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车安全隐患清单和依据序号隐患分类隐患清单依据依据条文1车辆的隐患1)校车没有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2)驾驶员没有校车驾驶资格3)没有按照规定的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运行4)没有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及其他商业保险《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使用校车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许可。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三)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五)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5)没有校车标牌或校车标牌已经过期《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校车标牌应当载明本车的号牌号码、车辆的所有人、驾驶人、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以及校车标牌发牌单位、有效期等事项。6)校车没有每半年进行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校车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7)校车没有配备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校车安全管理条第二十一条校车应当配备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安全设备应当放置在便于取用的位置,序号隐患分类隐患清单依据依据条文箱等安全设备,没有配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例》并确保性能良好、有效适用。校车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8)校车的制动、转向、外部照明、轮胎、安全门、座椅、安全带等车况存在安全隐患《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校车驾驶人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校车的制动、转向、外部照明、轮胎、安全门、座椅、安全带等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不得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校车驾驶人不得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不得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广东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第三条校车应当符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和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关于核载人数、外观标识、信号装置、行驶记录仪、轮胎、车身、安全防护装置等方面的普遍性规定。2人的隐患9)驾驶员无校车驾驶资格《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校车驾驶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校车驾驶资格。10)超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校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员。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不得要求校车驾驶人超员、超速驾驶校车。序号隐患分类隐患清单依据依据条文11)超速《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载有学生的校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60公里。12)未配备校车照管人员,未对校车照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配备校车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校车服务提供者为学校提供校车服务的,双方可以约定由学校指派随车照管人员。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对随车照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组织随车照管人员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13)校车没有上下车人员核实情况记录《广东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二条校车驾驶人应当协助随车照管人员核实上下车人数,在确认车上乘员全部离车后方能关闭车门离开。14)随车照管人员未指导乘车学生扣好安全带,教育学生遵守乘车纪律。《深圳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校车接送工作指引》8.随车照管人员应指导乘车学生扣好安全带,教育学生遵守乘车纪律,确认学生坐稳、车门关闭后方可示意驾驶人启动车辆;行车途中应时刻关注学生身体状况,发现异常应及时处理。序号隐患分类隐患清单依据依据条文3管理隐患15)未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16)未配备安全管理人员17)未定期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学习、演练和应急处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十条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加强校车的安全维护,定期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校车驾驶人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安全防范、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保障学生乘坐校车安全。18)未签定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由校车服务提供者提供校车服务的,学校应当与校车服务提供者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校车运行安全管理措施。19)未对教师、学生进行交通安全教育;20)未定期组织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演练《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学校应当对教师、学生及其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向学生讲解校车安全乘坐知识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技能,并定期组织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