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投诉接受和处理制度1、投诉人当面递交投诉或反映招投标问题的材料,一律由厅办公室负责接收并按急件即时呈阅或批转有关监管机构处理。处室、单位收到的投诉或反映招投标问题的信函,应按急件即时转交厅办公室处理。非书面形式的投诉一律不予受理。2、监管机构经办人员收到投诉后,应按照《xxx省招标投标条例》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要求,对投诉是否符合招投标投诉受理条件进行审查(必要时经监管机构领导同意后,可请投诉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到省厅配合调查),并在3日内填写《招投标投诉审查表》(详附件4),提出初步审查、处理意见,经监管机构领导审核,报厅分管领导审定。初审内容包括:(1)是否属于省管工程;(2)是否超过投诉时效;(3)投诉书上印章、签字等是否齐全,是否留有效的联系方式和联系人;(4)委托投诉的是否附投诉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5)投诉事项是否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6)投诉事项是否具体,是否提供有效线索,能否查证;(7)投诉人是否为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与投诉项目有无利害关系;(8)投诉是否已作出处理决定,投诉人是否提出新的证据;(9)用电话或信函的方式对投诉件的真实性进行核实。核实对象为投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内容包括:法定代表人是否知道本单位已递交了投诉书、本人是否亲自在投诉书上签字、投诉书上的公章是否真实,投诉书上的联系人或授权代表是否为本单位职工;(10)是否已发出中标通知书。(11)投诉反映的问题是涉嫌泄密,或者投诉与其他投诉书或信访件存在雷同,涉嫌挂靠投标、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3、投诉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在递交投诉书后3日内,不配合监管机构对其投诉件真实性进行核实的,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处理,其投诉不予受理,并发出《投诉不予受理通知书》(详附件5)。4、不符合投诉受理条件或不属于省厅受理的投诉,除无法告知的以外,应在收到投诉后的5日内按以下规定处理:(1)属于省管工程的,发出《投诉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将材料转招标人及代理机构阅处。(2)不属于省厅受理的投诉,发出《投诉处理意见书》(详附件6)。5、符合受理条件的省管工程招投标投诉原则上转招标人和代理机构核实处理,并应按以下规定办理:(1)经厅分管领导批准,将投诉材料复印转招标人和代理机构核实处理,要求在10日内书面反馈核实处理结果,并明确书面反馈的基本内容要求;未发出中标通知书的还应通知暂缓发出中标通知书;已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应通知暂停签订合同。招标人和代理机构书面反馈的核实材料基本内容应当包括:①投诉反映的问题;②调查核实的过程情况(包括相关利益者的陈述和申辩的情况)及所获得的证据材料;③事实认定的意见;④处理意见及依据。(2)招标人和代理机构逾期未反馈核实处理结果的,监管机构(施工、货物招标由造价总站)经办人员应在到期的当日报告监管机构领导,并电话催促尽快反馈,同时做好电话记录;必要时可发函催促。(3)监管机构(施工、货物招标由造价总站)经办人员收到核实处理结果书面反馈后,应在5日内完成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和应采取的相应措施报监管机构领导。审查内容包括:①反馈的内容是否完整;②证据是否确凿;③投诉的问题是否都已得到处理;④处理的依据是否合法。监管机构在审查招标人和代理机构核实处理结果书面反馈过程中,必要时可会同厅有关处室、单位共同进行,或征求省发改委、监察厅等有关部门意见。(4)对招标人和代理机构核实处理结果书面反馈审查后有异议的,由监管机构(施工、货物招标由造价总站)电话通知招标人和代理机构在5日内完成重新或补充核实处理,并做好电话记录。招标人或代理机构要求书面通知的,经厅分管领导同意发出书面通知。(5)经审查并报厅分管领导审定对招标人和代理机构处理结果无异议的,由监管机构(施工、货物招标由造价总站)将处理结果当面向投诉人反馈。当面反馈时监管机构及有关处室、单位至少应有两人在场(必要时可请招标人和代理机构参加反馈),并由经办人员做好反馈记录。投诉人要求书面反馈的,经厅分管领导同意后给予书面反馈。厅分管领导在审定工程招投标投诉处理结果过程中,必要时可召集厅有关处室、单位或省发改委、监察厅进行会商;涉及重大问题的招投标投诉处理,由厅分管领导报告厅长。(6)逾期未能处理完成的投诉,由监管机构(施工、货物招标由造价总站)报厅分管领导同意后予以延期,并电话通知投诉人、招标人及其代理机构。6、特殊情况经厅分管领导批准由厅直接组织核查的工程招投标投诉,按以下规定办理,并建立会商机制:(1)由监管机构会同厅监察室(必要时可请厅有关处室、单位配合)进行调查、取证,听取利益相关者的陈述和申辩。(2)由监管机构牵头,召集厅有关处室、单位对调查的情况进行厅内会商,必要时还可与省发改委、监察厅等有关部门进行厅外会商,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报厅分管领导同意后做出书面处理决定。涉及重大问题的招投标投诉处理,由厅分管领导报告厅长。7、投诉处理完毕,应移送省建设监察总队初查或立案查处的,按厅有关行政执法案件处理机制的规定处理。8、不是正式投诉但书面反映招投标问题的信访件,按《xxx省建设厅信访工作暂行规定(修订)》、《xxx省建设厅信访工作责任制》的规定处理。除上级机关、上级领导批办或厅领导有要求反馈的信访件外,其他群众来信不要求反馈处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