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2008年7月21日省委办发〔2008〕66号)各市、州委,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甘肃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甘肃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和《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一、岗位设置管理的目的1、为适应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分类改革的需要,实行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的管理机制,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转变的用人机制,不断推进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充分调动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二、岗位设置管理的原则2、坚持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坚持宏观调控,分类指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坚持岗位设置管理与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人员聘用制度,用人机制转换相结合的原则。三、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范围3、纳入岗位设置管理的单位是:(1)本省行政区域内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各级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列入事业机构序列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2)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4、纳入岗位设置管理的岗位和人员是:纳入岗位设置管理单位中的全部岗位和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包括管理岗位和人员,专业技术岗位和人员以及工勤技能岗位和人员。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5、不纳入岗位设置管理的单位是:(1)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2)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3)已由事业转制为企业的单位。6、党委,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及其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四、岗位类别设置和岗位总量7、本实施意见所称岗位是指事业单位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应具有明确的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8、岗位总量根据事业单位的机构规格,规模和事业发展需要以及机构编制部门核定下达的人员编制数额综合确定,岗位总量调整后,岗位设置和结构比例相应调整。9、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以下简称三类岗位)。10、三类岗位的岗位总量,在国家和本省规定的结构比例内,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编制,结构特点等因素,由政府人事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综合确定。11、管理岗位是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国家行业指导意见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12、专业技术岗位是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国家行业指导意见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13、工勤技能岗位是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主要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和服务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国家行业指导意见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14、事业单位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该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五、岗位等级设置和结构比例(一)结构比例和岗位等级15、在岗位总量内,根据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实行不同的岗位结构比例控制。16、根据岗位性质,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对事业单位三类岗位分别划分通用的岗位等级。(二)管理岗位等级设置和结构比例17、我省管理岗位分8个等级,最高岗位为三级职员岗位,岗位名称由高到低依次为三级职员岗位,四级职员岗位……至十级职员岗位。事业单位现行的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三至十级职员。18、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结构比例和各等级管理岗位的职员数量设置,根据机构编制部门核定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人员编制和隶属关系确定。(三)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和结构比例19、专业技术岗位分13个等级,包括高,中,初级3个层级岗位,高,中,初层级岗位内又分不同等级岗位。高级岗位分7个等级,由高到低依次为一至七级。其中正高级岗位依次为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依次为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由高到低依次为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3个等级,由高到低依次为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在国家行业指导意见中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我省统一规定由专业技术职务名称加等级组成,具体名称参照国家行业指导意见通用名称执行。20、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区分正副高的,暂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有关规定执行。21、专业技术高,中,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省总体控制比例为1:3:6;高、中、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省总体控制比例是:二、三、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五、六、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九、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22、省人事行政部门在不突破全省岗位总量和总体结构比例的前提下,对市(州),省直各部门的层级岗位结构比例和各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进行调控。23、事业单位应根据本单位承担的主体职能和业务,确定专业技术主系列岗位和辅系列岗位,辅系列岗位的等级和比例原则上低于主系列岗位。(四)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和结构比例24、工勤技能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技术工岗位分5个等级,一个岗位对应一个等级。岗位名称由高到低依次为一级工勤技能岗位,二级工勤技能岗位……五级工勤技能岗位。现行事业单位中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岗位。25、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设置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一,二,三级岗位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省总体控制目标为25%左右,其中一,二级岗位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省总体控制目标为5%左右。26、工勤技能岗位的一,二级岗位主要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省人事行政部门对一,二,三级岗位实行总量控制。(五)专业技术一级岗位27、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其人员的确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六)特设岗位设置28、根据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事业单位可设置特设岗位,重点用于专业技术岗位聘用急需高层次人才的特殊需要。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经批准也可以设置特设岗位,但要从严控制。29、特设岗位是事业单位中的非常设岗位,不受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应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30、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设置特设岗位:(1)承担国家或本省重大研究项目或课题,本单位人员无法满足工作需要,需引进高层次人才的;(2)引进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经人事部批准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以及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专家等急需高层次人才,本单位相应等级岗位无空岗的;(3)其他确需设置的。31、特设岗位原则上在省直事业单位设置。设置特设岗位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专题报省人事行政部门审批。市(州),县(区,市)所属事业单位确需设置特设岗位,由市(州)人事行政部门审批。特设岗位的等级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六、岗位基本条件(一)三类岗位基本条件32、事业单位三类岗位基本条件,除必须具备履行岗位职责和任职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遵守宪法和法律;(2)具有良好的品行;(3)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二)管理岗位基本条件33、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各等级职员岗位还必须具备在下一级岗位工作年限:(1)五级职员岗位,须在六级职员岗位工作2年以上;(2)六,七,八,九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七,八,九,十级职员岗位工作3年以上;职员岗位的其他条件,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34、三,四级职员岗位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三)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35、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按照国家和本省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36、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必须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37、专业技术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具体条件,按照统一规定,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确定。(四)工勤技能岗位基本条件38、各等级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条件是:(1)一,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2)三,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3)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并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七、岗位设置程序与核准39、事业单位岗位设置遵循以下程序:(1)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填写《甘肃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核表》;(2)按程序报主管部门审核,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3)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4)广泛听取本单位工作人员对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的意见;(5)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由单位领导人员集体讨论通过;(6)组织实施。40、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作为事业单位人员招聘,岗位聘用,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等的依据。4l、经核准的事业单位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保持相对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岗位设置方案可按照第42条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申请变更:(1)事业单位出现分立,合并,必须对本单位的岗位进行重新设置的;(2)根据上级或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的正式文件,增减机构编制的;(3)按照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42、岗位设置方案核准的程序和权限是:(1)省,市(州)直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无主管部门的事业单位,直接报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2)县(区,市)以下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市(州)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3)单位规模小,人员数量少的事业单位,由其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制定岗位设置方案,按隶属关系分别报省,市(州)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后,由该主管部门组织实施。(4)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省直属机构,其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实施方案,报省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后,由该直属机构组织实施。(5)各市(州)在核准本辖区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前,应将本辖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总体情况,报省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八、岗位聘用43、事业单位要按照《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家行业指导意见,本实施意见和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根据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确定具体岗位和职责,明确岗位等级,聘用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44、事业单位必须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高等级限额内,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按照不低于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基本任职条件要求,在岗位有空缺的条件下,按照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有关规定择优聘用人员。45、对确有真才实学,工作业绩突出,岗位急需且符合破格条件的人员,可按照有关规定破格聘用。46、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确需兼任的,须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47、聘(任)用事业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