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程序,实现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制度化、科学化,保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机构、组织实施机构、鉴定考核机构,以及上述机构的管理人员、考务人员、考评人员、质量督导人员和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各类人员。第三条吉林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全省行政区域的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各市州、县(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属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基地的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第四条全省职业技能鉴定组织实施机构和鉴定考核机构的考务管理,须使用国家统一配置的《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系统》。第五条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应当遵循公正性、程序化、保密性、制约性四个基本原则。第二章考场准备第六条职业技能鉴定需要设置理论知识考试考场和技能操作考核考场。一、理论知识考试的场地通常选用标准教室,分为30个座位和24个座位,实行单人、单行、单桌排列,前后左右间距不低于80厘米。二、技能操作考核场地应符合规定要求,设备仪器完好,鉴定必备的工、卡、量具及原材料齐全,配备安全防护、设备检修、材料供应人员。第七条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应根据鉴定规模和场地使用需要,制定《职业技能鉴定理论考场安排表》、《职业技能鉴定技能考场安排表》等表格,为鉴定实施做出具体安排,并作为审核考试的准备情况及检查、巡视、督导现场鉴定的依据。第八条鉴定实施前一天,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基地应在鉴定现场明显位置和人员进出主要通道,张贴考场分布、考场编排、鉴定职业种类、项目等示意图,张贴考场规则和考生须知。如有必要可事先组织考生熟悉场地、设备和工位。第三章考场编排第九条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考场编排及准考证制发。第十条考场编排是按照一定规则对考生进行考位安排。理论考场编排通常按以下方式安排:按职业(工种)、级别顺排;按职业(工种)、级别随机编排;按同职业(工种)不同级别混排;按不同职业(工种)、级别混排。技能操作考核考场编排一般在考生进入考场时随机抽号确定考位。第十一条准考证是考生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必备证件,在考场中与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身份证件)同时使用。准考证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准考证号、身份证号、鉴定职业、鉴定级别、理论知识考试时间及地点、技能操作考核时间及地点、考生须知等。准考证照片处应加盖制发单位的钢印或水印。第十二条准考证号编码按《吉林省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编码方案》规定执行,采取19位数字代码,从左至右的含义分别为:一、第1—6位为鉴定实施日期,年份采取发放年份的后两位数字。二、第7—14位为机构编码,取值与机构编码相同。三、第15—19位为准考证号顺序编码,每次按照实施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从00001—99999依此顺序取值。第四章人员管理第十三条职业技能鉴定组织实施中有五类人员参与鉴定实施:鉴定现场负责人、考评人员、监考人员、工作人员和质量督导人员。鉴定实施现场各类人员须佩带规定式样的证(卡)方能进入考场。规模较大的考试要做好医疗、安保、后勤保障等工作。第十四条鉴定现场负责人一般由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基地负责人担任,负责协调和组织鉴定现场各项工作,维护鉴定实施正常进行,处理影响鉴定的行为和事故,对考评小组的考评工作情况向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提交报告。第十五条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现场根据需要配备监考人员,监考人员不参与考评工作,但应按规定做好考场记录。第十六条考评人员的安排应根据参加考试的考生人数和《国家职业标准》所要求的比例确定,并由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派遣。考评人员按规定组成考评小组,负责此次鉴定成绩的考评。评定成绩应确定严格的工作流程,明确各环节考评人员职责,对所认定的鉴定结果签字负责。第十七条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需按相关规定向考试现场派遣质量督导人员,对考试情况和监考人员、考评人员、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检查和全过程监督。第十八条工作人员包括记分人员、校对人员、后勤保障人员等。记分人员负责鉴定成绩汇总和登录,将考评人员评定考生各项目的成绩逐一汇总,录入成绩登记表。记分人员对登录的成绩应签字,并配备校对人员对记分人员的计算和登录进行校对。后勤保障人员负责协助鉴定现场负责人、考评人员等完成各项鉴定工作,并提供鉴定的后勤保障。第五章试卷管理第十九条职业技能鉴定实行国家统一命题原则,对于国家题库已经开发并运行的职业(工种),实施鉴定必须从国家题库中抽取试题。对于暂未建立题库的职业(工种),可由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组织专家编制试题,并报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备案后,在本省使用。各市州、县(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和职业技能鉴定所、站不得自行命题,否则鉴定结果无效。第二十条省属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基地申报鉴定,须提前7天以上向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提出申请,资格审查合格后,在鉴定实施当日由专人将密封试卷运至鉴定现场。鉴定结束后,再将试卷运回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第二十一条各市州、县(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申请鉴定试题,须提前7天以上向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提出申请,并填写《职业技能鉴定国家题库申请单》,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在鉴定3日前,将加密的试题清样按规定方式传送到指定电子邮箱。第二十二条试卷在传送、交接、保管各个环节,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并经办人须签字确认,一旦发生失密,必须立即向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报告,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并追究失泄密有关人员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对试卷、答案及评分标准进行启封。第六章鉴定实施第二十三条考评人员和监考人员要提前检查考场准备情况,设施设备是否符合要求,技能操作考核的必备技术条件、安全卫生保护条件等方面是否合格。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要及时向考场负责人报告,并尽快调整妥当。第二十四条考评人员、监考人员应于考试前45分钟到指定地点领取试卷,检查试卷封条和试卷袋是否完好,核对试卷数量,发现异常立即报告。考评人员、监考人员在准备技能操作考核时应到考场分发所需材料、查验设备。第二十五条考生参加鉴定时必须持居民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身份证件)与准考证入场。考评人员、监考人员应查验考生相关证件,检查其携带的工、卡、量具及原材料是否符合要求。第二十六条监考人员须对考场情况做好记录。考场的主要情况包括:考场考试情况、缺考人员姓名考号、技能操作考核中由于意外原因造成考试中断的情况和中断时间等,作为考试结果评判和违规违纪处理的依据。第二十七条考评人员和监考人员负责维持考场纪律,对违纪考生提出处理意见,并将违纪考生姓名考号及违纪情节记录在《应考人员作弊、严重违纪情况报告单》中。第二十八条鉴定结束后,考评人员和监考人员应立即宣布终止考试,核对试卷数量无误后组织考生退场,并到指定地点封装试卷。第二十九条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基地及相关人员须按规定的工作程序和要求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第三十条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基地在实施易对人身造成危害的职业(工种)操作技能考核时,须制定安全保障措施,同时要加强对考生的安全操作教育。第七章成绩评定第三十一条职业技能鉴定阅卷评分由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协调组织。理论知识考试试卷由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组织评阅;技能操作考核工件(项目)采取考评小组集中检测评分方式进行。第三十二条评卷人员应具有相应考评资格、较高的业务能力、负责的工作精神和职业道德水平,同时要熟悉鉴定工作,能够准确理解和掌握本次鉴定的评分标准和检测方法,客观公正地阅卷评分,维护职业技能鉴定的公正性、科学性和严肃性。第三十三条按有关规定,考评人员应用红色笔判卷,不得修改试卷或工件,不得随意处理标志不清的工件。阅卷评分时不得查看考生姓名、考号,不得涂改考生答案、成绩或更换工件。发现编号不清楚的工件等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向考评小组负责人报告,不得擅自处理。第三十四条如需进行现场考评的职业(工种),考评人员应按规定对考生的现场鉴定结果做出评判。第三十五条职业技能鉴定成绩单由理论知识考试成绩和技能操作考核成绩组成。理论知识考试成绩由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评分人员评阅并确认;技能操作考核成绩由考评小组成员填写,并与质量督导人员共同签字确认。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以上还须填写综合评审成绩,综合评审成绩由评委会成员评阅并签字确认。第三十六条职业技能鉴定相关表格、资料、试卷须保存一年以上,到达规定时限后方可集中销毁。需存档的鉴定人员审批表、鉴定成绩单、鉴定人员名册等资料需长期保存。第三十七条鉴定结果在全部考试结束后20日内予以公布。若考生对成绩有异议,可在成绩公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书面申请查询,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应在接到申请报告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第三十八条考试单项成绩合格者,其单项成绩保留期限为一年,考生可在有效期内向原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申报补考,全国、全省统一鉴定职业申报补考次数为一次。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附:吉林省职业技能鉴定监考员工作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