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及预防主讲人:2大家好:据领导工作安排,今天利用这个机会和大家一起交流和探讨企业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及预防问题。随着国家改革开放逐步深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蓬勃发展的情况下,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细胞,得到了长足的进步和发展,也展现出了勃勃生机。但是在企业健康、快速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影响发展的因素,其中最主要的一点就是企业中出现的职务犯罪问题,预防企业职务犯罪,也成为了公司一项新的工作任务。下面,我就结合自身的工作经历,同大家一起交流、探讨企业中常见的职务犯罪行为。职务犯罪预防一、什么是违法、犯罪及惩罚的严厉性二、企业中常见的职务犯罪行为(一)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二)职务侵占罪(三)挪用资金罪三、诱发职务犯罪的主要原因及预防对策四、其它影响企业发展的常见犯罪(一)盗窃罪(二)侵犯商业秘密罪(三)非法泄漏个人信息罪3一、违法、犯罪定义及惩罚的严厉性(一)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有法定责任能力的人实施的违背法律规范规定的、有过错的、对社会有危险性或者有害的行为是违法行为。(二)违法行为按其性质可分为刑事违法行为,民事违法行为和行政违法行为,其中,危害社会、违反刑事法律,应当受到刑事法律处罚的行为是犯罪行为。(三)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最本质的特征,行为的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是由社会危害性决定的。违法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但是,其行为是违法行为。(四)行政违法行为和民事违法行为不等于犯罪行为,两者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4二、企业中常见的职务犯罪行为(一)、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相关法条: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受贿罪)5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定义: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正常管理活动及其信誉。这类犯罪人员往往利用自己在公司中的地位和职权,收受贿赂,不仅干扰了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正常管理活动,而且严重损害了公司的利益,也侵犯了社会公平竞争的交易秩序。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5千至2万元为数额较大;10万元为数额巨大)。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本人的职权或者与职务有关如主管、经管、负责或者参与某项工作的便利条件。“职权”是指本人职权范围内的权力。“与职务有关”,是指虽然不是直接利用职权,但是利用了本人的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构成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不可缺少的条件。“索取他人财物”,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乘请托人求其谋取利益或他人有困难之机,向他人索要财物的行为。其中有的是直接索要,有的是以隐晦的方式暗式对方送钱送物,索取贿赂的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比收受贿赂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要大得多。7“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主动送给的财物的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从谋取的利益的性质上看,既包括他人应得的合法的、正当的利益;也包括他人不应当得到的非法的、不正当的利益。从利益的实现来看,既包括已为他人谋取了利益,也包括意图谋取或正在谋取,尚未谋取的利益,还包括谋取到了全部利益和谋取到了部分利益。也就是说,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实现,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8本条第2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所谓“回扣”,是指在商品或劳务的买卖中,由卖方从所收到的价款中,按照一定的比例扣出一部分返还给买方或其经办人的款项。所谓“手续费”,是指在经济活动中,除回扣以外,违反国家规定,支付给有关人员的各种名义的钱或物,如信息费、劳务费、辛苦费、好处费等。因为是利用职务之便获取的不应当得到收入,应视为非法收入,其性质属于受贿。9第3款是关于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按照刑法第93条第2款的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应当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这些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有上述行为的,应当按照受贿罪定罪处罚(最高刑可到死刑)。这体现了对国家工作人员犯罪要比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犯罪从重处罚的立法精神。10根据《最高检、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应予追诉。在四川省内认定构成本罪的标准:1万元为数额较大;10万元为数额巨大。11【案例】被告人某丙受贿案某丙,男,44岁,某民营公司招标部副总,在该公司一项目招投标过程中收受某投标单位5万元,帮助该单位中标。案发后,某丙以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被法院判处4年有限徒刑。12【案例】51岁的赵孝礼原是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33项目部经理,2003年4月至2004年5月间,其利用自己负责某项目工程的职务便利,先后收取承建该项目防水工程的某单位好处费近10万元。其在收受另一次贿赂时,被侦察人员当场抓获。海淀区法院认为,赵孝礼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并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因此,海淀区法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中铁建设集团项目经理赵孝礼有期徒刑2年。13【案例】被告人陈某案发前系报喜鸟服饰股份有限公司采购部副经理,刚进公司时,陈某工作努力,很受公司青睐。2005年12月,陈某收受浙江某包装印刷有限公司第一笔贿赂款,过了一段时间见没有人发现后,陈某便开始了谁给好处就给谁订单的采购行动。截至东窗事发,其先后收受他人贿赂19.3万元,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零6个月。14(二)、职务侵占罪相关法条《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贪污罪处罚)15职务侵占罪的定义: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因为这里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既可能是集体性质的,也可能是私人所有的。侵犯的对象必须是行为人所在单位的合法财物。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并且数额大的行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构成本罪的要件之一。所谓“职务上的便利”,一般是指行为人利用自己在本单位所具有的一定职务形成的便利条件,比如:董事、监事、经理、财务人员等,并以因这些职务所产生的方便条件,即管理、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便利。对于不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是利用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的行为,不能认定构成本罪。侵占财物实质上就是将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实践中一般表现为侵吞、窃取、骗取等非法手段。根据《最高检、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在四川省内认定构成本罪的标准:1万元为数额较大;10万元为数额巨大。16A、侵吞行为“侵吞”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管理、经手、使用的本单位财物直接据为己有;B、窃取型非法占有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秘密窃取的方式,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行为。一般来说,以行为人合法管理本单位财物为前提,监守自盗是最典型的一种。如库房的库管员将库房内的产品偷盗外卖,银行运钞车押运员偷窃押运的钞票。C、骗取型非法占有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行为。如购销人员伪造、涂改单据冒领财物的行为,出差人员虚报差旅费的行为等。D、其他类型的非法占有17【案例】仓库保管员监守自盗1.598吨棉纱运出厂严某是某色织有限公司仓库保管员,颜某则负责用电动三轮车为该公司运送货物。2007年8月至2008年1月间,二人经合谋,利用严某为公司保管棉纱的职务之便,由严某用蛇皮口袋将棉纱装好放在仓库门前,颜某则利用运送货物的机会将棉纱一并运送出厂,再进行销赃。两人共合谋作案几十起,盗窃各类规格棉纱1.598吨,价值人民币17578.00元。2008年1月24日两人故伎重演时被公司保卫人员当场抓获。2008年2月25日,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对这起仓库保管员勾结外部人员侵占公司财产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职务侵占罪分别判处严某、颜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18【案例】被告人丁某职务侵占案。被告人丁某,原系北京市联运公司海淀分公司临时工。2001年3月,被告人丁某在北京市联运公司海淀分公司做临时工,因工作表现较好,被公司定为上站业务员,该公司分配其从事发送托运货物业务,负责代班交票,与车站交接货物。2001年9月21日,丁某从单位领出货物后,持公司事先做好的货票与同事王某、林某某一同去北京站办理托运。在北京站丁某与林某某先将所托运的货物搬入行李车间,然后丁某一个人去办理托运手续。在北京站行李车间,丁某对工作人员谎称有4件货单位让其取回不再托运了,擅自扣留了发往山东省东营的笔记本电脑1台和发往吉林的台式电脑1台及部分电脑配件,总计价值人民币21520元,并将这4件货存在行李车间。9月23日丁某持上述4件货物的货票将货物从北京站取出,随后将其中20个软驱藏匿在北京市香山附近其女友的住处,其余物品寄往广州市李某某处。当日,丁某找来三个纸箱,充填上泡沫和砖头,再次到北京站用原货票发往吉林,并乘北京站工作人员不备将站内一箱待发运货物的标签扯下,贴上发往东营的标签,回单位将货物交接证交给本单位,证明货物已发出。公安机关接到货物丢失的报案后,将丁某查获,起获台式电脑1台及部分电脑配件,已由公安机关发还失主,并起获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丁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19【案例】公司采购员先与上家串通后恶意抬高价格,再将抬高部分中饱私囊。2005年5月前,张某某担任维蒙特公司采购部采购员,从申炯、树星等数家公司采购五金配件。在这些业务往来中,张某某与这些供货商恶意串通,提高货物采购价格,并将抬高的部分差价套出后据为己有,从中非法侵占维蒙特公司97万余元。2006年5月,张某某因此被人民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2006年7月,维蒙特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申炯公司和张某某共同赔偿损失57万余元,以同样理由起诉树星公司和张某某,要求赔偿49万余元。法院最终判决申炯、树星公司向维蒙特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