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宁县统计局行政执法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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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晋宁县统计局行政执法职责一、法定行政机关:晋宁县统计局二、执法职责晋宁县统计局是主管全县统计工作的县政府的职能部门。(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开展统计调查、各类普查,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执行统计制度、国家统计标准的监督管理;(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的监督管理;(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统计调查计划、统计调查方案的制订和制发统计调查表的监督管理;(四)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统计资料的审定、管理、公布、出版的管理;(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统计调查证、统计登记和统计从业资格的管理;(六)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统计基础工作建设、统计教育和统计人员培训的管理。三、行政执法依据:序号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发布机关生效时间文号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84.1.1.1983年12月8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修正2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2004.9.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5号23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国务院2006.8.2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3号4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国家统计局1987.2.15.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15日国家统计局发布2000年6月2日国务院批准修订2000年6月15日国家统计局令第5号发布5、云南省统计管理条例云南省人大常委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0年5月26日云南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0年5月26日云南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8号公布6统计执法检查规定国家统计局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统计局令第9号7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国家统计局2005.7.1..国家统计局令第8号8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统计局1999.10.27.国家统计局令第4号9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国家统计局2007.8.27国家统计局令第11号10昆明市统计管理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2005.5.5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四、行政执法事项行政处罚(共23项)1、虚报、瞒报统计资料。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3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有义务如实提供国家统计调查所需要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统计调查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可以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有前款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以罚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企业事业组织有《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个体工商户有《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3)《云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统计调查对象有虚报、瞒报统计资料;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对企业事业组织可以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可以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行政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4)《昆明市统计管理办法》第四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商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统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罚款:(一)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对企业事业单位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2、伪造、篡改统计资料。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4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有义务如实提供国家统计调查所需要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统计调查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可以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二)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有前款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以罚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企业事业组织有《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个体工商户有《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3)《云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统计调查对象有虚报、瞒报统计资料;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对企业事业组织可以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可以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行政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4)《昆明市统计管理办法》第四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商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统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罚款:(一)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对企业事业单位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3、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行为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5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有义务如实提供国家统计调查所需要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统计调查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可以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三)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有前款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以罚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企业事业组织有《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个体工商户有《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3)《云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统计调查对象有虚报、瞒报统计资料;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对企业事业组织可以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可以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行政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4)《昆明市统计管理办法》第四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商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统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罚款:(二)拒报、两年内迟报统计资料三次以上的,对企业事业单位处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4、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禁止利用统计调查窃取国家秘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6《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统计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所列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3)《云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昆明市统计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由统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单位处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六条“经济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可以建议有关部门、单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一)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的;企业事业组织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个体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6、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六条“经济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7情节较重的,可以建议有关部门、单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二)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企业事业组织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个体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7、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行为。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六条“经济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可以建议有关部门、单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三)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企业事业组织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个体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8、拒绝或者妨碍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第三十九条“农业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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