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基层民政人才队伍建设调研报告2021基层民政人才队伍建设调研报告我局高度重视民政人才队伍建设,根据贵部安排,我局积极开展基层民政人才队伍建设情况调研活动,现将调研情况作如下报告:一、民政人才队伍基本情况1.局机关及下属单位民政队伍建设情况。近年来,民政局紧紧围绕民政人才队伍建设,努力打造了一支素质好、专业强、肯吃苦的民政人才队伍,局机关及福利院共有在职在编人员41人(其中公务员编制8人,事业人员编制32人,工勤人员编制1人),编外人员2人,共计43人。我县有社会工作服务机构1家,社工服务中心,从业人员3人。按年龄分:30岁以下8人,占比18%;31至40岁7人,占比16%;41至50岁19人,44%;51至60岁9人,20%。按学历分: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有12人,占比27%;大学专科学历的有20人,占比46%;专科以下11人,占比25%。2.乡(镇)民政队伍建设情况。我县民政助理员在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配置上,有民政职位,但没有明确职数,民政助理员由乡(镇)人民政府在行政事业编制人员中统一调配使用。目前,全县13乡镇共有兼职民政助理员13人,村(社区)无专门的民政工作人员。在新的形势下,民政工作出现内容增加、任务加重、领域拓展的新趋势。乡(镇)人民政府民政助理员在所承担民政业务范围外,还需承担脱贫攻坚、社会保障、征地拆迁、残联等其他繁重工作任务,导致有些乡镇民政助理员频繁更换。3.民政干部队伍的素质与工作能力。一是机关部分干部由于年龄、身体等原因,工作思路和方法陈旧,习惯于老一套的思路和方法,对新形势下民政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缺乏研究和思考。对民政的地位、职能和任务停留在以前狭义的认识上,适应并融入现代民政反应比较缓慢。特别是随着民政信息化建设的推进,难于适应用现代手段做好民政工作;二是机关工作人员受编制的限制,现有编制内的人员无法完成工作任务,为了保证正常的运转,不得不在福利院抽调部分工作人员;三是由于乡镇民政助理员是由藏区“9+3”毕业学员招考,个人素质基础太差再加上没有参加系统的民政业务培训,对民政有关法规、政策和业务知识缺乏钻研,掌握了解不深,面对面广、量大、实打实的民政工作,无法经常性入村入户了解实情,在及时完成任务方面有些力不从心,难于胜任其工作。二、民政人才建设存在的问题总体看,我县民政人才队伍初具规模,在提高社会服务水平、解决群众困难、化解社会矛盾等方面的作用也日益凸显,但民政人才队伍发展仍然比较滞后,人才薄弱,与建设现代大民政和全面协调发展新要求还有一定差距。主要表现在:1、人员总量不足民政工作直接面向群众,业务性质较为复杂,尤其是乡(镇)民政工作者都是兼职的,既要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入户走访调查、信访接待处理等基础性工作,又要参与上传下达、数据报送、政策研究等行政工作,还要兼顾脱贫攻坚、社会保障、征地拆迁等其他工作,工作量较大,无法满足群众多样化的社会服务需求。其次我县公务员和事业编制少,工作人员缺,工作力量单薄,特别是社会救助福利中心、农村敬老院由于编制少,不得不通过临聘方式具体从事相关工作,目前福利中心聘用临时人员11人。2、下属机构设置不全,职工待遇不合理作为政府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依法管理社会行政事务,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权益和民主政治权利,调节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发扬社会民主,促进社会稳定。但是由于机构编制的限制,我县机构设置不全,在职及退休职工待遇不合理。一是民政局直属机构基本未成立。包括(救助站、州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低收入家庭认定指导中心、村级民政协理员等),就连老龄专职副主任编制也被核减。以上机构所有工作均由局机关工作人员以1:4的比例在运作。二是“三定方案”的制定限制了局机关的机构设置,由于局机关的股室设置是根据局领导班子成员的比例来设置,故我县民政局的机构设置只能是一室三股加一个事业股室,机构设置的限制导致了工作人员以1:3的比例对应的上级科室。三、加强民政人才队伍建设的几点意见1、健全人才培养体系。将人才培养工作纳入上级民政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民政人才队伍发展规划和年度培养计划,联合组织部、编办、人社、财政等部门,认真研究基层民政组织社会工作岗位设置,明确基层民政人员配备标准和要求,适当提高基层民政干部职工的待遇,建立民政人才流动发展机制。2、强化人才教育培训。针对现有民政工作队伍整体素质不高的现状,大力实施职业素质提升工程。通过上级主管部门举办各类业务培训班、组织外出观摩学习、开办专题讲座、开展防灾演练等形式,有计划、有层次的对基层民政工作人才进行培训,提高其政治素养、道德水平和专业能力。3、加大购买社会服务力度。引入市场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积极引导社会参与社会工作和社会管理,在民政领域不断加大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范围和力度,陆续将社会救助、优抚安置、殡葬管理、居家养老、退伍军人技能培训、养老机构管理运营、婚姻家庭、社工人才培训、社会组织从业人员培训等一批事务以委托或购买的形式交给社会组织承接。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工作服务,引导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为困难群体、特殊人群提供专业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