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2T 2159-2014 屠宰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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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65.020.30B41备案号:44346-2015DB22吉林省地方标准DB22/T2159—2014屠宰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规范Standardofanimalhealthsupervisionatabattoir2014-11-25发布2014-12-25实施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不得翻印DB22/T2159—2014I前言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吉林省动物卫生监督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丁世杰、颜宏刚、王欣睿、杨立英、蔡士春、李威、范钦磊、鲁明鹤、秦治刚、张忠湛、黄劲文。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不得翻印DB22/T2159—20141屠宰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屠宰场的建厂要求、人员、消毒、无害化处理和监督管理。本标准适用于屠宰场的动物卫生监督管理。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16548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T16569畜禽产品消毒规范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屠宰场abattoir屠宰食用动物的场所。4建场要求4.1选址4.1.1符合城市(县、乡)总体规划,远离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并不妨碍或者影响所在地居民生活和公共场所的活动。4.1.2距离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集贸市场500m以上;距离种畜禽场3000m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m以上;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m以上。4.2布局4.2.1场区周围建有围墙,场区分为生产区和生活办公区两部分,并由隔离设施分开,区域间设立消毒通道。4.2.2设置动物入场口和动物产品出场口,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m、深0.3m以上的消毒池。4.2.3入场动物卸载区域有固定的车辆消毒场地,并配有车辆清洗、消毒设备。4.2.4屠宰加工间入口设置人员更衣消毒室。4.2.5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独立检疫室、办公室和休息室。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不得翻印DB22/T2159—201424.2.6有待宰圈、患病动物隔离观察圈、急宰间。4.2.7应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检出病害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间。4.3设备4.3.1动物装卸台配备照度不小于300Lux的照明设备。4.3.2生产区有良好的采光设备,地面、操作台、墙壁、天棚应当耐腐蚀、不吸潮、易清洗。4.3.3屠宰间配备检疫操作台和照度不小于500Lux的照明设备。4.3.4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以及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措施。4.3.5屠宰场(厂、点)场区内应具有防鼠、防风、防盗、供水、供电、通风换气等附属设施。5人员5.1依法取得健康证的屠宰技术人员。5.2经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5.3经畜牧业主管部门确认,协助检疫工作的相关兽医技术人员。6消毒6.1人员采用淋浴、紫外线消毒方法。6.2卸载动物的场地、运输车辆装前卸后均需进行一次消毒,待宰间、屠宰加工间、屠宰设备和工具每班消毒一次,急宰间、无害化处理间每批消毒一次,生活办公区每月不少于一次全面消毒。6.3车辆应当经消毒池出入场区,消毒方法按GB/T16569操作。6.4人员和物资应当经单独的消毒通道消毒后出入场区。6.5如实记录消毒时间、消毒药物及浓度、消毒人员等,消毒记录保存2年。7无害化处理7.1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由官方兽医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监督屠宰场按GB16548处理。7.2污物、粪便、垫草及饲料残留物采取发酵、焚烧、深埋等方式处理。8监督管理8.1指定人员查验入场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畜禽标识,并交由官方兽医审核回收。8.2动物入场后不同货主、不同批次的动物不得混群。8.3隔离圈舍设立专人管理,无关人员禁止进入。8.4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8.5屠宰动物前6小时必须向官方兽医申报检疫,未经检疫的动物禁止屠宰。8.6建立动物入场和动物产品出场登记、入场查验、待宰动物巡查、屠宰同步检疫、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消毒、无害化处理和追溯管理等制度。8.7建立纸质和电子档案,工作记录保存2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不得翻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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