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干部职务犯罪的特点、原因及预防对策当前,广大群众对有些村干部侵犯农民切身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怨声载道、深恶痛绝。对此,群众采取的回应措施一是“骂”,二是“告”,三是“闹”,骂不出效果,告不出结果时,便采取极端措施,给村干部堵门、挂花圈,甚至到市里闹,到省里闹,到北京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党的重大战略任务,如何使农村干部既能当好建设新农村的带头人,又能遵纪守法,已成为当前形势下加强农村干部队伍建设的一个新课题。一、当前农村干部职务犯罪的特点农村干部的职务犯罪案件在所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中占有较大比重。农村干部职务犯罪不但直接侵害了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而且严重影响了农村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1、犯罪嫌疑人绝大部分是村级基层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即村民委员会主任或村支部书记,而村会计由于在村委会掌握一定职权,往往也会单独作案或者参与共同犯罪。2、犯罪的形式和手段简单原始。贪污的手段基本上是白条下账、收入不记账、重复支出、做假票据等。受贿基本上以权钱交易,收受好处费为主。3、共同犯罪现象突出。往往是村委会主任、书记、会计、出纳中的两人以上共同作案。4、犯罪涉案金额不大,但作案时间跨度长,涉及面广,危害大。侵害了几十户,甚至几百上千户农民的利益。二、农村干部职务犯罪原因分析1、农村经济基础薄弱。在农村尤其是欠发达地区的农村,基本上没有村集体企业,村集体的资本积累为零。在任村干部便“八仙过海各显其能”,有的在村村通电、通路、通水、通有线电视中截取工程款;有的虚报冒领小麦、柴油、化肥直补款;有的私卖宅基地等等。2、乡镇干部给农村干部造成的负担。乡镇一般干部,以各种检查指导工作为借口,赖在村书记、村主任家里不走,村干部没办法,只好硬着头皮管烟、管酒、管饭,还顺送些土特产。村干部自己不会掏腰包,只有歪门邪道的法子弄钱。3、财务管理存在漏洞。没有建立并实施整套的财务收支审批和经办制度,人为地造成帐目混乱、“家底不清”、多人管帐管钱。导致资金失去控制。4、缺乏有效的监督体系。对某些专项资金的收取、管理、票据的管理等缺乏定期不定期的清理检查,以至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5、权力过度集中。多数农村支部书记、村主任都是一人挑,监督相对薄弱,给腐败分子以可乘之机。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很多重要生产要素如土地、资金、水利、土地复垦等开发利用权,相当一部分都掌握在农村干部的一个人手中,同时,监督机制跟不上,造成村干部乘机滥用职权,搞权钱交易。6、村务公开不到位。公开的内容只是一些无关紧要的宣传材料,与村民密切相关的如村里的重大投资、土地流转等事项半公开或不公开,致使群众监督仅停留在表面。7、少数村干部法制观念淡薄,自律意识差。对法律的概念尤其是职务犯罪的概念模糊不清,不能正确认识自己的行为会带来什么法律后果,加之其作为一名农村干部应进行的学习教育与市场经济的发展进程不能同步,由此造成少数人思想滑坡,继而走上犯罪道路。三、农村干部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农村干部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直接组织者、实践者和推动者,在各项工作的落实上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针对村干部职务犯罪的现状,提出以下预防对策。1、加强农村干部的思想教育和法律教育。筑牢村干部思想道德防线,强化村干部法律意识教育。有关部门通过系列培训活动,切实提高村干部“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观念,强化他们依法办事的意识,教育他们掌好权、用好权,特别是在事关农民切身利益的问题上,如土地征用、拆迁补偿、扶贫救灾、土地承包等事项办理中,要依法依纪不出问题。2、加大对违法违纪干部的查处力度。执法执纪机关通过查处案件,严肃处理,起到震慑作用,强化刑罚的特殊预防作用。针对农村点散、线长、面广的特点,深入乡(镇)村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促进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向纵深开展。3、进一步健全完善村级财务管理制度和监督制约机制。进一步规范农村政务、财务等各项工作。坚持村级政务、财务双公开,扩大群众监督,实施“阳光服务”给群众以明白,将村级政务、财务置于广大群众的监督之下。4、加大对农村的帮扶力度。积极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到困难的农村进行帮扶,一方面是帮助困难的农村尽快的富裕起来,使人民群众的生活达到小康水平。对那些廉洁奉公、默默无闻、埋头苦干的好干部,在社会上、群众中大力宣传、表彰,推广他们的典型经验和做法。5、稳定农村干部队伍。要从机制、待遇上消除农村干部的后顾之忧,充分调动农村干部的工作积极性,使农村干部有所作为,老有所养,解决老年后的基本生活保障。要根据工作岗位和工作实际,为农村干部办理社会养老保险,同时要规定农村干部干满多少年可享受退休待遇,只有这样才能消除农村现任干部的后顾之忧,使他们一心一意干事创业,带领群众发家致富。6、检察机关加大反腐倡廉的力度,严厉打击贪污等腐败犯罪,起到打击和预防的作用。注意发现裁判错误、审判不公、违法调解、违法执行背后隐藏的职务犯罪,将查办职务犯罪与民事行政监督结合起来,达到既惩治司法腐败,又强化民事行政法律监督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