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度水资源管理工作要点范例关于2022年度水资源管理工作要点范文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十六字”治水思路和关于治水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水利部党组关于推动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的安排部署,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底线思维,加快建立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推动以可用水量确定经济社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推进河湖生态环境复苏与地下水超采治理,提高水资源集约节约安全利用能力和水平,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高质量发展。一、健全初始水权分配制度1.推动建立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的要求,认真做好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顶层设计。做好宣传贯彻工作,制定实施方案,完成年度任务。2.切实保障重点河湖生态流量。全面完成全国重点河湖名录明确的477条河湖基本生态流量保障目标确定工作,有序开展已建水利水电工程生态流量复核。加强生态流量日常监管,严格跨省流域省界断面、重要控制断面和生态流量控制断面下泄流量水量水位考核和监督检查。3.加快推进江河流域水量分配。新批复10条以上跨省江河水量分配方案,累计达到应分配江河数量的77%以上。海河流域要研究明确流域各地区的可用水量,抓紧推进分水工作。各省份要加快跨市县江河水量分配,对已批复跨省江河水量分配方案的,要进一步将本省区水量份额分配到相关地市。4.加快确定地下水管控指标。加快确定地下水管控指标,作为各地区地下水开发利用的管理目标。尚未通过地下水管控指标技术审查的18个省份要力争完成技术审查。5.明确各地区可用水量。依据江河流域水量分配、地下水取水总量指标、有关地区外调水可用水量等成果,推动明确各地区的可用水量,以此为基础推动明晰各地区的初始水权。二、严格取用水监管6.开展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行动“回头看”。深入推进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行动,在完成整改提升的基础上开展“回头看”,利用日常监管、专项检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方式,加大违法取用水查处力度,规范取用水行为及管理秩序。黄河流域相关地区要切实抓好生态环境警示片反映的违规取用水等突出问题整改,举一反三建立监管长效机制。7.推进规划水资源论证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订规划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各省份要全方位贯彻“四水四定”原则,大力推动相关行业规划、重大产业和项目布局、各类开发区和新区规划开展水资源论证,从规划源头促进产业结构布局规模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协调。8.严格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管理。流域管理机构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严把水资源论证审查关和取水许可审批关,严格取水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制定强化水资源配置工程水资源论证工作的意见。推进《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修订立法前期工作。推进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和取水许可告知承诺制,研究推进水资源领域信用体系建设。9.推进水资源超载地区暂停新增取水许可。黄河流域水资源超载地区要严格执行暂停新增取水许可政策要求,加快制定实施超载治理方案,黄委要切实加强跟踪监督检查。健全完善水资源短缺地区、超载地区的判定方法与标准,研究提出黄河流域、海河流域、西北内陆河流域水资源短缺地区、超载地区名录成果,推进水资源超载地区暂停新增取水许可。10.加强用水统计调查管理。制定出台用水统计调查基本单位名录库管理办法。各流域管理机构和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推进用水统计调查制度实施,加强用水统计名录库建设,加强用水统计调查数据填报及审核、用水总量核算管理,不断提升用水统计管理能力和水平。三、推进河湖生态环境复苏11.开展母亲河复苏行动。流域管理机构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复苏河湖生态环境指导意见及实施方案,全面排查确定断流河流、萎缩干涸湖泊修复名录,制定“一河一策”“一湖一策”,开展母亲河复苏行动。推进京津冀地区河湖复苏,推动永定河、潮白河、大清河、滹沱河等实现水流贯通,进一步恢复白洋淀生态环境。实施大运河、西辽河水生态保护修复,推进北运河、南运河具备条件的河段通水,逐步复苏西辽河生态环境。12.进一步强化地下水超采治理。推动“十四五”华北地区及其他重点区域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行动方案印发实施。统筹华北地区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南水北调东中线一期工程受水区地下水压采、晋鲁豫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以及新增重点区域地下水超采治理工作,组织落实好河湖生态补水任务。13.完善地下水水位变化通报机制。继续做好地下水水位变化通报工作,完善通报相关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监测站网、数据上报及审核流程,为面向社会公开发布奠定基础。地下水水位下降严重的区域,推动优化地下水取水工程布局。14.推进新一轮地下水超采区划定。按照《地下水管理条例》要求开展地下水超采区划定,加强划定成果审核把关。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快推进地下水超采区及地下水开发利用临界区划定,核定地下水超采区范围及超采量,并在此基础上明确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研究建立地下水超采区动态评价体系,加强超采区动态监控与管理。15.健全地下水管理条例配套制度。贯彻落实《地下水管理条例》,制定地下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推进地下水回补、地下水管控指标确定等标准制修订工作。加快编制海(咸)水入侵、地下水战略储备、禁限采区划定相关技术规程。研究编制地热能开发禁止和限制取水范围划定规程。16.进一步夯实地下水监管基础。完善地下水监管“一张图”,推动建立河湖生态补水模拟分析,加强地下水信息化管理。对照取水许可核查登记成果,对地下水水源地取水情况进行梳理,加强取水水量及水位管控。17.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管理。完善长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名录、配套文件及安全评估指标体系,推动与有关部门联合印发实施。调整完善其他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的准入、退出及年度评估工作。强化饮用水水源地监督管理,及时掌握水源地变化情况。18.组织抓好生态环境保护相关任务落实。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制定2022年重点工作计划,完成年度生态保护任务。落实污染防治攻坚战水利工作任务,制定2022年工作计划,按要求完成相关工作任务,并总结上报落实情况。督促整改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突出问题,妥善应对水污染事件。四、提高水资源管理精细化水平19.加快取水口取水监测计量体系建设。各地要落实好水利部关于强化取水口取水监测计量的意见,按照到2023年实现非农业取水口和大中型灌区渠首取水口计量全覆盖的要求,依法推进取水监测计量设施安装运维管理,落实取用水户计量主体责任,切实提高取水量计量率和在线计量率,5万亩以上的大中型灌区渠首取水口2022年要全部实现在线计量,有条件的地方要力争提前完成监测计量体系建设目标。出台《取水计量技术导则》(修订)等计量标准。20.深化取水许可电子证照应用。在全面实现取水许可证电子化的基础上,围绕取水许可申请、受理、审查等环节,推进取水许可电子证照共享应用、互信互认,提高群众办事效率和政务服务效能。切实强化取水许可电子证照信息在流域区域用水总量控制、取水许可审批管理等业务中的分析应用,通过信息化手段提升取用水监管能力和水平。21.推进水资源管理调配应用系统建设。按照“需求牵引、应用至上、数字赋能、提升能力”要求,推进水资源管理调配应用系统建设,推进取用水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对可用水量指标、取水许可管理信息以及取水量、水位、流量等监测数据进行整合并实现信息共享,推进算据、算法、算力建设,强化取用水预报预警预演预案功能,为生态流量监测预警、分水指标监测预警、地下水位监管,以及发现整治取用水户违规取水、区域超量用水等问题提供支撑,切实提升水资源的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管理水平。五、深化水资源管理改革22.做好水资源管理考核。按照水资源刚性约束要求完善考核内容,优化考核指标,改进考核机制,注重发挥流域管理机构的作用,更大程度发挥考核的激励鞭策作用,压实地方人民政府“四水四定”、水资源节约保护主体责任,以高质量考核促进高质量发展。23.推进用水权改革。制定出台推进用水权改革的指导意见,推动明晰区域水权、取水权、灌溉用水户水权,推进建立健全统一的水权交易系统,推进区域水权、取水权、灌溉用水户水权等用水权交易。鼓励通过用水权回购、收储等方式促进用水权交易。在条件具备的地区探索实行用水权有偿取得。24.推动全面推开水资源税改革试点。配合财政部、税务总局研究制定全面推开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的政策措施。已开展试点的地区要认真总结经验,加强部门协作,妥善解决困难和问题。未开展试点的地区,要对税改后可能出现的情况进行研判,做好推开试点的准备。25.开展水资源管理重要问题研究。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等决策部署,组织做好水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水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用水权回购收储和有偿取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地下水储备制度等重要问题研究。六、加强党的建设26.强化政治引领。坚持用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头脑、指导实践,努力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心怀“国之大者”,提高水资源管理工作的使命感、责任感、紧迫感。巩固党史学习教育成果,推动党史学习教育常态化、长效化。严格执行党内政治生活、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做好中央巡视反馈意见整改落实和整改成果巩固深化,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27.不断改进作风。始终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强化宗旨意识,坚持问题导向,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认真回应社会关切。在水资源管理政策制定、执行过程中,充分考虑各地实际情况和差异,避免出现“一刀切”、层层加码问题。加强基层水资源管理队伍建设,加强部门、单位之间的协同配合,不断提高水资源管理能力和水平,推动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