,控制标准如下:(一)正高级职务职数控制在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15%以内。(二)副高级以上职务总职数控制在技术人员总数的50%以内。(三)中级以上职务总职数控制在技术人员总数的80%以内。(四)每次聘任的总职数在上述规定范围内由所长办公会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决定。上述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是整体控制标准。为便于操作,按以下原则分类分配专业技术职务职数,并分别进行评审聘任。1、对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数,全所统一核定统一使用。2、对副高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职务职数,按照部门核算方式不同,分科研、企业、机关三类分别核定职数分别使用。3、当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数出现余额时,本着向科研生产部门倾斜的原则,按6:4的比例分配给科研部门和企业使用。4、对未取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聘干人员和在技术、管理岗位工作的工人,单独设置中级和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职数,单独评审聘任。在实际进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时,高一级职务职数出现余额低一级职务可以使用。三、专业技术职务基本职责(一)研究系列1、研究员职责提出有重要学术或实用意义的研究课题;在科学前沿进行开创性的研究工作;写出具有国际水平的科学论著或论文;负责指导重大科研项目或攻关项目的研究工作;积极参与制定或提出学科发展规划;举办高水平的学术讲座;培养研究生,指导中、初级研究人员工作。2、副研究员职责选定研究课题,并提出有效的研究途径和可行的研究方案;创造性地进行研究工作;指导和组织课题的研究工作;写出高水平的研究报告或论文;积极组织推广研究成果的工作;了解掌握本学科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培养研究生,指导中、初级研究人员工作。3、助理研究员职责制定研究方案,独立地进行研究工作;写出研究报告或论文;积极推广研究成果;定期总结本人的研究工作;指导初级研究人员工作。4、研究实习员职责在高、中级研究人员指导下,承担并按需要完成研究课题中的具体工作;对研究试验结果进行分析和处理;负责写出研究、试验报告。(二)工程系列1、教授级高工职责(1)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制定管理制度、规定、办法;解释、解答相关法规、制度、办法;组织和指导相关的管理工作;指导培养中级及以下管理人员工作。(2)勘察设计、工程技术人员负责主持和组织重大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作;解决本专业领域的关键技术问题;写出高水平的技术总结报告或论文;指导中、初级技术人员工作。2、高级工程师职责(1)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制定有关制度、规定、办法;解释、解答相关法规、制度、办法;组织和指导有关管理工作;指导培养中级及以下管理人员。(2)勘察设计、工程技术人员负责主持和组织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作;解决本专业领域的技术难题;写出技术总结报告或论文;指导中、初级技术人员工作。3、工程师职责(1)管理人员负责草拟比较重要的管理制度、规定、办法;解释、解答相关法规、制度中的重要问题;检查相关工作的执行情况;指导培养初级管理人员。(2)勘察设计、工程技术人员负责主持完成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项目中本专业领域的工作;解决本专业领域的具体技术问题;写出技术总结报告或论文;指导初级技术人员工作。4、助理工程师、技术员职责(1)管理人员负责草拟一般的管理制度、办法;解释、解答相关法规、制度中的重要问题;检查相关工作的执行情况。(2)勘察设计、工程技术人员负责完成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项目中本专业领域的具体工作;解决本专业领域的具体技术问题;写出技术总结报告或论文。(三)政工系列1、高级政工师职责负责分析和处理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起草或主持起草重要报告、文件、文章;组织、指导完成重要的综合性思想政治教育活动,和针对单位职工思想实际状况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理论和实践的调查研究。2、政工师职责负责分析和处理思想政治工作中的一般性问题;起草本职工作范围的报告、文件、文章;组织完成一般性的思想政治工作任务。3、助理政工师、政工员职责负责解决本岗工作范围内思想政治工作中的有关具体问题;起草本岗工作中的材料;做好岗位内的具体工作。(四)经济系列1、高级经济师职责负责组织制定有关制度、规定、办法;解释、解答与经济活动有关的法规、制度、办法;组织和指导经济核算和经营工作;指导培养中级及以下经济管理人员工作。2、经济师职责负责草拟比较重要的与经济活动有关的制度、规定、办法;解释、解答经济管理法规、制度中的重要问题;分析检查经济经营情况;指导培养初级经济管理人员。3、助理经济师、经济员职责负责草拟一般的与经济管理的制度、规定、办法;解释、解答经济管理法规、制度中的重要问题;分析检查某一方面或某些项目的经营情况。(五)会计系列1、高级会计师职责负责组织制定有关制度、规定、办法;解释、解答财务会计法规、制度、办法;组织和指导经济核算和财务会计工作;指导培养中级及以下会计人员工作。2、会计师职责负责草拟比较重要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办法;解释、解答财务会计法规、制度中的重要问题;分析检查财务收支和预算的执行情况;指导培养初级会计人员。3、助理会计师、会计员职责负责草拟一般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办法;解释、解答财务会计法规、制度中的重要问题;分析检查某一方面或某些项目的财务收支和预算的执行情况。(六)医疗系列1、主治医师职责制定医疗方案,独立地进行治疗工作;写出医学论文;定期总结本人的学术工作;指导初级研究人员工作。2、医师、医士职责承担并按要求完成治疗工作中的具体工作;独立处理常见病的治疗问题;负责写出病例报告四、专业技术职务任职申报条件(一)凡我所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可自愿申报专业技术职务。在技术、管理岗位工作的工人,经所在部门推荐、人事处审核后,可以申报技术职务。(二)申报人员自愿选择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从事行政管理、政治思想工作、经济管理、财务管理等人员,申报正高级职务时一律走工程系列。(三)受聘技术系列中级以上职务的人员,应通过国家规定的中级职称对应等级的外语能力考试,或国家四级及以上级别外语等级考试。现已取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均视为符合外语能力要求的基本条件。(四)各级别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需符合基本条件(见附表),对不符合申请级别基本条件的,不予进行申请级别的评审。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考核内容(一)专业技术职务受聘人员要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令,服从工作需要,爱所、敬业,团结、协作。(二)主持或参加项目业绩情况。(三)编写技术报告或文件情况。(四)获奖情况(与专业技术工作有关的)。(五)发表论文或论著情况。(六)获得荣誉情况(其他奖励及荣誉称号)。(七)承揽项目或合理化建议情况。(八)重要社会兼职情况。六、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一)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每两年进行一次。聘任工作开始首先由所长办公会研究确定本次专业技术职务设置职数。(二)各部门根据技术人员的实际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并在充分讨论评议的基础上排出名次,提出推荐意见。(三)组建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根据职务设置职数,通过聘任委员会评审确定候选人,由所长进行技术职务聘任,党委进行政工系列技术职务聘任。(四)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由所领导、机关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高级技术顾问、科研生产部门负责人组成。聘任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少于21人。(五)评审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方可召开。(六)赞成票达到全体委员半数以上的,方可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候选资格。(七)对取得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候选资格的人员,按得票数由多向少进行聘任,至设置职数聘满为止。(八)当出现得票相同的情况时,按下列条件排序聘任。1、获荣誉称号级别(以颁发单位级别为准)高者优先。2、专业技术工作年限长的优先。3、学历高的优先。4、学位高的优先。(九)专业技术职务聘期一般为两年。每两年重新聘任。七、对新分配进所的学生和引进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重新回到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人员,根据本人的实际情况,结合工作需要,所长办公会可以研究决定并由所长暂时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等到重新进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时再参加评审聘任。八、实行新的专业技术聘任管理办法之后,若交通部继续进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我所仍将按有关规定进行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审工作。2003年1月28日广州航道局中级及以下管理技术特需人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对中级及以下管理技术特需人员的管理,不断优化人员结构,使企业人尽其才,根据局人力资源规划和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局本部中级及以下管理技术特需人员的管理。局属单位的中级及以下管理技术特需人员管理办法由各单位制定并报局备案。第三条局本部中级及以下管理技术特需人员按以下办法划分:一、管理类(一)中级管理人员:部门一级业务主管、经聘任的高级政工师、局团委书记。(二)初级管理人员:部门二级业务主管、业务主管、助理业务主管、业务员、主管政工师、经聘任的政工师、助理政工师、政工员。二、技术类从事疏浚专业技术工作或与疏浚专业密切关联的专业工作,并经“局技术特需类专业认定委员会”认定为技术类的人员:(一)中级技术人员:经聘任的高级工程师、高级会计师、高级经济师。(二)初级技术人员:主管工程师、主管会计师、主管经济师,经聘任的工程师、会计师、经济师,助理工程师、助理会计师、助理经济师,技术员、会计员、经济员。三、特需类从事疏浚专业特需工作或与疏浚专业密切关联的专业工作,并经“局技术特需类专业认定委员会”认定为特需类的人员:(一)中级特需人员:一级项目经理;高级专门人才(如法律顾问、疏浚专业教师等);局的挖泥长;取得“高级船长”或“高级轮机长”任职资格的船员;挖泥船上的船长、政委、轮机长;任职“万顷沙”的大副、大管轮、大挖长;专职政委。(二)初级特需人员:二级及以下项目经理;挖泥船的大副、大管轮、大挖长(万顷沙除外);项目主管,中级专门人才(如法律顾问、疏浚专业教师等),在船上任职的其他三副、三管轮、三挖长以上高级船员;项目助理员,初级专门人才,项目业务员。第四条中级及以下管理技术特需人员任职的基本要求: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勤奋敬业,作风正派,团结同事。二、具有管理及专业技术能力,胜任岗位工作需要。三、身体健康。第五条管理类人员任职条件和任职程序一、中级管理人员(一)一级业务主管:专科以上学历,担任二级业务主管职务二年以上,年龄不超过45岁,近两年绩效考核得“B”以上等级,经提拔考察任命程序任职。(二)高级政工师:取得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经提拔考察任命程序任职。(三)局团委书记:分聘任制或选举制二种形式。由聘任制产生的,要求专科以上学历,年龄不超过40岁,经提拔考察任命程序任职;由选举产生的,从其规定。二、初级管理人员(一)二级业务主管:专科以上学历,担任业务主管职务二年以上,年龄不超过40岁,经提拔考察任命程序任职。(二)主管政工师:专科以上学历,取得政工师任职资格二年以上并从事本专业工作,经提拔考察任命程序任职。(三)业务主管:专科以上学历,担任助理业务主管职务二年以上,或中专以上学历,担任助理业务主管职务三年以上,近两年绩效考核得“B”以上等级,经部门经理同意报人力资源部批准任职。(四)政工师:取得政工师任职资格,经聘任程序任职。(五)助理业务主管:专科以上学历见习期满,或中专以上学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