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发行监管思路—卓越咨询I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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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创业板发行监管业务情况沟通会会议纪要2010年3月31日,证监会创业板发行监管部召开“创业板发行监管业务情况沟通会”,创业板发行监管部全部人员出席会议。主要内容如下:一、张思宁主任讲话张思宁分别用三个主题概括了创业板的整体情况:(1)开局良好;(2)任重道远;(3)勤勉尽职履行职责。创业板在较短的时间内取得了不错的成果,得到总理和会领导的高度评价,开局良好,但是存在问题很多,建设者任重道远。具体到保荐机构存在以下问题:1)尽职调查环节不够深入,忽略了对发行人的调查,缺乏第三方证据,重文件,轻实质;2)内核环节把关不严,部分企业明显不符合发行条件;3)申报环节恶意闯关,文件不齐备不能上报;4)材料粗制滥造,套用主板格式,很多材料内容前后不一;5)沟通环节遮遮掩掩,避重就轻,避实就虚,有问题不能主动告之审核人员,回答问题象“挤牙膏”;6)估值报告不严谨,缺少隔离墙,研究受到干扰;张思宁要求保荐机构勤勉尽责,认真把握创业板的市场定位,进一步提高保荐工作水平:1、认真落实创业板市场定位2010年3月19日《指引》出台,明确了九大鼓励类行业以及谨慎推荐的八大类行业,保荐机构如推荐谨慎类行业,需就符合创业板市场定位做论证、就创新性、该行业发展对产业结构调整的促进作用明显等发表意见,会里也要组织专家组论证。其他行业同九大鼓励类行业。创业板对规模没有限制,大小均可,不是小小板。2、进一步提高保荐工作水平上市公司质量取决于保荐工作水平,保荐代表人应尽责调查;内核部门对拟申报企业的材料要把好关;管理层应加强保荐机构管理水平。证监局辅导验收材料是必备要件。23、切实提高投价报告质量独立、谨慎、客观的撰写投价报告,公司内部要完善质量控制制度。4、诚信规范的市场环境在辅导环节,就要帮助企业树立诚信意识,培养健康规范的市场文化。保荐工作自身要经得起检验,调查工作要做扎实,确实经得起核查。二、李量副主任的讲话李量的讲话分为四个部分,(一)创业板法规和指引的内在逻辑引领持续创新成长的规范之路。发行条件强调持续成长、诚信、规范的延伸。关于创业板的定位,主要集中在新能源、新材料等九大领域,创新是灵魂,成长是体现。《指引》的推出,对投行工作有很深的指导意义。《指引》的内涵:1、产业领域有阶段性特点;2、希望保荐机构推荐九大领域的企业,通过投行将九大领域的成长创新企业推荐上来,实现国家战略;3、谨慎推荐八大领域。从宏观上,创业板的目标是实现国家创新战略,推进产业升级,创业板为创新型高成长企业提供融资平台。创业板与主板的区别,创新成长型企业,从市场总体属性而言,集合了市场的公约数。(二)创业板的创新导向及价值观:推动技术创新进步、业务模式积极主动、促进增长、讲究品质的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技术创新是创新的核心,新产品、新服务,产品/服务的内在技术、研发能力(持续更新)、服务组织、市场拓展、财务表现、成本控制决定的谈判能力、人力资源及管理能力。创新无标准,无边界,不能去约束创新,形成科学的创新评价标准,了解企业家的创新语言。创新最终表现为成长。(三)创业板成长的内涵,推动形成创业板公司真实、可持续、有质量内含的成长能力。发行条件中的成长性要求,李量着重讲述了企业成长性质量的15个方面的判断要点,供大家思考;31)发行人成长性背后存在隐忧,毛利率逐年上升背后的内涵(财务操纵、包装、虚假陈述)2)两套替代性的业绩指标的实质条件,两套标准从本质上讲是一致的,不论企业规模大小,应处于发展上升的趋势。第二套指标,如收入增长利润下降,不可以,要同步,盈利性弱不是第二套指标。在新的领域中找二套指标的企业,如百度,阿里88。3)成长性质量:收入/利润的配比角度看公司(应收、存货的历史可比性、现金流);会计师、保荐人要核查,对主要财务指标要分析。4)核心业务的持续增长;5)技术创新能力决定着公司成长的能量,运用核心技术产品或服务的持续增长;开发费用的资本化问题令人担忧,双刃剑,审核重点。6)持续成长与业务模式密切相关,业务模式决定了企业的质量,谈判能力较差,如何形成积极主动、弹性的业务模式。7)谨慎判断收入结构、销售模式,特别要分析发行人客户结构,对“客户协助式”的财务结构予以重点关注。8)“揭开公司的面纱”,重点是三个角度:可能存在控股股东的资助、资金往来、分摊成本;隐性的和显性的关联交易;税收优惠及政府补贴9)独立性、完整性的偏差,相似、相近的业务不得存在,对于报告期内存在同业竞争采取转让、注销的要披露清楚10)异常交易(非关联方的),对大客户依赖性、特殊经销商、异常交易背后有无实质关联交易11)外延式扩张,内涵式扩张?12)影响盈利能力的重大变化因素,如企业合并,合并进来的企业能否有机融合13)行业过分细分,付费的第三方市场数据的误导性14)轻资产模式的优势以及不确定性变化,外协隐藏着关联交易,专有技术出资的真实性、完整性15)公司治理、内控水平决定公司的成长质量。(四)对保荐工作的建议要承担实质尽职调查,内部核查,审慎推荐,持续督导。41、算大帐的思维模式公司的业务帐-业务模式/商业模式,持续谈判能力;关联交易帐;财务报表帐;可持续成长性帐,对募投投向的判断、高管的稳定度。组织机构帐;2、推荐合格企业,择优推荐,小而优、小而特、小而强的企业。3、具体工作1)培育辅导先行;2)改制过程服务中提升投行专业能力;3)确立勤免尽职的底线和内部核查的最低要求,严禁保代不作为;4)对企业提供的文件资料要有专业判断能力,不能简单采信;5)形成保荐机构和其他中介的专业集合能力;6)形成创新评标准体系;7)尽职调查与专业核查分开,调查/审查相分离;8)建立反财务操纵的投行保障体系,反虚假申报调查机制;9)建立保障发行申报、反馈回复质量的工作体系。三、曾长虹副主任的讲话(一)至今召开55次发审会,审核了106家企业,通86家,过会率86.13%。09年15家创业板企业未通过审核,主要表现以下问题:1、独立性问题,26%对关联方在技术、市场、研发等方面的依赖。2、持续盈利能力,25%过分依赖大客户,经营环境发生变化等。3、主体资格,20%控制人发生变化、财务条件、设立时验资问题;4、募投项目,20%募投项目具有不确定性,经营风险较大。5、信息披露,6%左右合同纠纷、安全处罚未披露,直至举报。56、规范化运行,4%税务、内控、资金占用。7、财务会计问题会计核算不规范(二)保荐机构的监管现场核查了11家企业,检查了保荐机构的工作底稿、工作日志,对未过会企业的保代进行了谈话。主要问题:1、对申报项目调查不充分,缺少发行条件核查及第三方证据;2、内控薄弱,内核小组现场检查不够,被动,协调会纪录对不上;3、创业板定位理解不够;4、申报文件信息披露不充分,材料质量差;5、部分保代执业质量待提高。(三)下一步的监管:继续加强现场检查,强化监管和处罚,对违规保代严肃处理。四、毕晓颖处长,审核中法律法规的执行标准一、法律事项方面的政策界定1.最近一年新增股东的核查及披露1)申报前一年内新增股东的,除按招股说明书准则披露持股数量及变化情况、取得股份的时间、价格和定价依据外,还需要补充披露:(自然人股东)最近五年的履历的情况;(法人股东)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情况2)申报前前六个月发生增资或转让的,需提供专项说明,包括:增资原因、定价依据及资金来源、新增股东的背景;是否存在委托、信托持股等情况;新增股东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等是否存在关系;新增股东对于公司未来发展能发挥什么作用等。6以上情况,保荐机构、律师应核查发表意见;还可能视情况请派出机构调查。2.公开发行前股份限售申请受理前六个月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出的,比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自上市之日起锁定三年。申请受理前六个月从非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出的,自上市之日起锁定一年。计算六个月,日期按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如果公司没有或难以认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则所有股东按持股比例从高到低(达到51%),自上市之日起锁定三年公司董、监、高间接持股的参照直接持股处理。3.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大违法参照主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25条执行。对于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之间存在的中间层次,按照实际控制人核查范围4.“最近一年”、“两年”、“三年”的界定按12个月、24个月、36个月。5.关于税收及税收优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如果地方税收优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需:地方税收主管部门出具确认文件。披露风险,披露被追缴税款的责任承担主体。中介机构发表明确意见,说明是否重大违法。如果税收方面受到过处罚,要求税收主管部门出具文件是否构成重大违法的确认文件。目前出现一些补缴税款例如增值税数额较大的,不能单凭地方税收机关不构成重大违法的证明文件过关,即个案可能单独考虑。6.发行人与关联方合资设立企业7如果发行人与董监高及其亲属共同设立,必须进行清理。如果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共同设立,视情况处理。如果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自然人的,建议清理。7.“红筹”架构参照主板方式处理。请中介机构审慎对待,请发行人考虑将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的结构去除。如果实际控制人确为境外公民或法人的,同时股权结构清晰,可以不做调整。8.发行人涉及上市公司权益分四种情况:(1)申请时,境内上市公司直接控股或者间接持股现在明确允许境内上市公司分拆子公司到创业板上市,但需满足以下条件:第一,上市公司公开募集资金未投向用于发行人业务;第二,上市公司最近三年盈利,业务经营正常;第三,发行人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且上市公司出具未来不竞争承诺;第四,发行人净利润占上市公司净利润不超过50%;第五,发行人净资产占上市公司净资产不超过30%;第六,上市公司及下属企业董、监、高及亲属持有发行人发行前股份不超过10%。(2)曾经由境内上市公司直接控股或者间接持股,在报告期前或期内转让需注意转入或转出过程不存在违规;需发行人未使用过募集资金等。如果在报告期内转出的,需重点关注。(3)境外上市公司持有8需符合境外监管规则。注意不存在同业竞争,做出不竞争承诺。(4)下属公司在代办股份系统挂牌披露,不强制要求摘牌。9.信息披露豁免涉及国家机密及商业秘密。说明豁免的内容、理由和依据,是否影响投资者投资决策。涉及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应一并提供。涉及军工信息的,提供主管部门(如有)、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的确认文件。需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及发表意见。10.控股股东层次复杂、关联关系复杂股权应当清晰。充分披露复杂的控制关系、关联关系。不存在故意规避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监管的行为及影响发行人独立性的关联交易、兼职等。11.影响发行人独立性的兼职高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担任除董事以外的行政职务。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除担任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外,还在其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重要管理职务的,要求说明如何能够保证客观公正、独立履行职务。相关人士需就前述事项出具承诺。12.股份代持或代持股份转让充分披露。说明实际受益人情况。相应协议、支付凭证等提供。注意税收缴纳义务。是否还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13.无形资产出资9股东以无形资产出资而无形资产的形成及权属不清楚的、无形资产评估存在瑕疵的、出资超过法定比例(当时的规定)等情况的:说明无形资产形成过程,对发行人业务和技术的实际作用,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自然人股东以无形资产出资的,需考察是否职务成果。视情况要求出具其他股东确认意见,作发行人提示风险或重大事项提示。14.存在情况不清的自然人股东或人数较多的股东加大披露力度。自然人股东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之间的关系,说明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等情况。15.有限公司整体变更时,自然人股东缴纳税的问题对最近三年不存在重大违法明确发表意见。未纳税的,补充披露风险,说明责任承担主体等。16.履行环保核查义务发行人提供环保合规的证明文件。对于证明文件中的说明事项或不明确事项(例如“基本符合”),应加以说明。明确是否存在污染及因污染受到处罚的情况,说明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对生产经营、募集资金项目是否符合环保要求要进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