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房屋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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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东城区房屋管理局★行政执法主体清理结果一、法定的行政机关主体名称:北京市东城区房屋管理局依据:(一)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土地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二条“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二)行政法规3、《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互相配合,保证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4、《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5、《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五条“城市私有房屋由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机关(以下简称房管机关)依照本条例管理。”(三)部门规章6、《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的管理工作。”7、《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款“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2品房预售管理。”8、《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款“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9、《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款“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工作。”10、《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人要求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职工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申请表;(二)房屋所有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三)身份证及户籍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四)同住成年人同意上市出售的书面意见;(五)个人拥有部分产权的住房,还应当提供原产权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保留或者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意见。”11、《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12、《公有住宅售后维修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本办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对本行政区域内向个人出售的公有住宅的维修和养护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13、《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工作。”14、《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第三条“房地产行政主管理部门负责小区管理的归口管理工作;市政、绿化、卫生、交通、治安、供水、供气、供热等行政主管部门和住宅小区所在地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小区管理中有关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四)地方政府规章15、《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施工现场防治扬尘污染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主管本市房屋拆迁施工现场防治扬尘污染管理工作,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拆迁施工现场防治扬尘污染管理工作。”16、《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3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主管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国土房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17、《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主管本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工作。区、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国土房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转让管理工作。”18、《北京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房地产抵押合同自签定之日起30日内,抵押人须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或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统称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19、《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市和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人民防空工程、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的综合管理工作。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地下空间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20、《北京市实施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的若干规定》第三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危险房屋的管理工作。”21、《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公有房屋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市房地产管理局是全市房屋的行政管理机关,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区、县房屋的行政管理机关。”22、《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办法》第五条“市和区、县房屋土地管理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工作。”(五)“三定”规定23、中共北京市东城区委员会,东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东城区房屋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东文[2005]25号):东城区房管局(区政府房改办)是负责本区房屋行政管理和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行政机构。4★行政执法依据清理结果序号依据名称制定、发布机关生效时间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5年1月1日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5年10月1日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全国人大1996年10月1日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全国人大2004年7月1日5《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国务院1983年12月17日6《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1998年7月20日7《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1999年4月3日8《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2001年11月1日9《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2003年9月1日10《信访条例》国务院2005年5月1日11《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1990年1月1日12《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1990年1月1日13《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建设部1991年8月1日14《公有住宅售后维修养护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1992年7月1日15《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建设部1994年4月1日16《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1995年1月1日17《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建设部1995年6月1日18《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建设部1995年9月1日19《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建设部1996年2月1日20《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建设部1997年6月1日21《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建设部1998年1月1日22《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1999年5月1日23《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建设部1999年11月1日24《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建设部2001年5月1日25《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2001年6月1日26《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2001年12月1日27《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2004年3月1日28《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2004年5月1日29《北京市信访条例》北京市人大1995年1月1日5常委会30《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北京市人大常委会2005年5月1日31《北京市实施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的若干规定》北京市政府1991年3月9日32《北京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若干规定》北京市政府1992年3月1日33《北京市私有住宅楼房管理与维修办法》北京市政府1992年7月1日34《北京市职工购买公有住宅楼房管理办法》北京市政府1992年7月1日35《北京市城镇住宅合作社管理办法》北京市政府1992年7月1日36《北京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北京市政府1994年4月20日37《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办法》北京市政府1995年10月1日38《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公有房屋管理的若干规定》北京市政府1987年10月1日39《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北京市政府1998年5月1日40《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施工现场防治扬尘污染管理规定》北京市政府1999年9月14日41《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北京市政府2001年11月1日42《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助费有关规定》北京市政府2001年12月5日4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解释北京市政府2002年8月19日44《北京市行政机关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北京市政府2002年10月1日45《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北京市政府2003年12月1日46《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北京市政府2005年1月1日★具体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条款清理结果北京市东城区房屋管理局行政处罚(共33项)一、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止、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6(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3、《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依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罚”(《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4、《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收取预付款的,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5、《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市或者区、县国土房管局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出让土地上的房屋在建工程转让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预售许可后,方可预售商品房。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属于预售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取得城镇建设用地批准书;(二)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和施工许可证件;(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的建设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四)已确定竣工日期,且满足市国土房管局公布的预售最长期限。《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应当向市国土房管局提交下列文件:(一)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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