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职责及执法程序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主要职责•1、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对本行政区域负责,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2、制定安全生产中长期规划。•3、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4、研究制定安全生产重大政策及措施。•5、组织、督促、支持各有关部门、单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督促落实目标责任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主要职责•6、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7、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制定和完善应急救援预案。•8、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安全生产意识。•9、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加大财政对公共安全设施、应急救援装备、事故隐患治理的投入。•10、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实行分级负责的原则。二、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下列职责1、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明确监管机构,确定监管人员,加强监督工作。2、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二、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下列职责3、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并及时向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处理。三、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的职责《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对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职责作了明确规定。(一)监督检查相关执法部门的职责1、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2、对无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监督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监管;3、对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一)监督检查相关执法部门的职责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履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职责,实施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对煤矿安全进行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对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履行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制定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计划的职责1、应当制定本部门年度安全监管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计划应当包括监管监察的对象、时间、次数、主要事项、方式和职责分工等内容。根据需要可以按照执法工作计划编制现场检查方案,对作业现场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2、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或上一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批准实施。(三)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行政许可职责1、应当按照各自权限,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履行下列行政许可职责:(1)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2)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3)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4)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5)烟花爆竹经营(批发、零售)许可;(6)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认定和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操作资格认定;(三)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行政许可职责(7)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认证机构资质的认可;(8)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9)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认可;(10)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的认可;(11)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12)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考试和注册;(1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设定的其他行政许可。2、严格按照行政许可的规定和程序办理许可。3、依法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监管。(四)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按照年度执法工作计划、现场检查方案,对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下列事项:(1)依法取得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情况;(2)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的情况;(3)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情况;(4)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以及其他安全生产投入的情况;(工伤社会保险)(四)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5)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情况;(6)从业人员受到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取得有关安全资格证书的情况;(7)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及按规定办理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情况;(8)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情况;(9)对安全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测的情况;(10)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制定应急预案的情况;(四)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11)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情况;(12)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的情况;(13)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与对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情况;(四)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14)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协调、管理的情况;(15)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排查治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情况;(16)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有关应急预案备案的情况;(17)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兼职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配备、维护、保养的情况;(18)按照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19)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五)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现场处置职责1、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的,应当依法采取下列现场处理措施:(1)当场予以纠正;(2)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达到要求;(3)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施工)、责令立即停止使用、责令立即排除事故隐患;(4)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5)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6)依法应当采取的其他现场处理措施。(五)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现场处置职责2、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有权依法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1)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在用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作出查封、扣押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2)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临时查封有关场所;(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当场下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和被查封、扣押的财物清单。在交通不便地区,或者不及时查封、扣押可能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存在事故隐患可能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可以先行实施查封、扣押,并在48小时内补办查封、扣押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六)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复查职责1、被责令限期改正、限期达到要求、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的生产经营单位提出复查申请或者整改、治理限期届满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或者限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进行复查,并填写复查意见书,由被复查单位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复查人员签名后存档。(六)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复查职责2、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将复查工作移交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的,应当及时将相应的执法文书抄送该部门并备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煤矿申请或者限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进行复查,并填写复查意见书,由被复查煤矿和复查人员签名后存档,并将复查意见书及时抄送移交复查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六)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复查职责3、对逾期未整改、治理或者整改、治理不合格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依法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决定关闭。(七)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通报职责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安全问题涉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的,应当及时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报告或其有关部门通报。(八)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行政处罚职责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和程序,按照各自的管辖权限,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八)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行政处罚职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拒不执行处罚决定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及时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报告或其有关部门通报。(八)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行政处罚职责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作出现场处理措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决定等行政执法行为前,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对其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作出现场处理措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决定等行政执法行为时,应当依法制作有关法律文书,并按照规定送达当事人。(九)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职责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履行下列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职责:(1)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2)按照法定的时限、内容和程序逐级上报和补报事故;(3)接到事故报告后,按照规定派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或者指导协调事故救援;(4)按照规定组织或者参加事故调查处理;(九)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职责(5)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6)依法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7)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受理、调查和处理本部门法定职责范围内的举报事项,并形成书面材料。调查处理情况应当答复举报人,但举报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举报事项,应当依法予以登记,并告知举报人向有权机关提出。(十)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行政复议职责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并作出处理或者决定。四、安全生产委托执法2006年3月16日,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委托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部分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权的通知》(闽安监综合[2006]56号)。其中:(一)委托机关、受委托执法机构、委托权限、受委托执法人员资格、委托执法范围和委托程序:1、委托机关: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2、受委托执法机构:已经正式成立、组织健全、工作制度完善、分工和职责明确、有2名以上具备委托执法资格人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3、委托执法权限:(1)对辖区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2)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对事故隐患及时整改;(3)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予以纠正或整改;(4)按简易程序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一)委托机关、受委托执法机构、委托权限、受委托执法人员资格、委托执法范围和委托程序:。4、受委托执法人员资格:在乡镇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