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法制教育预防职务犯罪----法制教育讲座材料2004年各位同志:大家好。今天我受崇安区政府的委托,让我来以案说法,作一次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制宣讲,目的是让大家进一步加强法制教育,增强法制意识,爱岗敬业,从源头上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一、职务犯罪的概念和特征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不正确履行职责,破坏国家对职务活动的管理职能和廉洁性,侵害国家、集体利益或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依照刑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作为或不作为的行为。国家工作人员,刑法第93条规定: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自己主管、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利及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方便条件,例如:购销人员利用采购,销售之机,骗取本单位的款物。“不负责任(不履行)”是指行为人应当履行且有条件,有能力履行职责,但违背职责,没有履行,其中包括擅离职守的行为。“不正确履行”是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职责规定,马虎草率,粗心大意。在1997年10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订中,对原刑法作较大修正,补充了很多内容。其中针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共有53个罪名,其中经济类12个罪名,渎职类34个罪名,侵权类7个罪名。二、职务犯罪的现状今年1-7月,江苏省查办职务犯罪大要案比率较去年同期上升6.7%,共查办大要案782件,其中100万元以上案件42件,大要案比率由去年的42.5%上升到今年的49.2%。今年1-9月,我区共立案经济类案件13件13人,其中受贿9件9人,贪污2件2人,挪用公款2件2人。纵观近年来的职务犯罪案件,具有以下特点:1.犯罪主体日显位高权重。而且,大都为单位的“一把手”或“业务骨干”。1997年至2003年,全国共查处涉嫌职务犯罪的县处级以上干部12830人。辽宁去年立案侦查751件贪污案10名厅官被查,广西的成克杰、江西的胡长清、江苏的陈耀南等一批省部级高官,先后因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受到国法严惩,就是他们中的典型。2.犯罪程度日益严重,大案要案窝案串案越来越多。近5年内共查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百万元以上大案达5541件。福建省还披露出10个县级官员边学习边作案、边作案边高升的奇怪现象。有媒体在报道这一案件时用的标题是:十贪官在作案中竟步步高升。3.犯罪行为更具隐蔽性。某些官员表面上清正廉洁,常被作为廉政典型加以推崇,暗地里却大肆进行腐败活动。这种“隐形”贪官既具贪婪性又具狡猾性。4.犯罪手段更显多样性。以前受贿人收受现金、购物卡居多,而现在发展到收受信用卡、房产、股份等多种形式。如,原江苏省体改委副主任李士杰受贿22.82万元,其中一半是股票溢价款。5.作案后外逃人数不断攀升。国内及某些外派机构官员犯罪后,为逃避打击,往往携巨款潜逃海外,造成国有财产大量流失。尽管我国已与泰国、蒙古等10多个国家签订了双边引渡条约,但一些被案犯视为避难所的国家,中国与之没有引渡协议,只能采取“友好合作”方式要求遣返,能否遣返成功就很难说。6.犯罪范围向新领域延伸。中国加入WTO后,有200多条现行法律、法规与WTO相抵触,法律法规的缝隙,这使新生腐败成为可能,必然会给犯罪分子在新的资产重组和购并国有企业等方面制造机会。腐败现象会呈“智能化”和“国际化”趋势。可见,职务犯罪案件除告正处高发态势,下面我就简单介绍一下发生比较频繁,危害严重的几种犯罪。第一,贪污犯罪。贪污犯罪是一种典型的职务犯罪,是一种严重的腐败现象,而且发案率高,危害性很大。它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第二,贿赂犯罪。贿赂犯罪是一种常见的职务犯罪,它的主要表现形式就是权钱交易。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本罪有两种基本的表现形式:一种是索取贿赂,即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务,至于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不影响构成本罪;一种是收受贿赂,即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接受他人主动送给的财务,为他人谋取利益。(1、贪污、贿赂立案标准为5000元。2、公务员贪污贿赂500-2000元,按公务员处罚条例规定。)例如,今年我院查办的原无锡邮电局总务科及无锡邮政局总务科维修队队长潘耀清受贿123万元、贪污58万元、147万余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涉案数额创我院反贪局历史上所办案数额最高记录。同时,在侦查该案件的过程中,在调查取证时注意收集其他有关重要线索,因而先后在邮电系统侦破了王锡明受贿案、冯建华受贿案、赵成席贪污案、吕惠泉受贿案、苏旭亮受贿案。第三,挪用公款犯罪。近年来,挪用公款犯罪十分突出。犯罪分子利用职务便利,趁市场经济体制尚未健全,一些部门财务管理不严之机,大肆挪用公款。或进行商贸活动、或吃利息差价、或放高利贷、或炒房地产、或炒股票,更有甚者挪用公款嫖娼,赌博,进行违法活动。挪用公款犯罪活动往往与贪污,受贿甚至刑事犯罪交织在一起,危害十分严重。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了3个月未还的行为。这里主要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或者给他人使用,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在此,我着重谈一下挪用公款罪与相关罪名挪用资金罪的区别。(1)主体不同。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所以是我们检察机关侦察受理的范围,而挪用资金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是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所以由公安机关经侦支队查处。(2)侵犯客体不同。前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后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的所有权。(3)犯罪对象不同,前罪的对象是公款,后罪的对象是本单位的资金。三、职务犯罪的严重危害职务犯罪的蔓延严重危害了国家机关和公务人员的廉洁性,危害党群关系、干群关系;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危害经济建设,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毒化了社会风气;甚至祸及家人和亲朋。原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常州分公司党组书记、总经理高星伟因受贿、贪污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在他的忏悔录里,他这样谈到,由于他的犯罪,给公司的正常工作和进一步发展带来了极大地负面影响。一个生机勃勃、充满朝气和活力的‘全省第一’,全国地市级公司中的‘明星企业’一落千丈,数年中公司业绩滑落至全省倒数第二。同时,给家庭也带来了灾难性的打击。他曾有一个美好、幸福、温馨的家。判刑后,妻子离他而去;在外留学的孩子不得不中断学业,靠打工谋生;七十岁的老母因无人照料不幸死于车祸。可谓落得人财两空。可见,职务犯罪真是危害不浅。四、当前职务犯罪增多的主要原因导致职务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多层次的。既有客观方面的原因又有主观方面的因素。我国目前所处的特定历史时期,是导致职务犯罪蔓延的客观原因。1.新旧体制转轨过程中出现两种体制并存的局面,造成缺陷叠加在一起,为公职人员提供了犯罪的土壤。在两种体制并存的情况下,旧的计划体制和新体制发挥有效调节作用的同时,他们各自的缺陷和不足叠加在一起,给经济生活带来了一系列棘手的问题,同时也为一些职务犯罪提供了条件和机会。一些公职人员趁转轨时期存在的某些缺陷和矛盾,利用职务之便,大肆收受贿赂和侵吞国家的资产。例如,国有企业转制、合并、倒闭等。2.经济权力化和权力经济化,为“权钱交易”等职务犯罪打开方便之门,在经济活动中,经济权力化,权力经济化的现象还相当严重地存在。如果缺乏必要的制度约束,就有可能产生职务犯罪。当公职人员的犯罪心理萌发后,企图利用这一职务的便利条件牟取私利便成为公职人员职务犯罪的主要特征。3.社会分配制度的缺陷,是一支诱发公职人员职务犯罪心理的催化剂。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以及多种分配方式并存,不同社会成员之间的经济收入拉开了越来越大的距离,尤其是个体、私营企业和承包经营者迅速富裕起来,还有一些走私等经济违法犯罪者暴富,强烈刺激原来有经济优势、社会地位较高的部分国家工作人员。为了平衡心理,少数人便产生“用我的权换你的钱”的心理,一旦有适当的条件、机会,便会产生贪污受贿等犯罪。4.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加重了部分公职人员的不平衡心理。那些地处“老、少、边、穷”的地区,经济发展比较落后,与经济发达地区相比,经济收入差距很大,同一职务、同一级别报酬却不同,使一些公职人员的心理更加不平衡,更加脆弱,只要有小小的诱惑,就会铤而走险,不惜以身试法。5.惩治不力现象的存在。目前,我国有关惩治职务犯罪的立法尚不健全,这主要表现在对行贿犯罪的打击上。尽管行贿罪和受贿罪是对偶性犯罪,但由于法律对构成行贿罪的规定较为严格,并非所有受贿案件的行贿人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许多行贿人尽管行贿数额巨大、危害严重,但因为不符合法定构成要件,仍得以置身事外。在国际上,有些国家对行贿人不仅给予刑罚制裁,还有相关的行业处罚措施,如吊销执照、取消资质等,而我国尚无这方面的规定。近年来司法实践中发现许多行贿人都是反贪局的常客,在多个案件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如某些个体建筑老板,在多项工程施工过程中都有行贿行为,但却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也未受到任何经济损失,这极大地助长了他们的嚣张气焰。当他们试图再次承接工程时,仍然会采取行贿这种不正当竞争手段。这种惩治不力现象的存在使社会上贿赂之风盛行,严重破坏了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而且极易诱发其他职务犯罪。值得一提的是,无锡在对行贿人的处理方面的做法是卓有成效的。在建筑市场领域,自去年9月《无锡市建筑市场廉政准入规定》颁布实施,一年以来,共有5名包工头(行贿人)被无锡市检察院、监察局、建设局发“驱逐令”,在无锡遭“封杀”。实践证明,该措施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进一步做好建筑领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有效手段。为此,我们呼唤国家制定相关法律尽快出台。职务犯罪的产生除了受社会环境的影响,还同人的主观认识有关。不正常乃至畸形的心理状态无疑是驱使他们堕落的“助推器”。公职人员职务犯罪的心理,在不同的阶段有不同的心理活动。其犯罪心理轨迹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其自身的社会经历和个性特点所决定。归纳起来,公职人员实施职务犯罪的心理主要有以下十种:一是“见钱眼开”的贪婪心理。贪婪是一切贪爱财物犯罪的共有心态,是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的共同心理,是走向犯罪道路的主要思想基础。具有贪婪心理的人,为了钱财,可以不择手段,采取各种形式,甚至冒着生命的代价,肆意收受贿赂、挪用侵吞公款。例如原无锡市马山区民政局局长兼华侨公墓管委会主任钱建中(男,50岁,正科级,已退休),于1993年1月至1998年11月,在担任上述职务期间,利用华侨公墓工程施工项目的发包及审批工程款的职务之便,先后多次收受施工单位的贿赂共计14.6万余元。二是蒙混过关的侥幸心理。不少公职人员犯罪,都是侥幸心理占上风时陷进去的。他们具有自决心理机制突出的“鸵鸟心态”。一方面,他们有固定的经济收入,生活上有保障,并不愿意因贪污贿赂而丢掉公职,希望“鱼与熊掌”兼得;另一方面,他们都有一定的文化水平,智商较高,往往自认为身份特殊,见多识广,保护伞厚,且行为隐蔽、方法巧妙、手段高明、赃证匿藏天衣无缝,或相信朋友不会出卖自己,在自信能侥幸过关的情况下走上犯罪道路。三是难以自控的矛盾心理。这种人虽然见钱眼看,打心眼里羡慕大款巨富一掷千金的派头,产生了利用手中权力捞一把的念头,但慑于法律威严,缺乏以身试法的勇气。然而,金钱和物质的巨大诱惑最终还是占了上风。他们在尝到甜头的同时,又摆脱不了紧张与恐惧,害怕自己的罪行暴露后身败名裂,累及亲人。“做贼心虚”正是这种犯罪心理的真实写照。这种惊恐的心理状态,外显为慌乱、猜疑心重、不安等情绪。有的作案后犯罪的快乐情感体验与担心犯罪被察觉后得不偿失的心理相互矛盾,从而感到耳鸣、心悸、胸闷、呼吸急促、咽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