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大学生创新创业扶持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人才强市战略,鼓励和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增强科技自主创新能力,促进我市科技进步与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大学生创新创业扶持资金来源于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按照“公开公正、择优资助、专款专用”的原则进行安排使用。第二章扶持对象、范围与资助标准第三条大学生创新创业扶持对象为太原地区国家全日制高校工科和有关理科专业在读博士生,应届毕业的硕士生、本科生,以及上述专业毕业3年内在本市领办科技型企业的博士生、硕士生、本科生。第四条以科技项目的形式对大学生创新创业活动进行扶持,其范围包括:(一)大学生独立承担或主持承担,能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创新项目(专利项目可同时申请太原市专利资助专项);(二)大学生在太原市领办科技型企业、民办科研机构(须是该企业的出资人)的科技创业项目(规模较大的项目可同时申请太原市科技风险投资专项)。2第五条扶持对象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品学兼优,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科技创新能力,能够独立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创业活动;(二)申请项目需符合我市产业导向与科技创新需求,具有一定的技术先进性与开发价值;(三)无不良信用和违法纪录。第六条对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资助的标准(一)每年重点支持在读的博士生10名,应届毕业的硕士生和本科生各10名。博士生补助3万元,硕士生补助2万元,本科生补助1万元。(二)重点资助毕业3年内在本市领办科技型企业的博士生、硕士生和本科生(须是该企业的出资人)。每年资助20项,分别给予5—15万元的支持,对实施好的项目给予滚动支持。第三章申请与受理第七条符合扶持条件的项目,由大学生按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要求,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第八条市科技局委托有关高校受理大学生提出的科技创新项目申请,由大学生所在院系筛选推荐,并组织公示,由高校科研处进行评审申报。第九条市科技局委托科技中介机构(以下简称“委托机构”)受理大学生科技创业项目申请,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提出推荐意见。第十条市科技局根据高校和委托机构的推荐意见,经专家评审和公示,择优列入市科技计划给予支持。3第四章项目管理第十一条市科技局按照《太原市科技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和《太原市科技三项费用管理(暂行)办法》,对大学生创新创业扶持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项目经费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第十二条对实施效果好、需继续扶持的大学生创业项目,由项目承担者提出申请,市科技局根据实地考察情况和专家评审意见,给予滚动支持。第十三条因客观原因,项目承担人需对创新创业项目的计划目标、进度和经费进行调整或撤消,必须提出书面申请,报市科技局审批后执行。第十四条项目合同到期后,由项目承担人及时向高校、委托机构报送有关项目鉴定验收的必需材料,由市科技局组织鉴定或验收。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