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房屋调查§5.1房屋调查§5.2共有面积的分摊§5.3房屋调查的技术要求§5.4房产面积量算§5.1房屋调查一、与房屋有关的名词1、假层:指房屋的最上一层,四周外墙的高度一般低于正式层外墙的高度,内部房间利用部分屋架空间构成的非正式层,其高度大于2.2m的部分,面积不足底层1/2的成为假层。2、气屋:利用房屋的人字屋架下面的空间建成并设有老虎窗的叫做气屋。老虎窗(roof)-开在屋顶上的天窗3、夹层:建筑设计时,安插在上下两层之间的房屋。4、暗楼:房屋建成后,利用室内上部空间添加建成的房间。5、过街楼:横跨里巷两边房屋建造的悬空房屋。6、吊楼:一边依附于相邻房屋,另一边有支柱建筑的悬空房屋。7、阳台(挑外廊):房屋建筑的上层,伸出屋外的部分,作为吸收阳光和纳凉使用的叫做阳台或眺台。分外(凸)阳台、内(凹)阳台、凸凹阳台,画图时把突出墙面的部位画成虚线。8、天井和天棚:房屋内部无盖见天的小块空间叫做天井;天井上有透明顶棚覆盖的叫天棚。房屋性质分类二、房屋调查的内容房屋的权属、位置、数量、质量和利用状况。1、房屋的权属房屋的权属包括权利人、权属来源、产权性质、产别、墙体归属、房屋权属界线草图。(1)权利人:房屋所有权人的姓名。产权证件上的姓名(2)权属来源:指产权人取得房屋产权的时间和方式,如继承、购买、受赠、交换、自建、翻建、征用、收购、调拨、价拨、拨用等。(3)产权性质:共划分为全民(全民所有制)、集体(集体所有制)、私有(个体所有制)等三类。外产、中外合资产不进行分类,但应按实际注明。(4)产别:根据产权占有和管理不同而划分的类别。按两级分类,一级分8类,二级分4类。房屋产别分类标准(5)墙体归属:指四面墙体所有权的归属,一般分三类:自有墙、共有墙、借墙。(6)房屋权属界线示意图:以房屋权属单元为单位绘制的略图,表示房屋的相关位置。其内容有房屋权属界线、共有共用房屋权属界线以及与邻户相连墙体的归属、房屋的边长,对有争议的房屋权属界线应标注争议部位,并做相应的记录。(7)房屋权属登记情况:已办理过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注明《房屋所有权证》证号。房屋产别分类标准部分产权私有房产:指按照房改政策,职工个人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拥有部分产权。二、房屋调查的内容2、房屋的位置房屋的位置包括房屋的坐落、所在层次。(1)房屋坐落:描述房屋在建筑地段的位置,指房屋所在街道的名称和门牌号。单元式的成套住宅,应加注单元号、室号或产号。(2)所在层次:指权利人的房屋在该幢的第几层。幢是指一座独立的,包括不同结构和不同层次的房屋。3、房屋的质量房屋的质量包括层数、建筑结构、建成年份。(1)房屋的层数:指房屋的自然层数,一般按室内地坪以上起计算层数。当采光窗在室外地坪线以上的半地下室,室内层高在2.2m以上的,则计算层数。地下层、假层、夹层、暗楼、装饰性塔楼以及突出层面的楼梯间、水箱间均不计算层数。屋面上添建的不同结构的房屋不计算层数,但仍需测绘平面图且计算建筑面积。房屋总层数为房屋地上层数与地下层数之和(2)房屋的结构:根据房屋的梁、柱、墙及各种构架等主要承重结构的建筑材料确定。房屋建筑结构分类标准一幢房屋一般只有一种建筑结构,若房屋中有两种或两种以上建筑结构组成,能分清楚界线的,则分别注明结构,否则以面积较大的结构为准。房屋建筑结构分类标准(3)建成年份:指实际竣工年份。拆除翻建的,应以翻建竣工年份为准。一幢房屋有两种以上建筑年份,应分别调查注明。二、房屋调查的内容4、房屋的用途房屋的用途指房屋目前的实际用途,即房屋现在的使用状况。按两级分类,一级分8类,二级分28类。一幢房屋有两种以上用途的,应分别调查注明。房屋用途分类5、房屋的数量房屋的数量包括建筑占地面积、建筑面积、使用面积、共有面积、产权面积、总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等。(1)建筑占地面积(基底面积):指房屋底层外墙(柱)外围水平面积,一般与底层房屋建筑面积相同。(2)建筑面积: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m以上(含2.20m)的永久性建筑。平房建筑面积指房屋外墙勒脚以上的墙身外围的水平面积楼房建筑面积指各层房屋墙身外围水平面积的总和勒脚:建筑物外墙与室外地面或散水接触部位墙体的加厚部分。(3)使用面积: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投影计算。(4)共有面积:指各产权主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包括: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等,以及为整幢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以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共有建筑面积还包括套与公共建筑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水平投影面积一半的建筑面积。独立使用的地下室,车棚、车库、为多幢服务的警卫室,管理用房,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都不计入共有建筑面积。(5)房屋的产权面积:指产权主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房屋产权面积由直辖市、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确权认定。(6)总建筑面积:指在建设用地范围内单栋或多栋建筑物地面以上及地面以下各层建筑面积之总和;等于计算容积率的建筑面积和不计算容积率的建筑面积之和。计算容积率的建筑面积包括使用建筑面积、分摊的共有面积和未分摊的共有面积。容积率:项目用地范围内总建筑面积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值。容积率=地上总建筑面积÷总用地面积容积率越低,居民的舒适度越高,反之则舒适度越低。一个良好的居住小区,高层住宅容积率应不超过5,多层住宅应不超过3,绿地率应不低于30%。住宅分类①低层住宅:指1至3层高的住宅,主要指(一户)独立式住宅、(二户)联立式住宅和(多户)联排式住宅。②多层住宅:指4至6层高的住宅,借助公共楼梯解决垂直交通,是一种最具代表性的城市集合住宅。③小高层住宅:一般而言,主要是指7至11层高的集合住宅。从尺度上说具有多层住宅同样的氛围,而又是较低的高层住宅,故称为小高层。④高层住宅:一般指总高12层以上的住宅。它是作为解决城市用地紧张的一种高密度居住手段,在反映城市建设经济原则的同时,也满足了居民在城市中心区“职住相近”的居住便利性和城市生活丰富性的需求。(7)成套房屋的建筑面积:由套内房屋的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8)套内房屋使用面积:为套内房屋使用空间的面积,以水平投影面积按以下规定计算:①套内使用面积为套内卧室、起居室、过厅、过道、厨房、卫生间、厕所、贮藏室、壁柜等空间面积的总和;②套内楼梯按自然层数的面积总和计入使用面积;③不包括在结构面积内的套内烟囱、通风道、管道井均计入使用面积;④内墙面装饰厚度计入使用面积。山墙:房子端头以及和端头平行的墙,山墙大多是承重墙。由于中国古代的房子大多是长条形状的,短方向的墙是山墙,长方向就叫纵墙,即和山墙垂直方向的墙。纵墙大多都是非承重墙。相对于纵墙,山墙也叫做横墙。(9)套内墙体面积:是套内使用空间周围的维护或承重墙体或其他承重支撑体所占的面积,其中各套之间的分隔墙和套与公共建筑空间的分隔以及外墙(包括山墙)等共有墙,均按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套内墙体面积。套内自有墙体按水平投影面积全部计人套内墙体面积。(10)套内阳台面积:均按阳台外围与房屋外墙之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其中封闭的阳台按水平投影全部计算建筑面积,未封闭的阳台按水平投影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三、房产要素的编号1、房产编号房产编号全长17位,字符型。户地-农村居民点的宅基地。1、房产编号编号前13位为该房产/户地所属的宗地的编号。第14位为特征码(二值型),以“0”代表房产,以“1”代表户地。第15、16、17三位为该房产/户地在所属地块分为内按“弓”形顺序编的房产序号/户地序号。第1-13位第14位第15、16、17位宗地编号(一位数字)房产-“0”户地-“1”房产序号(三位数字)000-999宗地编号前6位为省、地市、区县的代码;7、8位为街道/乡/镇代码;9、10位为街坊/行政村代码;11、12、13位为宗地在街坊/行政村内按弓形顺编的序号。2、房屋及构筑物要素编号房屋、构筑物编号全长9位,字符型。第1、2位为房屋产别,用两位数字表示到二级分类。第3位为房屋结构,用一位数字表示。第4、5位为房屋层数,用两位字符表示,1~99层用1-99表示,100层以上用字母加数字表示,A代表“10”,B代表“11”,依次类推。第6、7位为建成年限,用两位字符表示,取建成年份末两位数。1999年以后的用字母加数字表示,A0代表2000年,C4代表2024年。1900年以前建成的表示,在宗地图上特殊注记。第8、9位为房屋用途,用两位数字表示到二级分类。第1、2位第3位第4、5位第6、7位第8、9位产别(两位)结构(一位)层数(两位)建成年限(两位)用途(两位)11公产1钢结构011层001900年11住宅12代管产2钢、钢筋混凝土结构022层……12成套住宅13托管产3钢筋混凝土结构……851985年13集体宿舍14拨用产4混合结构9999层……21工业21全民单位5砖木结构A0100层991999年22共有设施22集体单位6其他结构……A02000年23铁路23军产A9109层……24民航31私产B0110层A92009年…41外产……B02010年42中外合资产B9119层……43其他产C0120层B92019年……C02020年C9129层……C92029年房屋及构筑物编号§5.2共有面积的分摊一、共有面积的含义共有面积由两部分构成:应分摊的共有面积和不应分摊的共有面积。应分摊的共有面积主要有室内外楼梯、楼梯悬挑平台、内外廊、门厅、电梯房及机房,多层建筑物中突出屋面结构的楼梯间、有维护结构的水箱等。不应分摊的共有面积是前项所列之外,建筑报建时未计入容积率的共有面积和有关文件规定的不进行分摊的共有面积,包括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消防避难层、地下室、半地下室、设备用房、梁底标高不高于2m的架空结构转换层和架空作为社会公众休息或交通的场所等。对于应分摊的共有面积,如果多个权利人拥有一栋房屋,则要求分户分摊;一个权利人拥有一层,分层分摊,即使用面积按层计算,房屋的共有面积按层分摊。自然层数等于或大于2的建筑物,一定有共有面积。二、应分摊共有面积的分摊原则1、按文件或协议分摊:有面积分割文件或协议的,实际情况并不多见。2、按比例分摊:按其使用面积的比例分摊各单元应分摊的共有面积=分摊系数K×各单元套内建筑面积K=应分摊的共有面积/各单元套内建筑面积之和3、按功能分摊:对有多种不同功能的房屋(如综合楼、商住楼等),共有面积应参照其服务功能进行分摊。(1)对服务于整个建筑物所有使用功能的共有面积应共同分摊,否则按其所服务的建筑功能分别进行分摊。(2)住宅平面以外,仅服务于住宅的共有面积(电梯房、楼梯间除外)应计入住宅部分进行分摊。住宅平面以外的电梯房、楼梯间,仅服务于住宅部分,但通过其他建筑功能的楼层,按住宅部分面积和其他建筑面积的各有比例分配相应的分摊面积。(3)建筑物报建时计入容积率的其他共有面积均应分摊。(4)共有面积的分摊除有特殊规定外,一般按所服务的功能进行分摊,分摊时凡属本层的共有面积只在本层分摊;服务于整栋的共有面积整栋分摊;只为某部分建筑物服务的共有部分只在该部分分摊。建筑物天顶部分的共有面积,如无特别要求,无条件由整栋建筑物分摊。商住楼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首先根据住宅和商业等的不同使用功能按各自的建筑面积将全幢的共有建筑面积分摊成住宅和商业两部分,即住宅部分分摊得到的全幢共有建筑面积和商业部分分摊得到的全幢共有建筑面积。然后住宅和商业部分将所得的分摊面积再各自进行分摊。商住楼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①住宅部分:将分摊得到的幢共有建筑面积,加上住宅部分本身的共有建筑面积,依照按比例分摊的方法和公式,按各套的建筑面积分摊计算各套房屋的分摊面积。②商业部分:将分摊得到的幢共有建筑面积,加上本身的共有建筑面积,按各层套内的建筑面积依比例分摊至各层,作为各层共有建筑面积的一部分,加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