岐山县教育系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根据市人事局、市教育局《关于转发人事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三个指导意见的通知》(宝市人发[2007]89号)和县委办、县政府办《关于印发〈岐山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岐办发[2008]6号),为做好教育系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组织实施工作,结合教育系统实际,制订本实施意见。一、适用范围1.教育系统各小学、普通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和直属事业单位。2.教育系统事业单位在编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相应岗位设置管理。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3、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实施意见。二、岗位类别设置4.教育系统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5.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包括具有行政、党群等管理工作职责的岗位。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学校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6.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教育工作和人才成长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教育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根据教育系统实际,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其中教师岗位是专业技术主体岗位。教师岗位指具有教育教学、实习实训等工作职责和相应教师资格与教育教学能力水平要求的专业技术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主要包括学科实验、图书资料、财务会计、电化教育、卫生保健等具有教学辅助工作职责的专业技术岗位。7.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为教育事业发展提供必要服务和保障。工勤技能岗位根据教育教学工作实际和日常运行等需要设置。教育系统事业单位可实现社会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8.根据教育系统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岗位总量应按照编制标准,原则上以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总量确定,根据教育事业发展,实行动态管理。岗位设置要优先满足教育教学工作的实际需要,严格控制非教学岗位。对寄宿制学校可适当增加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普通初中教师岗位占岗位总量的比例一般不低于85%,管理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一般不超过15%。普通小学教师岗位占岗位总量的比例一般不低于90%,管理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一般不超过10%。幼儿园教师岗位占幼儿园岗位总量的比例一般不低于88%,其他岗位原则上不超过12%。三、岗位等级设置9.教育系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各单位岗位及结构比例的确定,要充分体现单位的性质和特色,特别要适应普通高中实施新课程改革和中等职业学校重点专业、紧缺专业建设的需要。国家确定的事业单位通用岗位等级见《事业单位岗位等级表》(附表1)。(一)管理岗位等级设置10.根据我县实际,管理岗位分为4个等级,即由高到低分为七至十级职员岗位。教育系统事业单位现行的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七至十级职员岗位。11.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结构比例和各等级管理岗位的职员数量,根据单位的规格、规模和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管理岗位最高等级职员岗位设置,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机构规格确定。承担领导职责的职员岗位设置,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确定。其他承担管理任务的职员岗位设置,应保持合理的结构比例。教育系统事业单位中的党群组织,除国家和省市有具体政策规定外,原则上不单独设置职员岗位,其工作人员在本单位已聘用的工作人员范围内,按照各自章程或法律规定产生。(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12.全国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初级岗位。高级岗位分为7个等级,即由高到低分为一至七级,其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正高级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由高到低分为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由高到低分为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13.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管理制度,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普通初中教师岗位共划分为9个等级。其中高级岗位分3个等级,分别对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五级、六级、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分别对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八级、九级、十级;初级岗位分3个等级,分别对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十一级、十二级、十三级。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系列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小学教师岗位暂按6个等级划分。现行小学高级教师职务对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八级、九级、十级;小学一级教师职务对应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十一级、十二级;小学二级、三级教师职务对应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十三级。小学中评聘了中学高级教师职务的,按现行规定对应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五级、六级、七级。幼儿园教师岗位等级划分,参照小学教师岗位等级设置的规定执行。14.教育系统事业单位要结合教育教学工作实际和发展需要,合理确定教师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具体控制标准严格执行《宝鸡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附表2),其中高级、中级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为上限。县教研室参照普通高级中学执行,县教师进修学校参照省级标准化高级中学执行,县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勤俭站、电教中心参照普通初级中学执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高级、中级岗位结构比例与本地普通高中相协调。农村地区学校教师高级、中级岗位结构比例,与本地城镇同类学校大体平衡。教师高级岗位五至七级之间的结构比例为2:4:4,中级岗位八至十级之间的结构比例为3:4:3,初级岗位十一级、十二级之间的比例为5:5。高级、中级教师岗位的设置要兼顾不同学科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有利于促进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和新课程改革的实施。15.县教育体育局在县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指导下,严格控制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严格控制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总量。教育系统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16.根据教育系统事业单位的功能、工作性质和专业技术工作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专业技术岗位主系列岗位,其他需要设置的专业技术岗位为辅系列岗位。辅系列岗位的最高等级设置原则上应低于主系列岗位的等级。(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17.教育系统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定、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18.工勤技能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即由高到低分为一至五级。教育系统事业单位中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岗位。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19.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控制标准为25%左右,其中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控制标准为5%左右,主要应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四)特设岗位设置20.特设岗位是根据教育系统事业单位特点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律,为适应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经批准设置的工作岗位,是教育系统事业单位中的非常设岗位。特设岗位的等级根据规定的程序确定。21.特设岗位不受教育事业单位中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特设岗位的设置须经县教育体育局、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审核后,并须按程序呈报市人事行政部门核准。22.教育系统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设置特设岗位,并填写《宝鸡市事业单位特设岗位设置审核表》(附表3):(1)承担国家或省、市重大研究项目或课题,本单位工作人员无法满足工作需要,急需引进高层次人才的;(2)引进的经人事部批准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和省级人选,以及省(部)、市级有突出贡献专家等急需的高层次人才;(3)教育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央编办组织实施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4)中等职业学校可设置一定比例的特设岗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办学急需的专业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担任专业课和实习指导教师;(5)其他确需设置的。四、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及岗位等级23.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岗位名称: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高级讲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下同)一级岗位、高级讲师二级岗位、高级讲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中级教师岗位名称为讲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下同)一级岗位、讲师二级岗位、讲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初级教师岗位名称为助理讲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下同)一级岗位、助理讲师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级、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教员(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对应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普通高中、普通初中教师岗位名称: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中学高级教师一级岗位、中学高级教师二级岗位、中学高级教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中级教师岗位名称为中学一级教师一级岗位、中学一级教师二级岗位、中学一级教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初级教师岗位名称为中学二级教师一级岗位、中学二级教师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级、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中学三级教师岗位,对应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小学教师岗位名称:小学高级教师一级岗位、小学高级教师二级岗位、小学高级教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小学一级教师一级岗位、小学一级教师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级、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小学二级教师、小学三级教师岗位对应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幼儿园使用小学教师岗位名称。24.教育系统事业单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和岗位等级设置参照相关行业办法和标准执行。五、岗位基本条件(一)岗位的基本条件25.教育系统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条件,主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三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1)遵守宪法和法律;(2)具有良好的品行;(3)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二)管理岗位基本条件26.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27.各等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是:(1)七、八、九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下一级岗位上工作满三年以上;(2)十级职员岗位,须参加工作满一年,经考核能胜任本职工作者。(三)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28.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国家和省、市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29.受聘教师岗位的人员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符合国家关于相应教师职务的基本任职条件。同时,应具备良好的师德修养,教育思想端正,关心爱护学生,善于学习,敬业爱岗,团结协作,严于律己。其中,受聘至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岗位的人员,应具备相关实践操作技能和实践教学能力。30.教育系统事业单位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包括国家规定的相关职业资格准入的条件。31.教育系统事业单位在国家和省、市、县规定的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基本条件基础上,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的具体条件。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条件,按照本实施意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水平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四)工勤技能岗位基本条件32.工勤技能岗位基本任职条件:(1)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分别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五年以上,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2)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分别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五年以上,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3)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新聘工勤技能人员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