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集团法务部工程建设职务类犯罪工程建设职务类犯罪,是指在工程建设领域中,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利用已有职权,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规章规范,依照刑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犯罪。一现状一、现状大量的案例证明,工程建设领域是职务犯罪的“高发地”,而我国建筑工程领域职务犯罪触及的罪名主要集中在贪污贿赂类犯罪、渎职类犯罪、工程安全事故类犯罪以及非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的贿赂类犯罪等犯罪类型中。根据犯罪主体的不同,可将其区分为国家工作人员犯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犯罪;根据犯罪主观方面的不同,可将其分为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根据我国刑事案件侦查权的划分标准,可将其区分为由公安机关侦查的犯罪和由检察机关侦查的犯罪等等。现主要从非国家工作人员,即企业及企业职工范围内,对工程建设领域出现的职务犯罪进行探讨。二工程建设领域常见犯罪二、工程建设领域常见犯罪受贿二、工程建设领域常见犯罪(一)受贿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受贿主体: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立案数额:五千元以上案例2006年底,陶某被浙江武XX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任命为副经理,并安排到该公司驻安福县分公司负责日常事务。陶某在分公司时利用该职务之便,收受他人好处55800元,其中:以许愿发包工程的手段,通过借钱的形式,收受刘某30000元,曾某5000元,刘某5000元,王某和朱某各2000元;承诺出售好的地皮,通过借钱的形式,收受刘某某1000元;承诺把旧房子划入开发区,以疏通关系的名义,收受王某某9000元;通过发包水管安装的手段,收受欧某1800元。经法院审理,陶某利用其职务之便,通过各种手段索要或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行贿、索贿的名目让人眼花缭乱,包括信息咨询费、业务介绍费、节日慰问费、劳务费、茶水费、辛苦费、外协费、拜年费等等。行贿内容也非常丰富,有送现金、礼卡、贵重物品的,有为受贿人免费建房、装修房屋、提供建材的,有为受贿人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开支发票的。*收受银行卡的,不论受贿人是否实际取出或者消费,卡内的存款数额一般应全额认定为受贿数额。使用银行卡透支的,如果由给予银行卡的一方承担还款责任,透支数额也应当认定为受贿数额。相关知识:特别注意:*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收受他人财物,构成共同犯罪的,根据双方利用职务便利的具体情形分别定罪追究刑事责任:(1)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2)利用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3)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追究刑事责任,不能分清主从犯的,可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行贿(二)行贿1、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行贿主体:任何个人*行贿对象:国家工作人员*立案数额:1、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2、行贿数额不满1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2)向3人以上行贿的;(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已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行贿人谋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的利益,或者要求对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商业活动中,违背公平原则,给予相关人员财物以谋取竞争优势的,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正当利益】与【非法利益】的关系不正当利益包含了非法利益。不正当利益中除了法律禁止取得的利益即非法利益外,还包括根据国家政策、国务院各部门规章不应当取得的利益。案例1996年,叶统余当时系上海中机能源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其包了该公司的成套设备部。当获悉瑞安市创办华瑞电厂的消息后,主动认识了原瑞安市工业经济委员会副主任、瑞安市人民政府三电办公室主任、瑞安市电力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瑞安市华瑞发电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张叶生(已判刑)。为了得到瑞安市华瑞发电有限公司购买电力设备合同,被告人叶统余于1996年12月份送给张叶生10000美元;1997年3月份送给张叶生20万元人民币;1997年5月份送给张叶生10万元人民币;1998年10月份以张叶生出国送上2000美元。从1997年1月至1998年7月,被告人叶统余代表上海中机能源工程有限公司和瑞安市电力开发有限公司违反电力工程有关招投标规定,签订了总额计2100余万元的电力设备合同。法院认为,被告人叶统余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行贿罪。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叶统余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对国家单位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行贿主体:个人或单位*行贿对象: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国家单位*立案数额:1、个人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2、个人行贿数额不满10万元、单位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2)向3个以上单位行贿的;(3)向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行贿的;(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3、单位对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行贿主体:任何单位*行贿对象:国家工作人员*立案数额:1.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2.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2)向3人以上行贿的;(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规定关于个人行贿的规定立案,追究其刑事责任。2005年9月,太原矿山设计研究院在申报矿山设备监测检验验资过程中,为了尽快拿到该检测检验资质,该院院长孟真威从单位小金库提取人民币5万元,送给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技术装备保障处原处长刁岷。期间,孟真威还多次送给刁岷银行卡,共计人民币27500元。2004年,太原矿山设计研究院在灵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原局长杨丰收的帮助下,承揽了灵石县煤矿的安全生产许可评价业务,为表示感谢,孟真威于2005年分两次从单位小金库提取55万元送给杨丰收。孟真威为了承揽安全许可评价业务,从小金库分别提取5万元、4万元先后给了万柏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郝俊亮和杏花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原局长奥建荣。法院经审理认为,太原市矿山设计研究院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违反国家规定,由该单位的负责人给予相关单位及人员好处费,其行为已经构成单位行贿罪和对单位行贿罪,故判决太原市矿山设计研究院犯单位行贿罪和对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130万元。院长孟真威犯单位行贿罪和对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4、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行贿主体:任何个人或单位*行贿对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非国家单位工作人员*立案数额:个人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2004年12月至2005年1月间,王某某在担任北京市昌平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西沙屯分社负责人期间,受李某请托,利用职务之便违规操作,使用分散提现的方法,将刘宇(另案处理)侵占北京罗顿沙河高教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人民币1297万元,通过王某某私自设立或借用的对公帐户在短期内全部提取现金,并接受李某贿赂人民币207520元。2006年5月29日北京市公安局电话通知王某某、李某到达北京罗顿沙河高教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附近后被抓获。二人已退赔全部赃款。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法,身为银行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当时叫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被告人李某为谋取不正当经济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依法判决:一、判决王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判决李某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杭州某贸易有限公司。2007年5月,根据举报,工商执法人员对杭州某贸易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当场发现该公司职工陈某正在为一顾客(后经调查确认此人系酒店服务员)兑换“红石梁”啤酒瓶盖,共计10只,兑换金额为人民币10元。现场还有“泸州老窖”包装盒标贴500毫升装93套、250毫升装29套,“张裕”葡萄酒瓶盖套和瓶上的商标纸81套,“红石梁”啤酒瓶盖1116只,“红石梁”啤酒瓶贴3640张及兑换记录本一本。经查实:杭州某贸易公司自2006年3月开始,在酒类销售中,采取帐外暗中,以酒瓶盖、瓶贴、包装盒标贴兑换现金或物品的方式,贿赂酒店服务员,借机促销商品。至执法人员查获时,共兑换给服务员现金人民币81703.5元,兑换给服务员物品金额35857.8元,共计117561.3元。因当事人(该杭州某贸易公司)行贿金额尚未达到二十万元的刑事追诉标准,故不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此案最终由工商部门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当事人处以罚款八万元的行政处罚。5、介绍贿赂罪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立案数额:1、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2、介绍贿赂数额不满上述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为使行贿人莸取非法利益而介绍贿赂的;(2)3次以上或者3人以上介绍贿赂的;(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介绍贿赂的;(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大损失的。文某原来是上海市工业区开发总公司的司机。2000年8月,文某受总公司委派担任公司下属一个房地产公司总经理的司机。由于工作关系,高和公司的领导都比较熟。2002年下半年,从事拆房工程的张某通过关系认识了文某,提出请高帮助介绍拆房业务给自己做。通过文某的介绍,张某随后结识了该公司的副总经理陈某(国家工作人员,已因受贿罪被判处刑罚)。文某多次组织和参与张某与陈某等人的“工作麻将”,通过这一形式完成了陈某行贿的活动。他个人也从张某处得到好处费人民币3万余元。之后,陈某利用职务便利,帮助张某承揽了上海一企业的拆房业务。2007年11月,文某在单位纪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