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员工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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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员工职业健康管理制度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管理制度(一)总则1.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员工的健康,制定本制度。2.本制度是为落实“管生产必须管职业安全”的原则,使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各生产部门和职工明确职业病防治的责任,做到层层有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职业病防治,促进生产可持续发展。3.本制度规定从公司领导到各部门在职业病防治的职责范围,凡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以本制度追究责任。4.为保证本制度的有效执行,今后凡有人事变动,均以本制度规定的职责范围,对照落实相应的职能部门和责任人。(二)组织领导1.公司设立职业危害防治委员会,各分厂职业危害防治建立领导小组,各职能部门设职业危害防治监督管理员。2.公司职业危害防治委员会由分管职防工作的公司领导、各分厂、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直接对公司总经理负责。3.分厂职防领导小组由分厂分管职防工作领导、各工段主要负责人组成,对分厂主要负责人负责。4.各职能部门设专职职防监督管理员,可由部门安全员兼任。5.行政人事处为职防工作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公司日常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工作。(三)逐级管理1.公司法人代表(总经理)职责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各级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确保员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设置与单位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健康监督管理人员。审核批准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计划、实施方案、技术措施和长远规划,保障职业健康工作资金投入,不断改善劳动条件。组织建立健全和落实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职业健康操作规程。定期主持召开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会议和开展职业健康检查,了解本单位职业危害状况,开展隐患治理工作。抓好基本建设和生产装置、设施技术改造的职业健康管理“三同时”工作。组织持续改进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措施、职业危害防治制度、职业健康操作规程。2.分管职防工作公司领导职责明确各级各类人员和部门的职业危害防治职责,并督促落实。制订(改进)本公司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职业健康操作规程,并督促执行;建立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和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制订本公司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实施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具体实施,监督经费的落实和使用。组织实施对本单位全体员工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标准和职业健康知识的宣传教育、培训和考核工作。开展职业危害防治检查工作,并经常听取各分厂、部门关于职业健康工作有关情况的汇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研究,制订整改措施,并落实有关部门和人员按时解决。3.职业危害防治委员会与领导小组的职责: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职业危害防治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研究和推广现代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方法和技术,做好本公司的职业危害防治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制订和改进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防治制度和职业健康操作规程,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组织编制本单位年度职业危害防治活动计划,保障活动资金投入,并督促有关部门落实。编制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职业危害个体防护用品的配置标准,汇总年度维护保养、检验检测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落实。组织开展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检测、评价工作。总结和分析单位职业危害防治年度工作情况,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4.办公室职责组织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大检查,制定职业病隐患防范措施和整改计划,并检查监督隐患整改工作的完成情况。负责本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等工程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职业危害申报工作。制定单位年度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员工职业健康体检工作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组织落实。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告知从业人员工作过程中可能遭受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作业场所设置的职业危害防护措施等。协同生产技术处组织新进员工的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及考核工作。为公司员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组织员工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缴纳保险费。负责工伤待遇的处理,并按国家有关职业禁忌症的规定合理安排用工。制定单位从业人员职业健康工作考核标准,并组织开展考核工作。建立健全并管理各项职业健康管理台帐和档案。5.各分厂、职能部门负责人职责认真组织本部门员工贯彻、落实职业危害防治相关的各项法律、法规、标准和单位规章制度。制定本部门年度职业健康活动计划方案,上报批准后组织落实。开展部门级职业健康教育培训和考核工作,提高员工的职业危害防护意识和技能。组织开展部门级定期、不定期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检查,确保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处于完好状态,确保员工按照要求佩戴各种防护用品,确保员工的操作符合职业健康操作规程要求。发现问题及隐患,及时组织整改,部门无力整改的,应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并及时上报办公室和生产技术处。组织本部门员工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班组会,传达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目标、计划、措施,了解工段或班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开展情况,总结交流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经验等。6.专职(兼职)职防管理员职责:贯彻执行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标准规范。建立健全本部门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等,拟定年度职业健康工作计划和职业危害防治技术措施计划,并检查和督促落实。掌握部门职业危害状况。履行现场职业危害检查职责,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从业人员防护用品、警示标识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及时报告有关负责人,督促落实整改。开展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工作,督促执行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开展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督促执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和员工上岗前及轮岗前职业健康教育培训制度。督促执行岗前、岗中和离岗检查制度。指导和督促本部门按国家规定为从业人员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规定使用。认真做好本单位的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工作。7.职业危害岗位员工职责参加职业危害防治培训教育和活动、学习职业危害防治技术知识,遵守各项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发现隐患及时报告;正确使用、保管各种劳保用品、器具和防护设施;不违章作业,并劝阻或制止他人违章作业行为,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向单位领导汇报;当工作场所有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危险时,应向监督管理人员报告,并停止作业,直到危险消除。(四)附则本制度由行政人事处会同生产技术处监督落实。四十九、职业危害告知制度(-49)(一)目的为了加强厂区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管理,保护职工职业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制定本制度。(二)职责1.行政人事处负责履行订立劳动合同时对从业人员的职业危害告知义务。2.生产技术处负责履行组织三级教育时对从业人员的职业危害告知义务。3.聘用作业人员时,需将在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产生的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及相关权益如实告知作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欺骗。4.公司在改造改进劳保及职业病防护装置时,需向相关岗位职工进行告知。5.员工在劳动合同期内,因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发生变化,接触原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职业危害时,行政人事处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目前从事的工作岗位、进行的工作内容中存在的职业危害,并补充签定职业危害因素告知书。(三)告知的内容1.职业病防治制度和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2.劳动过程中可能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3.可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体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4.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结果。5.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教育。6.提供工伤社会保险待遇。7.职工定期进行职业病体检的结果。(四)告知的方式1.劳动合同职业危害告知书。2.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告知: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3.职业危害与健康告知: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监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当地安监局报告,并向职工公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人时,应当告知职工本人及时通知用人单位;4.公布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五)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1.自觉遵守本公司制定的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2.正确使用佩戴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3.积极参加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定期参加职业病健康体检。4.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公司职业危害领导小组。5.树立自我保护意识,避免职业病的发生。(六)告知书的编制应包括以下内容:1.明确职业危害告知制度的目的、依据。2.明确对从业人员职业危害告知的范围。3.明确对从业人员职业危害告知的形式及要求。4.明确职业危害如实告知的内容(包括: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待遇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等)。(七)告知的责任部门行政人事处。(八)附则本制度由公司行政人事处负责解释。五十、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制度(-50)(一)总则1.为保障职工的安全和职业健康,防治职业危害,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2.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部门、班组。3.在安全生产中凡涉及职业危害的场所和工作地点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二)申报1.公司各部门均可申报提交有利于防治职业危害和保护从业人员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上报公司领导。2.各生产班组在生产过程中,发现或察觉有粉尘、毒物等有害因素释放、泄漏时,第一时间必须上报主管领导,书面申请上级部门检测,检测后,方可继续生产。3.行政人事处是主管职业危害申报的部门,每年向所在区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报一次本单位作业场所存在的职业危害。4.申报职业危害时,应当提交《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和有关资料:本单位的基本情况;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情况;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及其浓度或强度情况;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人员的管理情况;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5.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生产经营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三)附则1.本办法解释权归行政人事处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五十一、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51)(一)总则1.为规范本公司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工作,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实施细则,切实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职业健康的管理水平,制定本规定。2.职业危害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必须纳入职工培训工作总体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与职工培训工作同步实施。(二)管理目标1.各级领导和岗位职工都必须熟悉本岗位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职责,掌握本岗位及管理范围内职业病的危害情况、治理情况和预防措施。2.生产岗位管理和作业人员必须熟练掌握使用、维护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体职业卫生防护用品,深入了解相关物料的性质以及对健康危害、相关设备操作和潜在危险等必备知识,掌握生产现场中毒自救基本知识和技能,开展相应的演练活动。3.公司要对全体职工进行职业病防治的法规教育和基础知识培训与考核。组织职工认真学习和贯彻国家职业病防治法规、条例及公司的规章制度,树立法制观念,提高遵纪守法意识。4.各部门要做好生产检、维修前的职业卫生教育和培训,结合检维修过程中可能产生、接触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和急性中毒事故,重点掌握自我防护要点和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情况下的紧急处理技能。(三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