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x高速公路规划项目前期专题报告说明1.环境影响评价报告:1.1.主要工作内容:编制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单位公示、环境影响评价两次公示、公众参与调查等,组织评审查、办理审批手续。1.2.审批单位:生态环境厅1.3.法规规定完成时间:开工前1.4.备注:项目工可推荐方案明确开始,工可阶段完成主体工作,初步设计阶段进行同步补充,在初步设计报批前调整完善,在施工图设计审批前完成评审,将环保措施纳入施工图设计。2.水土保持方案评价报告:2.1.主要工作内容:编制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完成水土保持篇章,落实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和投资概算等,组织评审、办理审批手续。2.2.审批单位:水利厅2.3.法规规定完成时间:环境影响评估前2.4.备注:项目工可推荐方案明确开始,工可阶段完成主体工作,初步设计阶段进行同步补充,在初步设计报批前调整完善,在施工图设计审批前完成评审,将水土保持措施纳入施工图设计。3.地质灾害评估:3.1.主要工作内容:编制地质灾害危险评估报告。3.2.备案单位:省自然资源厅3.3.法规规定完成时间:建设用地审批前3.4.备注:项目工可推荐方案明确开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阶段有变化继续完善、修改。需要地质灾害评估资质。4.压覆矿产报告、压覆重要矿产影响评价报告:4.1.主要工作内容:编写矿产资源分布情况调查报告,自然资源厅出具证明材料。4.2.函复单位:省自然资源厅4.3.法规规定完成时间:建设用地审批前24.4.备注:先查询,查询有重要矿产,再进行重要矿产影响评价报告。无重要矿产就只要完成压覆矿产评估报告。重要矿产资源是指《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34个矿种和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本行政区优势矿产、紧缺矿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发证矿种目录包括:1煤2石油3油页岩4烃类天然气5二氧化碳气6煤成(层)气7地热8放射性矿产9金10银11铂12锰13铬14钴15铁16铜17铅18锌19铝20镍21钨22锡23锑24钼25稀土26磷27钾28硫29锶30金刚石31铌32钽33石棉34矿泉水。炼焦用煤、富铁矿、铬铁矿、富铜矿、钨、锡、锑、稀土、钼、铌钽、钾盐、金刚石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在中型以上的矿区原则上不得压覆,但国务院批准的或国务院组成部门按照国家产业政策批准的国家重大建设项目除外。有矿、无矿评估差别较大,穿越已有采矿区需要请第三方评估单位进行评估。5.用地预审报告:5.1.主要工作内容:委托有资质单位编制土地利用和耕地保护暨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选址论证报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暨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等,由项目单位向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预审申请,经审查通过后逐级向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上报审批,最终由项目主管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并批复5.2.审批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级高速公路且不占基本农田)、自然资源部(国家级高速公路及占基本农田)5.3.法规规定完成时间:工可报审前,工可核准(批复)前置条件。5.4.备注:项目工可推荐方案明确开始,用地红线确定。建设用地受基本农田限制较多,一般采用初步设计反包工可,以减少用地变化风险。若采用工可方案用地进行报审,随着地形图比例增大,设计深入,用地范围可能有所调整,用地报批前又要重新按相关程序作用地预审,尤其调整路线方案后占用基本农田的,重新报批程序更麻烦。用地预审已经与规划选址审批合并办理。批文有效期3年。6.基本农田补划方案论证:6.1.主要工作内容:编制基本农田补划方案、组织踏勘论证,与当地自然资源3主管部门协调。6.2.审查单位:各地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6.3.法规规定完成时间:用地预审的主要准备工作,用地预审报批前。6.4.备注:工可完成审查、路线方案确定,用地红线确定。具体操作方法需按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求。7.项目规划选址审批7.1.主要工作内容:编制项目规划选址报告(涉及风景名胜区的规划选址需经过专家论证),办理审批手续。7.2.审批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级高速公路且不占基本农田)、自然资源部(国家级高速公路及占基本农田)7.3.法规规定完成时间:工可报审前,工可核准(批复)前置条件。7.4.备注:项目工可推荐方案明确开始,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建设项目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规划选址报告等相关材料。现场踏勘,选址审查,对建设项目选址于城乡规划的符合、衔接情况进行审查后,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核发选址意见书。8.社会稳定风险评估8.1.主要工作内容:编制评估报告,组织专家咨询论证并征询沿线政府意见形成最终报告8.2.审批单位:市级人民政府,一般是市级人民政府委托交通局批复,对于跨区域的,需先请示交通运输厅批复,若交通厅不批复,由交通厅出具函件委托涉及的地市分别就各自范围内的路段进行批复。8.3.法规规定完成时间:工可报送审批前,但不是工可核准(批复)前置条件。8.4.备注:项目工可报告编制完成开始。9.安全预评价9.1.主要工作内容:应概括评价结果,给出评价对象在评价时的条件下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章、规范的符合性结论,给出危险、有害因素引发各类事故的可能性及其严重程度的预测性结论,明确评价对象建成或实施后能否安全运行的结论。安全预评价报告审查与管理:建设单位按有关要求将安全预评价报告交由具4备能力的行业组织或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中介机构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审,并由专家评审组提出评审意见。预评价单位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完善预评价报告后,由建设单位按规定报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急管理局)备案。需有应急管理局颁发的乙级以上资质(分为甲、乙级).甲级是应急管理部审批,乙级是省应急管理局审批。安全预评价程序为:前期准备;辨识与分析危险、有害因素;划分评价单元;定性、定量评价;提出安全对策措施建议;做出评价结论;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等。9.2.备案单位:应急管理局9.3.法规规定完成时间:工可阶段9.4.备注:需要省级应急管理局或应急管理部颁发的乙级以上资质,路线方案确10.安全条件论证10.1.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70%以上内容与安全预评价相同,不需要资质。评审后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急管理局)备案。不需要资质,其余要求与安全预评价一致,与安全预评价一起编制。11.占用林地调查及许可办理11.1.主要工作内容:委托编制建设《使用林地现状调查报告》或《使用林地现状调查表》,组织评审,办理审批手续。11.2.审批单位:省林业局(其中超过一定面积的需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审批)11.3.法规规定完成时间:建设用地审批前11.4.备注:初步设计文件完成后开始编制,依据确定的路线用地红线,根据项目实际使用林地情况编制调查报告,联系林业部门对接、审查。长期占用防护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地10公顷以下,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等35公顷以下的,其他林地70公顷以下的由省林业局审批,其他的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审批。12.土地复垦方案12.1.主要内容:编制土地复垦方案512.2.审批单位:市自然资源局或自然资源厅组织评审、备案。12.3.法规规定完成时间:办理建设用地申请时随其他材料一起报送(工可或初步设计阶段编制)12.4.备注:2013.6.28自然资源部《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土地复垦方案分为“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和“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的编制应当由具备省级以上有关部门核发的乙级以上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工程等规划设计资质或具有从事土地复垦规划设计业绩的单位承担。土地复垦义务人和方案编制单位应对土地复垦方案进行严格论证,并对方案的真实性和科学性负责。依法需报国务院批准建设用地的新建、改扩建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应在申请用地前,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完成评审工作。依法需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应在申请用地前,由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完成评审工作。13.路线穿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专题13.1.主要内容:编制涉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专题报告,报相应管理部门初审并出具意见,组织专家审查会,征求县级自然资源局(规划局与国土局已合并组建自然资源局)13.2.审批单位:县级及以上自然资源局出具意见13.3.法规规定完成时间:项目规划选址主要准备工作。13.4.备注:工可方案明确开始,编制涉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建设项目申请书。14.防洪评价(跨大江、大河)、防洪评价(跨一般性、地区性河流)14.1.主要内容:编制建设项目防洪影响评价报告,与第三方合法水事权益有影响的应与第三方进行协商并签订协议书,组织专家评审会,报建设项目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14.2.审批单位:水利厅或经水利厅同意后由市水利局批复14.3.法规规定完成时间:初步设计审批前14.4.备注:涉河涉堤的公路,初步设计方案确定,侵占河道的涉及替代水域6工程或功能补救措施方案已完成。跨市区域工程,由市水利局初审后,再报省水利厅批复。跨大江大河的需报水利厅或相应主管部门批复。15.通航条件影响评价(通航论证)、桥区航道整治及助航标志方案设计15.1.主要内容:编制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及桥区航道整治及助航标志方案设计文件,组织专家咨询评审,按咨询意见进行修改后报批。15.2.审批单位:交通运输厅(若项目在一个市里的可以由市交通运输局批复)。15.3.法规规定完成时间:工可报送审批前,但非工可核准(批复)的前置条件。15.4.备注:项目工可推荐方案明确开始,编制报告及设计相关图表,报地方交通局初审出具意见,再报省交通运输厅批复。16.通航安全评估16.1.主要内容:编制通航安全评估报告书16.2.审批单位:海事局16.3.法规规定完成时间:施工前16.4.备注:施工阶段完成,施工前通航安全保障措施方案,需要结合施工组织方案编制报告书,报地方海事局审批、备案。17:地震安全性评价17.1.依据《中国地震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有关要求的通知》(中震防发〔2016〕44号)附件第六条规定只有下列公路工程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参照行业标准《公路工程抗震规范》(JTGB02-2013),包括位于基本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分区0.30g及以上地区内的单跨跨径超过150m的特大桥。17.2.其余项目不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参照《公路工程抗震规范》(JTGB02-2013)执行。18:文物调查及勘察18.1.主要内容:委托有资质单位编写考古工作报告,省文物局出具意见18.2.审批单位:省文物局718.3.法规规定完成时间:路线用地红线确定前18.4.备注:涉及文物或占地5万平方米以上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在确定用地红线前编制考古工作报告报省文物局出具意见。如碰到已有文物保护范围的还需在出具意见后另行审批。考古新发现文物的,另行按相应程序处理。一般委托省考古研究所完成。19.路线穿越铁路方案设计19.1.主要内容:编制穿越铁路设计图表及说明,组织评审,各地铁路局出具意见。19.2.审批单位:各地铁路局19.3.法规规定完成时间:初步设计审批前。19.4.备注:初步设计路线方案及构造物确定开始,一般外委铁路系统设计院完成。20.安全性评价(初步设计阶段)20.1.主要内容:编制安全性评价报告(初步设计阶段),组织评审(一般与初步设计评审会一起)20.2.审批单位:安全性评价报告随初步设计文件报送交通运输厅20.3.法规规定完成时间:初步设计评审前。20.4.备注:《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强公路交通安全性评价工作的通知》桂交建管函[2018]171号相关规定:二级及以上公路应在设计时进行交通安全性评价,交通安全性评价由业主或相关管理单位委托具有公路行业相关资质的第三方单位承担,第三方单位不得与本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有直接利益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