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人大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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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人大法定职能,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根据国际经验,国内生产总值中农业增加值下降到5%以下,就业结构中农业劳动者比重下降到30%以下,城市化水平超过50%,标志着经济社会结构的重大转型。根据2010年社会蓝皮书,从我国产值结构、就业结构和城乡结构这三大结构来看,都已进入结构转换阶段。在我国国内生产总值中,农业增加值的比重2010年已经下降到10%以下,2015年将下降到6%左右;在就业结构中,农业劳动者的比重2010年已经下降到38%以下,2015年将下降到33%左右;在城乡结构中,2010年以城镇常住人口代表的城市化水平已达到48%左右,2012年或2013年将超过50%的结构转换临界点,2015年将达到53%左右。这些指标表明,中国总体上已经进入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中期加速阶段,经济结构和社会结构将发生深刻转换,我国已进入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中讲到: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统筹兼顾各方面利益任务艰巨而繁重,群体性事件进入高发期。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已经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1993年至今,我国群体性事件年发数量已由1万起增加到大约9万起。近几年来发生的较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图片):贵州瓮安事件2008年6月28日,贵州省瓮安县发生一起围攻政府部门的打砸烧突发事件。县公安局、县委、县政府大楼均不同程度被烧。事由:贵州瓮安县公安局对一名女学生死因做出鉴定,但死者家属不肯接受鉴定结论,此后事态扩大。湖北石首事件2009年6月17日,湖北省荆州市石首市发生约七万群众围观起哄,围堵道路事件。事由:当地一酒店厨师非正常死亡。吉林通钢事件2009年7月24日,吉林通钢集团通化钢铁股份公司发生群体性事件,1人被打身亡。事由:职工不满企业重组。2009年7月5日,新疆乌鲁木齐发生严重暴力犯罪事件。2011年9月21日上午,乌坎村400多名村民因土地问题、财务问题、选举问题对村干部不满,到陆丰市政府非正常上访,随后发生了打砸警员、警车事件。随着事态发展,11月21日,村民再次集体上访,数日内不断引发冲突,随后事态逐渐平息。这几年还有一些极端刑事犯罪案件发生,最为典型的有发生在山西省晋中金山镇大峪口村的血案。2001年,村民胡文海,因多次去向乡里、县里反映村党支部书记和村煤矿矿长的贪污行为,不但问题没有得到解决,回村后还遭到村里的那些黑恶势力组织人员的殴打和砍劈,差点丢掉性命。胡文海拿著证据,又徵集了大峪口村121名党员和村民的签名,跑去省里告状,结果不是有关部门层层推诿、就是以没有办案经费搪塞。最终,胡文海感到这一道道无形的屏障是绝对无法逾越的,从而彻底绝望了。回村后,10月26日晚,他手持猎枪将他认为的黑恶村霸的9户人家、8男6女14口杀死,还有3人重伤,制造了令人震惊的血案。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但在发展中也积累了不少问题。同经济发展相比,社会发展明显滞后,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之间一条腿长,一条腿短,表现出一种不协调的情形,城乡之间,人与人之间,人与自然之间,区域与区域之间,行业与行业之间,已经出现了发展中的一些失衡。特别是以人均GDP突破1000美元为标志(2007年人均GDP已达到2456美元,2010中国GDP40万亿多,人均近三万,人均4300美元,有专家讲2011年达到了人均5600美元,预计2020年,中国人均GDP将达到1.5万美元(考虑人民币升值和物价上涨)),我国的现代化建设进入到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而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发展历程也显示,人均GDP突破1000美元以后的一个时期是多事之秋,这一时期既是经济的快速发展期,又是各种社会矛盾的凸显期,稳定地度过这个时期,美国用了100年,日本用了68年,韩国用了25年,专家预测我们至少要用20年。顺利渡过这一临界点,中国社会就会进入一个良性运行和健康发展的轨道;否则,便可能出现“拉美化”的局面。“拉美化”是一种病态的现代社会,在这样的社会当中,人均GDP或许不低,很多拉美国家的人均GDP已达3000美元以上,个别国家甚至超过5000美元。但是,失业率居高不下,贫富差距过于悬殊,社会动荡不安。(如巴西:20世纪90年代中期,巴西1%的最富有阶层的收入,甚至超过了最贫困的50%人口的总收入。基尼系数是0.591。又如阿根廷,贫富悬殊过大,两极分化严重,据统计,目前阿根廷失业率高达25%,全国半数以上的人生活在贫困线以下,极少数人占有社会大量财富,基尼系数0.522,由于贫富差距悬殊,95年以来,政变不断,76年以后的20年中,共换了12届总统,金融危机频发,社会长期动荡不安。)(目前,我国的基尼系数达到0.5,居世界银行报道,中国是1%的家庭占有了全国41.1%的财富,已成为全球两极分化最严重的国家)。我国社会转型正面临关键的临界点,在这个阶段,各种利益关系变得更加复杂,利益矛盾和冲突变得更加明显,即进入了社会发展的失调时期,我们在社会和谐方面正面临着改革开放以来新的严重挑战。这样的背景,对作为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制度安排和最高权力机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同样提出了挑战。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强调指出,要坚定不移地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政治体制改革作为我国全面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而不断深化。要扩大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发展基层民主,保障人民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完善制约和监督机构,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我们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所以,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最根本的就是要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这也是做好新时期人大工作的最高要求。下面主要从法律的角度谈谈如何完善这项制度。人大工作法律渊源有三个层次:第一层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层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层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对法律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若干规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备案审查工作程序》《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程序》《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关于检察机关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人民法院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的若干意见》等。主要讲下面几个问题:一、我国宪法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一)宪法与民主制度1954年6月14日毛泽东同志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讲话中指出:“一个团体要有一个章程,一个国家也要有一个章程,宪法就是一个总章程,是根本大法。”我国现行宪法是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胡锦涛同志指出,现行宪法是我国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保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的法律基础,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制保证。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宪法既具有一切法律的共同特点,又具有与一般法律不同的特征,主要是:第一,宪法的内容不同于一般法律。一般法律的内容只涉及社会生活的某一个方面、某一个领域。宪法的内容涉及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根本问题,它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一切组织和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第二,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法律效力,是指法律的强制性和约束力。由于宪法所规定的内容是国家生活中带有全局性、根本性的问题,是国家立法活动的基础,因此,它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我国宪法明确规定,“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现在:首先,宪法是其他法律的立法依据。1999年宪法修正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的核心是依宪治国,而依宪治国的内在要求是宪法至上。这就意味着宪法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具有至高的法律地位。同时,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市场经济需要统一的市场规则,更需要统一的法律制度。保持法制统一,首先要保持法律体系内部的和谐统一。统一到哪里?统一到宪法。宪法所确立的原则是其他法律的立法基础和立法依据。宪法与法律的这种关系,通常被称为“母法”与“子法”的关系,即:宪法为母法,法律为子法。其次,宪法与法律相比,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宪法在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权威,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和精神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规定相抵触、相违背,否则,就会因违宪而无效。再次,宪法是一切组织和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宪法第五条第四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第三、正因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比一般法律更严格。宪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保障国家权力有序运行,规范和制约国家权力。宪法通过赋予立法、行政、司法等国家机关公共权力,使国家权力在宪法设定的轨道上有序运行,避免国家权力缺位、越位和错位。二是确认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在人民主权原则下,宪法是人民共同意志的集中体现,人民通过宪法使自己的基本权利得到最明确的确认和最有效的保障。三是调整国家最重要的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在国家的各种社会关系中,最重要的关系是由宪法来规范和调整的,如国家与公民的关系、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以及其他最重要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关系。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宪法是社会稳定的调节器和安全阀,对于解决各种重大社会矛盾和冲突,保持社会稳定,维护国家长治久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实际上,确立宪法和法律至上的观念是十分重要的,一个无视宪法和法律的国家是一个危险的社会,当一个国家的领导人把宪法和法律当成废纸的时候,甚至把宪法踩在自己的脚下,这个国家肯定是动荡的。当一个社会法律不起作用的时候,就会导致下级不服从上级,地方不服从中央,因此,必需培养敬法守法的精神和树立崇尚法律的信仰。应当承认,古老博大的中华文明不是不存在缺憾,缺少法制的人文思想基础就是一个巨大的缺憾,中国意识到并主动开始依法治国的进程,是在西方列强船坚炮利的威逼下进行的,是一种强制性的制度变迁,而在当时举国迷茫、兵荒马乱的情势下,中国没有也不可能抓住历史的机遇实现自上而下的宪政(在宪法基础上按照民主原则、民主方式和法定程序进行政治活动的民主体制就是宪政)改革。我党执政后,由于政治和军事的伟大胜利是我们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忽视甚至完全抛弃了法律的作用,在1958年8月召开的协作区工作会议上,毛主席曾说过“~~~~法律这个东西没有也不行,但我们有我们这一套,还是马青天那一套好,调查研究就地解决问题,不能靠法律统治多数人。民法、刑法那么多条条谁能记得了。宪法是我参加制定的,我也记不得。我们的各种规章制度,大多数是司局搞的我们基本不靠那些,主要靠决议、开会,一年搞四次,不靠民法、刑法来维持秩序。人民代表大会、国务院开会有他们那一套,我们还是靠我们这一套。”刘少奇也提出,“到底是法治还是人治?看来实际靠人,法律只能作为办事的参考。”正是由于极端忽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