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整理)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操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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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操作指南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操作指南尊敬的读者朋友们:这里是精品文档编辑中心,本文档内容是由我和我的同事精心编辑整理后发布的,发布之前我们对文中内容进行仔细校对,但是难免会有疏漏的地方,但是任然希望(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操作指南)的内容能够给您的工作和学习带来便利。同时也真诚的希望收到您的建议和反馈,这将是我们进步的源泉,前进的动力。本文可编辑可修改,如果觉得对您有帮助请收藏以便随时查阅,最后祝您生活愉快业绩进步,以下为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操作指南的全部内容。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操作指南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操作指南小区,已经成为城市主要的居住形态。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促进物业管理向专业化、市场化发展,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营造和谐、安全、文明、整洁的居住环境,政府相继出台了多个行政法规,鼓励和支持业主成立业主委员会.但是由于缺乏有效的宣传和指导,在实践中,即使是业主们成立了业主委员会,由于业主委员会工作不规范,引发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之间的纠纷而闹上法院的事件,并不少见。部分业主对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了解不够,也存在诸多疑虑,担心业主委员会在工作中越权、滥权或以权谋私,损害业主的利益。担心“赶走了狼,却引来了虎”,业主始终都是待宰的羔羊。大状有话说,今天说说选举了业主委员会后的那些事。一、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前应当弄清楚的几个问题:1、物业管理区域:实践中,存在同一家开发商先后开发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小区,物业服务合并管理,但因为小区新旧差异、配套设施标准差异、绿化环境差异等因素,引发业主之间矛盾,甚至有的新小区业主自发建立隔离墙阻止旧小区业主共享公共区域和公共设施的事件发生。物业管理区域应当根据物业“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结合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定。物业的配套设施设备共用的,应当划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但其设施设备能够分割、独立使用的,可以划定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对物业管理区域划定有争议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相关业主、居民委员会的意见后确定.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操作指南新建物业出售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划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将经备案的物业管理区域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示。所以,业主在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时,要留意小区前期物业管理的相关条款,包括小区物业管理区域的范围、前期物业管理服务的期限、收费标准等等.如果开发商违反合同约定,未经业主同意,变更物业管理区域,造成业主居住质量下降的,业主有权要求开发商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2、开发商或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的资料和财物:A、在业主大会筹备过程中,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业主大会筹备组工作,向业主大会筹备组提供业主清册、物业建筑的基本资料(包括物业管理区域内地上、地下的建筑物、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等)、已筹集的专项维修资金清册等文件资料。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向业主大会筹备组提供相关文件资料的,由物业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B、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业主委员会移交下列资料:(1)物业的报建、批准文件,竣工总平面、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2)设施设备买卖合同复印件及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3)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4)物业管理区域内各类建筑物、场地、设施设备的清单;(5)物业及配套设施的产权清单;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操作指南(6)物业服务用房的清单;(7)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必需的其他资料。物业服务企业退出时,应当向业主委员会移交其合法占有的下列财物或资料,并配合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做好交接工作:(1)物业服务用房;(2)物业管理服务期间改造、维修、保养有关物业形成的技术资料;(3)物业管理服务期间配置的固定设施设备;(4)其他应当移交的财物、资料。C、物业服务用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物业管理区域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二的比例,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物业服务用房,最低不少于五十平方米,最高不超过三百平方米;其中,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最低不少于十平方米,最高不超过六十平方米。分期开发建设的物业,建设单位应当在先期开发的区域按照不少于先期开发房屋建筑面积千分之二的比例配置物业服务用房.物业服务用房应当为地面以上的独立成套装修房屋,具备水、电使用功能.物业服务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全体业主,专用于物业管理服务工作,不得挪作他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办理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在房地产登记簿中注明物业服务用房面积和房号以及物业的其他共有部分。业主有权查询.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提供物业服务用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提供;逾期不提供的,责令向业主大会交纳相应价款,用于解决物业服务用房,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操作指南(1)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后,原物业服务企业不按规定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责令限期退出;逾期拒不退出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颁发其资质证书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资质证书;(2)损毁或者破坏属于全体业主的档案资料、财物和共用设施设备的,可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3、公共区域的收益: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或者其他场地作为停放车辆的车位或者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所得收益依法归全体业主共有,包括但不限于属于业主共有区域停车位的租金收入、楼宇广告收入、电梯广告收入、户外广告收入、属于业主共有的场地临时出租收入等等,公共区域的收益所得可优先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4、关于车位问题: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本区域业主的需要.建设单位依法取得车位、车库权属登记后方能出售车位、车库。开发商无产权的车位不得出售或变相出售。拟出售车位、车库数量少于本区域房屋套数时,每户业主只能购买一个车位、车库.5、关于房屋维修资金:业主在购房时,按照40元/平米的标准交存了一笔数目不小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业主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并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操作指南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经业主大会投票决定才能使用。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业主转让物业时,其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予退还,一并转让给新业主.物业保修期内发生的维修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关于物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一般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具体约定或由开发商向业主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中具体规定。过了保修期后,共有物业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由共有该物业的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的物业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比例分摊。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应当由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承担的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权限划分业主依法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1、应当由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1)由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或续聘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三个月前,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或者续聘物业服务企业,并将决定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大会决定续聘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一个月前与物业服务企业续签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操作指南起十五日内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业主大会没有作出选聘或者续聘决定,原物业服务企业自愿按照原合同约定继续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合同自动延续至业主大会作出选聘或者续聘决定为止。(2)由业主大会决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改建或者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3)物业管理区域内其他重大事项。业主大会决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改建或者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其他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重大事项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面积和业主人数按照下列方式确定:A、专有部分面积,按照建筑面积计算;建筑物总面积,按专有部分面积之和计算.B、建设单位已经出售的专有部分的业主人数,一户按一人计算;建设单位未出售的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总人数,按照两者之和计算。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采用记名投票的方式。2、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权限: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下列职责:(1)召集业主大会会议,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2)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或者续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3)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4)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管理规约,协调处理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相关问题;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操作指南(5)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的社区建设工作;(6)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除了前面五项法定职责外,业主大会可以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授予业主委员会其他的权限。业主委员会对全体业主负责,接受业主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不得超越法定职责和业主大会授权范围。三、业主大会的召集和投票工作要点:1、首次业主大会的筹备:业主大会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七至十五人组成,其中业主代表应当不少于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人数的百分之六十.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名单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大会筹备组履行下列职责:(1)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2)拟订管理规约草案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3)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4)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及名单;(5)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做的三件事:(1)对《管理规约》进行表决;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操作指南(2)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进行表决;(3)选举业主委员会。《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委员会的组成、成员任期及职务终止等事项作出约定。2、召开业主大会应当注意的事项:(1)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和议程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并书面通知全体业主。(2)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应将书面征求意见的结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三十日以上,业主有权查阅相关资料。(3)业主可以委托他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托他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书,载明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及期限。四、业主委员会工作指南1、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资格要求: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从具备以下条件的业主中选举产生:(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操作指南(2)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较强的公信力和组织能力;(3)遵守管理规约,履行业主义务,按时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物业服务费用,无损害公共利益行为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