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郧县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关于印发《郧县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郧教发〔2010〕56号县教育局关于印发《郧县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各乡镇中心学校、县直各学校(单位):现将《郧县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结合本学校(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各乡镇中心学校,县直各学校(单位)要从创新人事管理体制,转换用人机制,确保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顺利实施的高度,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复杂性,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确保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平稳顺利推进。各单位要迅速安排部署,按照文件要求,报送本单位的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和岗位设置情况审核表。所有学校(单位)必须在2011年6月底前完成此项工作,对不按规定开展工作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后果自负。对在实施工作中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以权谋私的,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要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并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已完成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试点单位,仍按原定试点方案执行。二○一○年十月十二日郧县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为深化教育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关于印发湖北省高等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三个指导意见的通知》(鄂人社发〔2009〕14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鄂人社发〔2010〕49号)、《十堰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十办发〔2009〕14号)、《十堰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试行办法》(十人字〔2003〕12号)和《郧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郧办发〔2009〕5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教育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一、实施范围与对象县学校后勤管理办公室(简称“后勤办”,下同)、县教育考试中心(简称“考试中心”,下同)、县教育经费管理中心、县教学研究室(简称“教研室”,下同)、县教育科学研究所(简称“教科所”,下同)、县教育技术装备站(简称“装备站”,下同)以及全县各级各类学校在编在岗的正式工作人员。二、岗位类别和岗位等级设置(一)岗位类别设置。全县教育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其中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教师岗位是教育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主体岗位。小学专业技术岗位(包含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下同)占学校岗位总量的比例一般不低于90%,其他岗位原则上不超过10%。初中、普通高中、郧阳科技学校专业技术岗位占学校岗位总量的比例一般不低于85%,其他岗位原则上不超过15%。幼儿园专业技术岗位占学校岗位总量的比例一般不低于88%,其他岗位原则上不超过12%。(二)岗位等级设置。1.管理岗位等级设置。管理岗位共分为4个等级,即七至十级,分别对应现行的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县一中、县二中、郧阳科技学校为正科级事业单位。县勤办、考试中心、教研室、教科所、装备站、实验中学、实验小学、幼儿园为副科级事业单位。其他教育单位均为股级事业单位。2.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1)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管理制度,中小学教师岗位共划分为9个等级。其中高级岗位分3个等级,分别对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五级、六级、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分别对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八级、九级、十级;初级岗位分3个等级,分别对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十一级、十二级、十三级,其中,十三级为员级。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系列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2)依据省有关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指导意见,全县教育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高级、中级、初级之间的结构比例核定为:①县勤办、考试中心、教研室、教科所、装备站等单位高级、中级、初级岗位比例为2:4.5:3.5;②郧阳科技学校高级、中级、初级岗位比例为2:4.5:3.5;③县一中、二中高级、中级、初级岗位比例为2:4:4;④实验中学、县特校、乡镇中学高级、中级、初级岗位比例为1:4:5;⑤实验小学、乡镇小学中级、初级岗位比例为5:5;⑥幼儿园中级、初级岗位比例为3:7。(3)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结构比例为:高级岗位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结构比例为2:4:4;中级岗位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3∶4∶3;助理级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5∶5。3.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对应一至五级技术工岗位;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全县不设一级技术工岗位,二级、三级、四级、五级技术工岗位的设置比例为0.5:2:4:3.5。(三)特设岗位。特设岗位是指各单位为了事业发展而设立的自主创新、科研开发、项目建设等非常设岗位。特设岗位不受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的限制。特设岗位的等级、待遇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设置时间不超过3年,特设岗位须按岗位设置程序设置,并报县人事局核准。特设岗位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三、岗位基本条件(一)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条件是:1.遵守宪法和法律;2.具有良好的品行;3.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4.具备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二)管理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管理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六、七、八、九级管理岗位还应在下一级岗位任职满三年以上。(三)专业技术岗位各等级任职条件。1.专业技术五级岗位任职条件。专业技术五级岗位的任职除应符合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①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湖北省有突出贡献专家、省政府专项津贴专家中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②十堰市有突出贡献专家、市政府专项津贴专家中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满一年的人员。③市优秀中青年拔尖人才中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满二年的人员。④在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社会科学领域取得重要成就和突破,为我县科技发展、社会进步做出重要贡献,创造出一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业内公认的学术业务带头人,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满四年的人员。⑤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两年,三年内下一级岗位考核均在合格以上,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满十年的人员。⑥通过绿色通道引进的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且有在下一级岗位任职经历,单位急需的技术拔尖人才或管理人才。2.专业技术六级岗位任职条件。专业技术六级岗位的任职除应符合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①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湖北省有突出贡献专家、省政府专项津贴专家、十堰市有突出贡献专家、市政府专项津贴专家中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②市优秀中青年拔尖人才中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满一年的人员。③业内公认的学术专业带头人中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满两年的人员。④单位业务骨干或业务拔尖人才中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满三年的人员。⑤通过绿色通道引进的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单位急需的技术拔尖人才或管理人才。⑥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三年内下一级岗位考核均在合格以上,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满七年的人员。3.专业技术七级岗位任职条件。具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4.专业技术八级岗位任职条件。专业技术八级岗位的任职除应符合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①获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中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②获市委,市政府,省人事部门和行业部门联合表彰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十堰市中青年拔尖人才,县政府有突出贡献专家、县政府专项津贴专家中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满两年的人员;③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等领域取得重要成就和突破、为全县科技发展、社会进步做出重要贡献、创造出一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业内公认的学术、技术带头人中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满四年的人员;④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两年,三年内年度考核合格以上,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满十五年的人员。5.专业技术九级岗位任职条件。专业技术九级岗位的任职除应符合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①获县委,县政府,市人事部门和行业部门联合表彰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中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②县优秀中青年拔尖人才中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满一年的人员;③业内公认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单位业务骨干中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满二年的人员;④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三年内年度考核合格以上,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满十二年的人员。6.专业技术十级岗位任职条件。具备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7.专业技术十一级岗位任职条件。聘任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以来,且符合可聘用九级以上岗位条件之一者,可以聘为十一级岗位。8.专业技术十二级岗位任职条件。具备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四)工勤技能岗位任职条件。一、二、三、四级工勤技能岗位,应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通过相应等级考评;五级工勤技能岗位,应在学徒期满,且在工勤技能岗位工作并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普通工熟练期满,经考核合格后,可确定为普通工岗位。(五)因工作需要,教育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从管理岗位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到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聘用到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到工勤技能岗位,需符合新聘岗位的条件。四、岗位聘用要求(一)关于首次设岗聘用问题。按照“制度先行入轨”的精神,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时,要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及各层级岗位设置数的基础上,使事业单位现有在册正式工作人员,按照现聘职务或岗位通过竞聘,进入相应类别和等级的岗位,即:管理人员按照现聘职务对应进入相应等级的管理岗位,专业技术人员按其现聘专业技术职务职级竞聘相对应的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工勤技能人员按现聘工人技术等级对应进入相应等级的工勤技能岗位。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尚未达到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的,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人员队伍建设状况等,逐年逐步聘用到位。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的,应竞聘上岗。未能竞聘到相应较高等级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应过渡性聘任到相应职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最低等级。过渡期为三年。(二)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同时在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任职(即“双肩挑”)问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确因工作需要兼任岗位的,要严格按照《湖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两类岗位任职管理暂行办法》(鄂人事岗〔2009〕1号)的规定从严控制。为尽量减少“双肩挑”情况,事业单位除领导班子成员外,其内设机构中具有专业技术背景要求,并可由专业技术人员兼顾履行管理职责的主要负责人员岗位,经批准可设置为专业技术岗位;专门从事管理事务工作的,只能设置为管理岗位。经批准的“双肩挑”人员,其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可根据本单位同等岗位任职条件确定。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人员中原已聘任专业技术职务且已享受相关待遇,又不符合“双肩挑”条件的,可在过渡期内,按相应层级专业技术岗位的相应等级保留相关待遇,但应在过渡期内逐步调整消化。首次设岗时,“双肩挑”人员应按规定程序根据工作需要上报,在认定阶段按核准权限进行审批。(三)关于全省事业单位2006年工改之后至事业单位首次岗位设置完成期间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专业技术人员确定岗位等级和兑现待遇问题。2006年7月1日工改后至事业单位完成首次岗位设置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根据核准的单位岗位设置方案,比照本单位在职同等条件人员确定相应职级的岗位等级,重新核定退休费,不占本单位实际设置岗位数。按

1 / 9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