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货物装卸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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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货物装卸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货物装卸(以下简称装卸)管理,提高装卸工作质量,适应铁路现代物流发展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各安全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铁路总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及铁路局的装卸管理工作。第三条装卸是货运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现代物流的重要环节。铁路局应加强装卸专业管理,推迸货装生产一体化、服务物流化。第四条装卸管理应以确保安全为前提,以装卸机械化、信息化、智能化为手段,强化装卸基础管理,推进标准化建设,全面提升服务质量,提高效率和效益。第五条大力提高装卸技术水平,加快自动化、轻量化、模块化装卸机械应用;积极采用远程控制、智能控制等技术,创新装卸机械运用方式;推广应用先进的装卸工属索具及装卸工艺。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总公司负责组织贯彻执行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铁路装卸发展政策、规划,确立装卸发展方向、目标,组织制定装卸基本规章、制度、标准,组织开展装卸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的研发和应用。总公司运输局是总公司装卸业务管理部门,承担装卸管理职责。第七条铁路局负责贯彻装卸发展政策要求,落实总公司装卸规划、规章、制度和标准,制定实施办法或补充规定;负责装卸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生产组织、质量管理、队伍建设、应急处置等工作;研发和推广应用装卸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铁路局货运管理部门是铁路局管内装卸业务管理部门,承担装卸管理职责。铁路局应明确管内行包装卸管理责任部门。第八条站段(含货运中心,下同)负责贯彻执行装卸规章、制度、标准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装卸管理制度、实施细则、作业流程和岗位作业指导书,并组织相关培训;负责装卸机械运用和日常管理;组织装卸安全生产,落实作业标准和质量第三章安全管理第九条装卸安全管理应以劳动安全、货物安全、设备安全、交通安全为重点,积极采用先进技术设备,提升人员素质,强化安全风险管控。第十条铁路局、站段应将装卸安全纳入货运安全专业管理体系,建立健全装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推进管理规范化、作业标准化。第十一条铁路局、站段应加强信息技术应用,提高装卸安全管理信息化水平。装卸管理和主要生产岗位,应配置应用货运安全、计量、规章等安全监控与管理系统。第十二条凡铁路货运场站(含物流园、物流基地、物流中心、配送中心、货场等)、行包房、路产专用线内的装卸业务,以及铁路局承包的路外装卸业务,除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外,还应执行《铁路货物装卸安全技术规则》和本规则有关规定。第十三条发生装卸生产安全事故,应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事故教训未吸取不放过'的原则,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吸取教训,整改落实。第四章设备管理第一节配置第十四条铁路局应根据《铁路物流中心设计规范》配置装卸机械及配套设施,按照标准化、系列化、通用化的要求,选配高效、经济、环保的装卸机械。装卸机械配置数量应满足货物到发量需要。第十五条装卸机械是铁路运输生产的重要设备,主要包括门(桥)式起重机、臂架式起重机、集装箱正面吊、堆垛机、叉车、装载机、装卸车机、抓(扒)料机、翻车机、筒仓、皮带输送机、搬运车、牵引车等机械设备。装卸机械、工属索具和安全保护装置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总公司颁布的技术条件。装卸机械的标志标识应符合铁路有关规定。第十六条铁路局应根据货物品类、运量、作业条件等因素,合理配置通用与专用、流动与固定(含轨行)、内燃与电力装卸机械。对于运量较大、货源稳定的装卸场所,应优先配置专用和固定装卸机械;对运量较小、调配频繁的装卸场所,应以通用和流动(便于移动或拆装)的装卸机械为主。第十七条合理配置装卸机械和专用工属索具。(一)大型集装箱货场应配畚集装箱专用门式起重机或集装箱正面吊,采用具有减摇、超偏载检测和自动调节功能的集装箱吊具。(二)成件包装和集装化运输货物应采用叉车、皮带输送机等装卸机械,推广应用叉车专用属具。(三)装卸笨重货物应优先配备变频调速门(桥)式起重机。(四)装卸零散货物应根据小型箱、托盘、集装袋(笼)等集装化货物装卸车、进出站需要,优先配置电瓶叉车、电动液压搬运车等装卸机具。(五)办理危险货物的场站,应配置与危险货物性质相适应的专用装卸机械。装卸易燃易爆危险货物的机械应具有防爆性(六)车站行包房应根据作业量大小合理配置牵引车、拖车、叉车、液压搬运车等装卸机具。第十八条门(桥)式起重机应安装起重量限制器,臂架式起重机应安装载荷力矩限制器。新购置的门(桥)式起重机、集装箱正面吊等装卸机械,应具有故障自诊断功能。新购置起重机械应安装安全监控系统,既有起重机械应逐步配套安装,装载机应逐步安装具备远程监控功能的称重装置,纳入货运安全监控与管理系统,对装卸机械工作状态实时监控。第十九条新购置或改造后的装卸机械,使用单位在接收前,应核对其是否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说明等技术文件。起重机械应按照《起重机试验验收办法》(见附件1)进行试验,确认符合安全技术条件后方可接收。投入使用前应对设备全面检查、调整,组织操作和维修人员进行技术培训,掌握设备构造与性能、操作要求、维保知识和安全注意事项。第二十条铁路局应建立装卸机具物资供应商档案,并纳入总公司物资供应商信用评价管理范畴。第二节运用管理第二十一条铁路局应制定装卸机械设备管理办法。站段应建立装卸机械运用管理制度,包括:(一)岗位作业指导书。(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三)事故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四)运用、维护、保养、检修制度。(五)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六)操作和维护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制度。(七)检查整治制度。第二十二条装卸机械实行编号管理(编号办法见附件2)。铁路局应根据编号办法自行编制装卸机械编号,并喷印在机身显著位置。各级装卸部门应建立健全装卸机械设备台账。站段装卸部门应建立技术档案,做到一台一档,包括出厂检验合格证、使用保养说明书、图纸、履历簿(格式见附件3)等;属特种设畚的,应按特种设备有关规定完善资料,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要求,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充分利用货运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建立装卸机械设畚电子台账,提高装卸机械管理信息化水平。第二十三条站段应合理确定装卸机械运用班制,提高装卸机械利用率和劳动生产率。装卸机械操作岗位应建立机械交接班记录、机械运用记录、维修保养记录等生产台账。第二十四条铁路局应制定交接班使用的装卸机械设畚交接管理办法,规范交接程序和检查标准,统一交接记录格式,明确交班、接班人员日常保养职责。交、接班人员应共同现场确认机械安全装置、性能、状态是否良好。接班人员对设各质量和使用安全负责。第二十五条铁路局应动态优化装卸机械布局,对闲置或利用率不高的设备及时调整。装卸机械跨站段调拨,应经铁路局货运主管部门批准;站段内部调动,应报铁路局货运主管部门备案。特种设畚调拨,还应按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注销、使用登记手续。第二十六条预计停用半年以上的装卸机械,应办理封存手续。封存1年以上的特种设畚,封存时和重新启用前均应书面告知登记部门。封存的装卸机械应完好,严禁拆用零部件,使用单位应对封存设备做好保养工作。站段封存、启用设各应报铁路局货运主管部门备案。启用前应进行保养,试机合格后方可使用。第二十七条装卸机械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应予以报废。(一)主要结构和部件损坏严重,无法修复,或修复费用过大、不经济的。(二)因设备陈旧、技术性能低,无利用改造价值的。(三)因事故或意外灾害造成严重破坏,无法修复或修复得不偿失的。(四)因改建、扩建工程需要,必须拆除而又不能搬迁使用或无搬迁价值的。(五)因能耗过大、污染环境超标,无法改造,继续使用得不偿失的。(六)国家明令淘汰的。装卸机械报废应由站段组织技术鉴定,并报铁路局货运主管部门审核,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资产报废手续;属特种设畚的,还应到原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已批准报废的装卸机械,不准继续使用。装卸机械参考使用年限,参见附件4。第二十八条铁路局应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定期组织对装卸机械及工属索具的技术质量进行监督检测。对装卸机械安全关键部件、主要零部件实行全寿命周期管理。第二十九条改变装卸机械的技术性能(如增加起重量、扩大跨度、延长悬臂、接长吊杆等),应由具各制造或改造资质的单位提出设计改造方案,报经铁路局货运主管部门批准后,选择有资质的施工单位实施。装卸机械改造或重大修理后,外形尺寸、技术参数、控制系统、电线路等发生改变的,应及时更正图纸和履历簿。属特种设备的,还应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监督检验,使用单位按鉴定结果进行整改或降低负荷使用,标定新的额定负荷,将标牌、履历簿中有关参数进行调整,报铁路局备案,并重新办理使用登记手续;未经监督检验或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第三十条装卸机械折旧应按《铁路运输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提取。铁路局应根据生产需求,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装卸机械及配套设备的更新改造。第三十一条装卸机械及工属索具因生产、维修需要,通过铁路运输进行的调拨、回送时,应由铁路局货运主管部门发布调动通知,车站填写“特殊货车及运送用具回送清单,免费运输。第三十二条场站内装卸机械能力不足时,可租用装卸机械进入货场从事装卸作业,租用设各必须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场站内装卸机械能力有富余时,可出租装卸机械。租赁方应签订租赁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关系。第三十三条铁路局应制定装卸机械设备故障调查分析及处置办法。对影响运输生产的装卸机械故摩,应及时组织抢修,并根据故障情况和对运输生产的影响程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和经济处罚。第三十四条铁路局应制定标准化装卸机械标准和创建办法,对达标设各命名为标准化装卸机械。铁路局每年应不少于两次、站段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开展装卸机械检查整治工作。第三节修理第三十五条装卸机械的维修、保养应符合装卸机械检修技术规范和产品使用保养手册相关要求。铁路局应保证检修费用及时足額到位。第三十六条铁路局应设立装卸机械检修(培训)基地,承担装卸机械检修与职工培训工作。基地应配备专业检修人员和培训师资,配置检修设备和教学设施。第三十七条站段应根据装卸机械配置情况设置维修组(配置规模建议见附件5),并根据实际需要,配备台钻、钳工台、电焊机等小型设备。无自修能力的,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维修单位承担。第三十八条装卸机械实行定期保养制度,包括日常保养、一级保养、二级保养。日常保养:每班对机械进行一次清洁、润滑、检查和调试。一级保养:对装卸机械进行擦洗、润滑,对机械的易磨损部位逐项进行检查、调试,更换局部零件。二级保养(小修):是维护性修理。对装卸机械进行部分解体、检查、清洗、换油、修复或更换超限的易损零、部件。日常保养由操作人员负责。一级保养、二级保养,由维修人员负责,操作人员配合。第三十九条装卸机械检修,分为状态修和计划修。(一)对于具备自诊断功能的装卸机械,铁路局应积极推进状态修,状态修应有可靠的检测工具、科学的检测方法和判定标准,铁路局制定有关办法并报总公司运输局备案。(二)计划修包括中修、大修。1.中修。除完成定期保养的各项工作外,还应对装卸机械进行部分解体、修复或更换磨损到限的主要零、部件,保证使用到大修。2.大修。装卸机械全部解体、全面检查,修复或更换所有磨损超限的零、部件,彻底恢复机械的技术性能;超过大修期失修的机械,应停止使用。(1)已确定大修的装卸机械由使用单位提出装卸机械不良状态书(见附件6)和履历簿,保证部件齐全,不准拆换。使用单位应与承修单位签订合同,明确修理范围、质量、标准、工期、费用等项目,参加隐蔽部位或总成的分解技术鉴定,确认各零部件及总成的修换情况及技术方案落实情况。(2)装卸机械大修,应按规定对重要零部件进行探伤,如吊钩、滑轮轴、卷筒轴、减速机高速轴、集装箱吊具旋锁、传动半轴等,探伤报告随大修资料存入技术档案。(3)装卸机械大修竣工后,根据承修单位和使用单位签订的合同,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